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办发[2017]11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11-02
文号:云政办发[2017]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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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制改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及“便利征管、节约行政资源、便民高效”的要求,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税费统征效率高的优势,将依法保留、适宜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逐步改由地税部门征收,推进非税收入法治化建设,健全非税收入征管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法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项目。


  (二)便民。以缴纳义务人为中心,为缴纳义务人提供更多便利、规范和优质的服务。


  (三)高效。以提高效能为标准,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征收成本、提高征管质量、防范监管风险。


  (四)稳妥。目前具备条件的项目一次性改由地税部门征收,其他项目待条件成熟后逐项逐步改由地税部门征收。


  三、主要任务


  (一)理顺财税部门的征管职责。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实施全省非税收入征缴电子化管理,监督检查非税收入政策的执行情况,依法处理非税收入的违法违规行为。地税部门负责征管范围内非税收入项目的征收、催缴、记录、汇总、核对,通过征收管理系统征缴非税收入。


  (二)明确地税部门的改征范围。地税部门在负责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9项非税收入项目的同时,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土地复垦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上缴财政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其他利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等具备条件的11项非税收入项目一并纳入征收范围。其他适宜由地税部门征收但不具备条件的项目,由财政部门商地税及有关部门,成熟一项改由地税部门征收一项。


  (三)暂由原征收单位征收的项目。按照传统方式征收、难以采用信息化手段征收的项目;无固定征收对象的罚没性项目;收入零星、分散,且即交即办的向自然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车辆通行费等项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制改革的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研究解决问题,督促工作落实。地税、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密切沟通协作,抓好工作措施的研究制定、贯彻推进和督促落实。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积极支持改革工作。


  (二)加强工作配合。各级原执行征收的部门要全面梳理缴费义务人的有关档案资料,及时移交地税部门,并定期将应征数据报送地税部门。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征管力量,优化征缴服务,提高征缴质效。


  (三)稳步有序实施。2017年底,完成一次性改由地税部门征收的11个项目的移交工作,2018年1月1日起改由地税部门征收;其他适宜由地税部门征收的项目,分期分批改由地税部门征收。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和解释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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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