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7-05-23
文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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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有关要求,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含义


  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是指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国税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适用范围和采集对象


  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各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以及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使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时,均适用办税人员实名办税制度。实名办税的采集对象为云南省由国税部门管辖的所有纳税人,涉及的人员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领票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采集内容


  办税人员首次在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我省国税系统采集的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手机号码、指纹、办税人员承担的办税职责、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信息。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四、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采集方式


  办税人员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的纳税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 领 购 票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五、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涉税事项范围


  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为过渡期,纳税人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


  (一)未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


  (二)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的纳税人首次办理国税业务及办理登记信息变更的;


  (三)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发票真伪鉴别等发票类业务的;


  (四)开具清税证明、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收证明的;


  (五)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因临时经营需要代开发票的;


  (六)开通网上办税功能、查询变更密码及数据信息维护的。


  2017年11月1日起,全部涉税事项均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


  六、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具体办税流程


  (一)完成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到实体办税服务厅申办本公告第五条规定的涉税事项时,办税人员应输入指纹信息,经税务机关对人、指纹信息一致性进行比对认证。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通过比对的,继续办理业务;未通过的,待核实、采集、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再办理业务。


  (二)办税人员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申办涉税事项时,国税机关随机向纳税人发送验证信息,办税人员接收验证信息后,需要进行身份验证。验证通过的,继续办理业务;验证不通过的,暂不办理业务,待验证通过后,继续办理业务。


  七、实名办税实施步骤


  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为过渡阶段。过渡期内未进行身份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项的,应从6月1日之日起5个月内到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完成身份信息的采集。


  2017年11月1日起,所有涉税事项均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


  八、注意事项


  (一)主管国税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办税人员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将暂停为其办理涉税事项。


  (二)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办税人员的手机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办税人员信息维护,确保在税务机关登记的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准确无误。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的信息修改后,纳税人还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变更税务登记。


  (三)各级国税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保障实名办税中涉及的办税人员信息安全。


  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5月23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实名制办事已在电信、海关、银行、铁路等诸多部门和社会领域广泛应用,成为法治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发展趋势。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骗领发票,实施虚开等税收违法犯罪案件屡有发生,给国家税收、企业和公民信誉均造成不良影响。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有关要求,切实优化税收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效打击虚假注册、套票虚开等违法违规行为,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全面实行实名办税,特发布本公告。


  二、制定目的


  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是诚信办税的重要基础,通过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认证,进一步厘清征纳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夯实税收征管基础,深化纳税服务创新,切实提升我省国税系统服务科学化、管理规范化、税收法治化水平。


  三、适用范围


  实行实名办税,既要完整采集、核实确认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建立数据支撑,又要贯彻落实简政放权的工作要求,在征纳交互环节进行实名信息采集、核实和确认以提高实名办税的效率和准确度,为诚信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的纳税服务。公告规定,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各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以及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使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时,均适用办税人员实名办税。实名办税的采集对象为云南省各级国家税务局管辖的所有纳税人,涉及的人员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领票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


  四、公告内容


  (一)什么是办税人员实名办税?


  为适应建立健全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之前,利用现代身份识别技术,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是指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二)国税机关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应尽什么义务?


  各级国税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规范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操作流程,保障实名办税中涉及的办税人员信息安全。


  (三)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采集内容有哪些?


  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采集是实名办税的基础,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范围的确定将最终影响实名办税的成效。办税人员首次在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我省国税系统采集的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手机号码、指纹、办税人员承担的办税职责、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信息。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四)办税人员实名办税信息采集方式是什么?


  办税人员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的纳税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2.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领票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3.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五)办税人员实名办税业务的范围是哪些?


  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为过渡期,纳税人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


  1.未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


  2.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的纳税人首次办理国税业务及办理登记信息变更的;


  3.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发票真伪鉴别等发票类业务的;


  4.开具清税证明、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收证明的;


  5.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因临时经营需要代开发票的;


  6.开通网上办税功能、查询变更密码及数据信息维护的。


  2017年11月1日起,全部涉税事项均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


  (六)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具体办税流程是什么?


  1.完成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到实体办税服务厅申办本公告第五条规定的涉税事项时,办税人员应输入指纹信息,经税务机关对人、指纹信息一致性进行比对认证。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通过比对的,继续办理业务;未通过的,待核实、采集、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再办理业务。


  2.办税人员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申办涉税事项时,国税机关随机向纳税人发送验证信息,办税人员接收验证信息后,需要进行身份验证。验证通过的,继续办理业务;验证不通过的,暂不办理业务,待验证通过后继续办理业务。


  (七)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如何提供和维护?


  税务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为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降低涉税风险,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信息应及时维护,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有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八)办税人员实名办税从什么时候实施?


  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0月31为过渡阶段。过渡期内未进行身份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项的,应从6月1日之日起5个月内到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完成身份信息的采集。


  2017年11月1日起,所有涉税事项的办理均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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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