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发[2020]11号 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8-31
文号:沪财发[2020]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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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各经办银行: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发[2020]12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促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0]10号)等文件精神,全力支持复工复产和创业就业,推动经济社会有序稳定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创业担保贷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覆盖范围


  (一)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群体的支持。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下列群体可按规定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或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三是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此外,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将依托平台就业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对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等依托平台就业的劳动者,可申请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二、降低申请门槛


  降低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的比例下调为不低于15%(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8%)。


  三、允许合理展期


  对已发放的创业组织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创业组织和个人,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2021年3月31日,展期期间财政给予正常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可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四、降低利率水平


  经办银行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应适当下降,利率上限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4月15日前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合理分担利息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创业组织和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的创业组织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六、简化审批程序


  推行电子化审批,逐步实行一网通办、全程线上办理。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可通过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院校创业指导站、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地区群团组织、风险投资机构、经办银行等推荐的方式拓展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渠道。各部门应进一步减少审批流转层级,逐步推行“一站式”服务,探索建立各部门“多审合一”“并联审批”的模式,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率。优化整合人社部门、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与经办银行办理流程,鼓励经办银行开展贷前辅导,并充分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通过大数据、交叉信息验证等方式前置开展征信和贷前调查工作。银行可以自主开展贷前调查或通过担保中心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在申请资料齐全的前提下,人社部门资格审核原则上应压缩在7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贷款受理至批复原则上压缩在4个工作日内,担保中心尽职调查原则上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收到担保意见后,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确需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可适当延长。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和资料。


  七、提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资金效能


  各相关部门要简化担保条件和手续,合理提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资金代偿比例和效率。实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资金放大倍数与贷款还款率挂钩机制,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90%以上的,本年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资金存款余额的10倍。


  八、强化统筹协调与激励约束


  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人社部门要完善协作机制,加快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分类统计制度,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充分整合资格审核、贴息、贷款发放等数据。人社部门负责做好资格审核工作。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财政部门、人社部门报告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强化普惠金融定向降准考核、专项金融债发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等外部激励约束,引导经办银行提升服务质效;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资金、财政贴息等管理工作,明确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资金来源和补偿机制,强化考核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九、政策衔接


  本通知印发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本通知无明确规定的,仍按照《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18]6号)、《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补贴工作的通知》(沪财发[2019]6号)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2020年8月31日



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等文件精神,全力支持复工复产和创业就业,推动经济社会有序稳定发展,我们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拟订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


  一、基本情况


  为全力支持复工复产和创业就业,国家部委和本市相继出台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发[2020]12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促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0]10号)等文件。为贯彻落实国家部委文件和本市文件精神,我们拟订了《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按照国家部委和本市文件精神,主要从扩大覆盖范围、降低申请门槛、允许合理展期、降低利率水平、合理分担利息等九个方面对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进行了规定。


  (一)扩大覆盖范围


  一是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群体的支持。结合财政部文件和本市实际情况,规定自2020年4月15日(财政部文件发文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下列群体可按规定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或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三是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此外,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是将依托平台就业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结合财政部文件和本市实际情况,规定对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等依托平台就业的劳动者,可申请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二)降低申请门槛


  根据财政部文件和本市文件精神,降低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的比例由30%下调为不低于15%(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8%)。


  (三)允许合理展期


  根据财政部文件和中国人民银行文件精神,规定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创业组织和个人,可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不超过2021年3月31日,展期期间财政给予正常贴息。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可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四)降低利率水平


  根据财政部文件精神,要求经办银行4月15日起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BP。


  (五)合理分担利息


  根据财政部文件精神,对原有贴息政策进行了调整。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创业组织和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的创业组织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六)简化审批程序


  根据财政部文件精神和本市实际情况,优化审批流程,逐步实行一网通办,探索“多审合一”、“并联审批”。在申请资料齐全的前提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资格审核原则上应压缩在7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贷款受理至批复原则上压缩在4个工作日内,担保中心尽职调查原则上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收到担保意见后,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确需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可适当延长。


  (七)提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资金效能


  根据财政部文件精神,规定要简化担保条件和手续,合理提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资金代偿比例和效率。本年度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资金放大倍数可适当提高至担保资金存款余额的10倍。


  (八)强化统筹协调与激励约束


  根据财政部文件精神,明确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协作机制。


  (九)政策衔接


  规定了新政策与原有政策的衔接。本通知印发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本通知无明确规定的,仍按照《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沪财发[2018]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补贴工作的通知》(沪财发[2019]6号)等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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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