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告2017年第3号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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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充填开采和衰竭期矿山资源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以下简称“三下”)的范围界定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三下”范围界定


  (一)建筑物下:是指群体建筑物下,以群体建筑物地图边界为准。群体建筑物包括在矿区设立之前就存在的村庄、工矿区等,其中村庄、工矿区压覆范围内为非采区的不属于“三下”填充开采减税范围。


  对于“矿区设立之前就存在的村庄、工矿区”的认定,根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中的《划定矿区范围坐标表》及所附图纸中所载明的地上建筑物、且在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确定。


  (二)铁路下:是指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1.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3.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4.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三)水体下:是指地表水体下。地表水体主要为河流、湖泊(水库)等。享受“三下”填充开采资源税优惠的河流、湖泊(水库)等为县级以上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且登记在案的河流、湖泊(水库)。


  1.河流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保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2.湖泊(水库)安全范围:以基本原始面和设计面的有效范围为准。


  以上要求的安全距离是指采区塔式塌陷区边界与建筑物、铁路、水体之间的距离。


  二、充填开采减税


  (一)备案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资源税减免税备案说明(包括矿区概况、开采方式、开采“三下”矿产的批件、“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及其占全部储量的比例等);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有关内容复印件;


  5.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6.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或有关部门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公告(在铁路下充填开采,需分矿区提供);


  7.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或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意见书及有关备案证明。


  (二)“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及基数


  “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由纳税人或设计部门根据“三下”范围,按照向下塔式投影所对应的投影范围进行储量计算,在储量核实报告(或地质勘查报告)中载明,并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备案。“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基数,以目前仍未动用的“三下”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为准。


  (三)充填开采资源税减征额计算


  为简便征收,纳税人每月充填开采采出矿产资源的减税销售额或销售量,按其“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占全部储量的百分比进行计算和申报。


  纳税人的“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占全部储量的百分比一经确认,可长期适用。对新增储量或其它事项发生变化的,应从变化月份次月起,按照上述原则重新计算“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占全部储量的百分比。


  三、衰竭期矿山减税


  衰竭期矿山减税备案资料如下: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资源税减免税备案说明(包括矿区概况、开采年限、剩余可采储量或剩余服务年限等);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或生产勘探报告)评审意见书及有关备案证明;


  5.矿产资源储量平衡表(分矿区提供)。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享受资源税减税的纳税人名单在税务门户网站或办税服务大厅公示。


  五、为做好减税备案的后续管理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可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财政等部门对辖区内纳税人资源税减税情况进行核实。


  六、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尚未办理资源税减税备案的减税事项,应当按本公告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减税事宜。


  特此公告。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10月30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解读《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为确保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本着符合客观实际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原则,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税局、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联合拟定了《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关于‘三下’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商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以及“各省地方税务局会同省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本公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为认真落实好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方便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掌握办税条件和程序,避免纳税争议和执法风险,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土资源厅共同拟定了本《公告》,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二、关于公告的内容

 

  (一)明确了“三下”的范围

 

  明确了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的具体范围。包括建筑物、铁路、水体的种类,建筑物、铁路、水体占地面积的确定方法。

 

  (二)明确了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及基数的确定方法

 

  由纳税人或设计部门根据“三下”范围,按照向下塔式投影所对应的投影范围进行储量计算,在储量核实报告(或地质勘查报告)中载明,并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备案。“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基数,以目前仍未动用的“三下”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为准。

 

  (三)明确了充填开采减税备案资料

 

  纳税人申请享受充填开采相关税收优惠,除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资料外,还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或有关部门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公告(在铁路下充填开采,需分矿区提供),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或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意见书及相关备案证明进行备案。

 

  (四)明确充填开采资源税减征额的计算

 

  为简便征收,纳税人每月充填开采采出矿产资源的减税销售额或销售量,按其“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占全部储量的百分比进行计算和申报。百分比一经确认,可长期适用。对新增储量或其它事项发生变化的,应从变化月份次月起,按照上述原则重新计算“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占全部储量的百分比。

 

  (五)明确了衰竭期矿山减税备案材料

 

  纳税人申请享受衰竭期矿山税收优惠, 除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资料外,还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或生产勘探报告)评审意见书及相关备案证明,矿产资源储量平衡表(分矿区提供)进行备案。

 

  (六)明确了减免税备案后续管理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减税备案后,应将名单在税务门户网站或办税服务厅进行公示。根据后续管理的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可会同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对辖区内企业资源税减税情况进行核实。

 

  三、关于《公告》执行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是对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有关申报、审核等征管事项的明确,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而本《公告》则是对其中具体事项的补充和明确。因此,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尚未办理资源税减税备案的减税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和本《公告》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减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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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