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发[2020]89号 关于印发《长三角“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0-09
文号:沪税发[2020]8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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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要求,为切实发挥税收支持和服务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作用,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纳税服务,现将长三角“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严格抓好落实。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三省两市原“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与本清单不一致的,按本清单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9日


长三角“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

事项名称

1

信息报告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2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

3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4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

5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6

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

7

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

8

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9

税务证件增补发

10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11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12

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13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14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15

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1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17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18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19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20

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

2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

22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

23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

24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25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26

停业登记

27

复业登记

28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29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

30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

31

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

32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

33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34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

35

综合税源信息报告

36

建筑业项目报告

37

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

38

不动产项目报告

39

注销不动产项目报告

40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报告

41

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

42

发票办理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43

发票票种核定

44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45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46

发票领用

47

发票验(交)旧

48

发票缴销

49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行

50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51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52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3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54

代开发票作废

55

存根联数据采集

56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57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58

临时开票权限办理

59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

60

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申请

61

海关缴款书核查申请

62

发票真伪鉴定

63

申报纳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64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65

增值税预缴申报

66

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

67

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

68

消费税申报

69

车辆购置税申报

70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71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72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73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74

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75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76

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

77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78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79

居民其他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80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81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82

房产税申报

83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84

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

85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86

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

87

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

88

耕地占用税申报

89

资源税申报

90

契税申报(计税价格无争议)

91

印花税申报

92

车船税申报

93

烟叶税申报

94

环境保护税申报

95

附加税(费)申报

96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

97

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

98

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

99

房产交易申报(计税价格无争议)

100

委托代征报告

101

印花税票代售报告

102

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

103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

104

居民个人取得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105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106

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107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108

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109

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

110

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

111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112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113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114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115

误收多缴退抵税

116

入库减免退抵税

117

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118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119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120

车辆购置税退税

121

车船税退抵税

122

申报错误更正

123

优惠办理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124

税收减免备案

125

税收减免核准

126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127

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

128

证明办理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129

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130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131

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

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132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

133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

134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135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13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137

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

138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

139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

140

出口退(免)税

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

141

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

142

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

143

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报告

144

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145

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

146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

147

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

148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

149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

150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免退税申报

151

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

152

退税代理机构离境退税结算

153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

154

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

155

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

156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157

出口卷烟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

158

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

159

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

160

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开具

161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申请

162

国际税收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

163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164

同期资料报告

165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166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167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168

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

169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170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171

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

172

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

173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

174

预约定价安排谈签与执行

175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176

信用评价

纳税信用补评

177

纳税信用复评

178

纳税信用修复

179

税务注销

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180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

181

注销税务登记(适用于“一照一码”“两证整合” 以外的纳税人)

182

税务注销即时办理

183

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184

涉税(费)咨询

电话咨询

185

网络咨询

186

面对面咨询

187

涉税信息查询

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

188

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

189

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

190

纳税服务投诉

纳税服务投诉处理

191

涉税专业服务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192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193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终止

194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

195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

196

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报送

197

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

198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查询

199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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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