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税函[2020]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涉税业务质量检查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1-09
文号:深税函[2020]1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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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为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监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13号)等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深圳市税务局”)将于11月上旬启动涉税业务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和检查对象


  (一)检查方式


  1.采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自查、集中检查和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2.组建业务质量检查专家库,确保检查公平公正,专家库人员由各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协会推荐,经深圳市税务局复核后,名单予以公告。


  (二)检查对象


  1.选取方式。按照定向抽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随机抽取业务报告、纳税申报代理等业务资料、随机抽取检查人员。


  2.名单产生。依托税务机关现有的信息化管理大数据信息,抽取200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作为检查对象。一是定向抽取《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符合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企业研发资助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的通告》(2020年第16号)中涉及的64家税务师事务所。二是随机抽取在深圳市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平台上已采集实名信息和业务信息的136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被检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见附件。


  二、检查时间


  (一)11月19日前,检查对象开展自查。


  (二)11月19日,报送检查材料及自查报告。


  (三)11月20日至12月20日,开展集中检查和重点核查。


  三、检查内容


  (一)检查范围


  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等行业管理相关规定,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涉税机构涉税业务质量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及执行情况。二是涉税报告及底稿、纳税申报代理资料等业务资料,专项检查七类涉税业务规范:


  1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


  2类: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鉴证;


  3类: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4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5类:企业研发资助专项审计;


  6类:一般税务咨询;


  7类:纳税申报代理。


  (二)检查数量


  每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抽取2份检查材料,共抽取400份,兼顾各类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业务。


  (三)检查材料


  按每户检查对象随机抽取2份检查材料(涉税业务报告及底稿、代理记账机构纳税申报资料等)的数量要求,随机抽取报告编码、纳税申报代理资料等检查材料信息。其中,1类、2类、3类业务检查材料的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4类、5类业务检查材料从定向抽取的64家税务师事务所中抽取,报告出具日期为2020年6月1日至9月30日;6类、7类业务检查材料涉及的协议服务期限起止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


  四、检查安排


  成立联合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深圳市税务局、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市律师协会、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市财税服务行业协会、市商务代理行业协会人员共同组成,并由各行业协会推荐,组建业务质量检查专家库,随机抽取检查专家。集中调档、集中检查另行通知。


  (一)被查机构自查阶段(11月19日前)


  确定2020年涉税业务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确定检查对象;检查对象开展自查等。


  (二)检查准备阶段(10月下旬—11月中旬)


  组建专家库、工作组;各工作组根据分工,制定检查底稿、操作规程、评分标准等规程;集中调档;完成检查岗前培训等。


  (三)实施检查阶段(11月下旬至11月底)


  集中检查,出具检查意见等。


  (四)复核及沟通阶段(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


  1.对于检查中需要进一步核实了解情况的检查对象,开展下户检查,必要时进行延伸检查。


  2.复核检查意见,开展与被检查对象的沟通工作。


  (五)申诉反馈阶段(12月上旬至12月中旬)


  受理对检查意见存在异议的检查对象的申诉,开展专项复核,复核结论应及时反馈。


  (六)总结报告阶段(12月中旬至12月下旬)


  召开专题会议,审议检查报告;完成数据整理汇总、材料总结报送、档案整理归集等工作。


  五、相关要求


  各检查对象应对照检查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并报送自查报告。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做好迎检准备,指定专人协助检查工作,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各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协会之间要加强沟通、配合做好本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涉税业务质量检查工作,确保检查顺利开展。


  附件1_2020年深圳市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涉税业务质量检查对象名单


  附件2_2020年深圳市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涉税业务质量检查自查报告(1-6类业务版)


  附件3_2020年深圳市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涉税业务质量检查自查报告(7类业务版)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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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