云财税[2016]71号 云南省财政厅 昆明海关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农业厅关于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文时间:2016-11-23
文号:云财税[2016]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759

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农业局,所属各海关,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农业局,各花卉企业: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 种球 种籽免征进口税收有关问题的函》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免税计划管理,促进全省花卉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优惠政策的扶持作用,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昆明海关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 种球 种籽免税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税[2011]56号),结合近年来云南省开展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管理工作情况,现对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管理中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以下简称“免税计划”)管理工作由省财政厅牵头,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农业厅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如下:


  省财政厅职责:一是牵头负责云南省花卉种苗、种球、种籽进口免税计划的管理工作,会同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农业厅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免税计划管理办法;二是牵头组织对云南省从事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的免税资质审核认定;三是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下达的免税计划,会同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农业厅根据联合审定的免税计划情况,下达免税计划到各申报企业和科研单位;四是对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交的《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执行申报表》进行审核;五是会同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农业厅及时做好当年免税计划执行情况总结以及下一年度免税计划上报等工作;六是组织和聘请中介机构对云南省进口花卉免税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会同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农业厅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对不按时报送免税计划执行情况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暂停办理免税手续。


  昆明海关职责:一是参与制定云南省花卉种苗、种球、种籽进口免税计划管理办法;二是依据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供的省财政厅签核的《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执行申报表》办理免税手续,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三是在国家免税计划下达前,对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急需进口的种苗、种球、种籽按规定提供凭保证金或保函放行的通关便利手续;四是配合省财政厅对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五是分析研判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通报省财政厅;对不按时报送免税计划执行情况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昆明海关暂停办理免税手续;六是配合省财政厅做好每年上报财政部当年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免税计划的相关材料准备工作;七是对超出免税计划进口的花卉种苗、种球、种籽,按规定征税。


  省国税局职责:一是参与制定云南省花卉种苗、种球、种籽进口免税计划管理办法;二是按规定加强对享受免税政策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的日常监管。


  省农业厅职责:一是参与制定云南省花卉种苗、种球、种籽进口免税计划管理办法;二是负责对享受免税政策的花卉企业每年申报的免税计划数进行前期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召集省财政厅、昆明海关、省国税局对初步审核结果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报省财政厅。前期审核的主要内容:申请享受免税政策的花卉企业自种和合作种植的土地情况、申请的计划数与土地面积是否匹配、土地利用率是否合理、上一年完成情况等;三是负责对花卉企业申报的《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审批表》进行审批;四是根据花卉免税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对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的经营管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指导和帮助。


  二、进一步规范办理程序


  (一)新申请办理。从事花卉科研和种植的企业、单位,在新申请享受免税政策时,应向省财政厅报送以下材料:


  1.享受免税政策的申请报告和《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享受免税政策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土地租赁合同或协议;


  4.货物进口合同(中文和外文对照);


  5.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方式的还需提供合作种植协议及合作种植方的土地租赁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


  6.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自行办理免税审批和报关手续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还需提供外贸备案登记表和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委托进出口企业同外商签订供货合同及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的,还需提供与进出口企业签定的代理委托书(或代理协议)及进出口企业的营业执照、外贸备案登记表、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以上材料发生变更,应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省财政厅收到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的申请并初步审核后,召集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农业厅按照相关规定和企业近年来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享受免税政策条件,且情况良好无不良记录,并按规定提供审核材料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方可享受免税政策。


  (二)年度免税计划申报及免税计划下达。享受免税政策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于每年9月30日前向省农业厅提出下一年度的免税计划,并提供以下材料:


  1.免税计划申请;


  2.《年度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表》、《年度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明细表》、《年度免税计划执行情况明细表》;


  3.土地租赁合同或协议;


  4.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方式的还需提供合作种植协议及合作种植方的土地租赁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


  5.支付土地租金的发票;


  6.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省农业厅根据享受免税政策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召集省财政厅、昆明海关、省国税局对初步审核结果进行审定,审定后的免税计划数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向财政部上报年度免税计划。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达免税计划后,由省财政厅、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农业厅根据联合审定的免税计划情况下达免税计划到各申报企业。


  享受免税政策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因各种原因停办进口花卉免税计划一年后又提出要重新申请免税进口花卉计划的,需按新申请办理的程序办理。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给云南省的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只能用于云南省境内的科研和种植。免税进口的花卉种苗、种球、种籽,未经合理种植、培育,不得擅自转让和销售,对违反规定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省财政厅、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农业厅将按各自的职责开展管理工作。省财政厅根据政策采购的相关规定,聘请中介机构,对云南省进口花卉免税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农业厅,如发现转让和销售等违规情况,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自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省财政厅将暂停办理违规花卉企业的花卉免税计划审批手续,待相关部门处理完毕,违规花卉企业整改完成后并报送整改书面材料到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商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农业厅联合认定整改合格后,再恢复办理违规花卉企业花卉免税计划的审批手续。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云南省财政厅

昆明海关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农业厅

2016年11月23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