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整合原云南省国税地税网上税务局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8-06-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92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整合原云南省国税地税网上税务局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确保网上办税工作协调有序开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渠道、统一登录、统一界面和主要关联业务一次办理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对原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原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税务局进行了整合。现对整合的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整合的系统


  此次初步整合以原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网上税务局为基础,包含计算机PC端、移动终端和自助终端3个渠道,涉及各渠道系统整合如下:


  (一)PC端


  涉及原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新版网络申报系统、原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客户端版网上税务局。整合后原国税新版网络申报系统变更为云南省税务局网上税务局网页版(云南省网上税务局),原地税客户端版电子税务局变更为云南省税务局网上税务局客户端版(云南省网上税务局)。


  (二)移动终端


  涉及原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移动端(APP、微信公众号、支付宝生活号)、原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移动端微信公众号,整合后的系统变更为云南省税务局网上税务局。


  (三)自助终端


  涉及原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原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


  二、登录方式


  各渠道整合后的系统登录方式如下:


  (一)PC端


  整合后的PC端网上税务局分为网页版和客户端版2种入口形式。网页版的用户名密码、客户端版的用户名密码互认,即纳税人无论输入原国税/地税网上税务局的用户名密码均可登录整合后的网页版/客户端版网上税务局。


  网页版登录网址即原国税新版网络申报系统的登录网址(http://xl1.yngs.gov.cn/dzswjyn/main/index.html),客户端版登录方式即原地税电子税务局客户端。网页版/客户端版2种入口形式均支持用户名/密码、防伪税控设备、报验户和CA数字证书四种登录形式。所有纳税人在原国税新版网络申报系统/原地税客户端的用户名密码均可登录;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通过(金税盘/税控盘)连接电脑登录时,密码为(金税盘/税控盘)登录密码;跨区域经营的纳税人通过原国税新版网络申报系统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之后生成的专用号和密码登录;使用CA数字证书的纳税人通过CA数字证书登录。


  (二)移动终端


  移动终端初步整合系统分别提供手机APP(苹果iOS版、安卓Android版)、微信公众号和支付宝生活号三个入口。苹果手机支持iOS9.0以上版本,安卓手机支持Android5.0以上版本,纳税人可根据需求自行选择任一入口进行使用。


  1.手机APP入口


  (1)苹果iOS平台。在苹果手机App Store中搜索“云南省网上税务局”,点击获取并安装即可使用。


  (2)安卓Android平台。在360、百度等各大手机应用市场搜索“云南省网上税务局”,下载安装即可使用。


  2.微信公众号入口


  在微信APP中打开【通信录】-【公众号】,搜索“云南省网上税务局”,找到云南省网上税务局微信公众号,点击【关注】即可使用。


  3.支付宝生活号入口


  在支付宝APP中打开【朋友】-【生活号】,搜索“云南省网上税务局”,找到云南省网上税务局支付宝生活号,点击【关注】即可使用。


  (三)自助终端


  初步整合系统自助终端即自助办税区的各类终端机,纳税人使用原有用户名密码登录。


  三、整合后能够实现一次办结的业务


  按税务总局要求,整合后系统尽可能做到相关业务联动和自动触发的一并办理、一次办结。目前,整合后系统能够实现一次办结的业务包括:首次办税信息确认、登记变更、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财务报表信息共享、授权(委托)划缴协议签署(税库银三方协议签署)、主附税联合申报和缴税、注销申请、停业登记申请、复业登记申请和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等。


  除上述外的其他业务,通过统一渠道统一登录后,仍以原有方式进行办理。


  四、整合后系统开放时间


  整合后系统将于2018年6月15日24:00正式对外开放。


  感谢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整合后系统中部分业务操作发生了变化,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减少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影响,对于带来的不便敬请广大纳税人谅解!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20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