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发文时间: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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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市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制定以下十条措施:


  一、深入落实相关税收政策。落实降低增值税税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等相关税收政策,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民营企业与其他纳税人一律平等对待,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持续落实费金减免措施。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阶段性降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率政策至2022年6月30日。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落实,继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半征收优惠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其中2020年全年免征)。按照不高于2017年标准征收残疾人保障金,落实分级减缴和暂缓征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所属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加强沟通促进税费政策直达快享。加强与工商联的沟通协调,建立与民营企业沟通互动机制,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加大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宣传力度,辅导企业正确核算、及时申报、准确享受税费优惠政策。除个别依法需要核准或办理备案的事项外,扎实推进“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留存资料备查”的办理方式,进一步增强民营企业享受政策红利和服务便利的获得感。


  四、深化“银税互动”缓解融资难题。优化“银税互动”机制,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进一步发挥大数据优势,加强与合作银行机构涉税数据信息共享,推动合作银行机构为诚信纳税的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精准放贷,帮扶民营企业纾解融资难题。推动相关合作银行机构进一步丰富“银税互动”信贷产品,拓展银税互动覆盖面,增加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五、提升缴纳税费事项办理便利度。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精简申报资料,压减纳税缴费时间和纳税次数。推行税种综合申报,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以选择税种综合申报。巩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大力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


  六、减免社保费无感办理有感享受。不改变缴费人业务办理流程,申报、缴费、减免查询等全部实现线上渠道“非接触式”办理,让缴费人无需上门、免填单、免申请就能自动享受减免优惠。


  七、支持民营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坚持包容审慎监管,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将新业态新模式市场主体作为“行业+特定类型”和“信用+风险”分类分级服务和管理的突破口,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市场主体发展壮大。


  八、打造公平税收法治环境。坚持依法依规征收税费,全面深入推进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加强纳税信用管理,积极推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落实,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


  九、加强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障。依法为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畅通渠道采集企业的合理涉税诉求,建立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和意见台账,本级税务机关权限范围内能解决的诉求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办结。与市公安局建立涉税协查事项协调机制,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十、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外贸出口。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等外贸新业态业务。积极推动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允许外贸企业一个月内多次申报,不受月度申报期限制,进一步缩短外贸企业资金回笼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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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