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发[2020]12号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发文时间:2020-08-28
文号:沪财发[2020]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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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的有关规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制定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8月28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内符合条件的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的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以下简称“财税[2020]38号文”)相关规定,结合新片区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采取自我评价、承诺申报、审核认定的评定方式。


  第三条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新片区管委会”)共同协调推进落实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确认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实施优惠资格后续管理等工作,牵头研究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目录的动态调整初步方案。


  新片区管委会负责受理企业申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初审意见、受理异议申诉、建设管理平台、开展政策宣传咨询等工作。


  市税务局负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策实施过程中相关工作的协调沟通和政策效应评估,向国家有关部委报送备案材料等工作。


  第四条 本通知认定的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条件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在新片区内注册登记且不满5年(不包括从外区域迁入新片区企业);


  (二)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产业,且主营业务属于财税[2020]38号文规定的《新片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目录》范围;


  (三)在新片区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


  (四)企业主要研发或销售产品中至少包含1项关键产品(技术)。


  (五)关于企业投资主体条件和企业研发生产条件按财税[2020]3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填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申报自评表》(详见附件),并向新片区管委会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有效证明文件(如新片区项目备案文件,土地或经营场地使用、租赁凭证,环评备案材料等);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技术水平认定文件、企业管理能力认定文件等);


  (四)申报企业对申报税收优惠资格的材料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及企业法人信用查询授权书等;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新片区管委会组织相关产业领域的专家对企业申报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相关条件并取得专家评分60分以上的企业纳入拟认定名单,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七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定期审议确定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名单,经公示程序后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新片区管委会联合发文明确符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条件的企业名单,企业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参与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审核认定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家资格: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技术领域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了解国家科技、经济、产业政策以及新片区建设发展情况。


  (二)专家库及专家选取办法:1. 新片区管委会建立专家库,实行专家聘任制和动态管理,备选专家应不少于评审专家的3倍。2. 新片区管委会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技术)的核心技术所属技术领域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并指定1名技术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开展认定评审工作。


  (三)专家职责:审查企业是否符合财税[2020]38号文的相关条件,填写专家评分表。在各评审专家独立评价的基础上,由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价。


  (四)专家纪律:1. 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并签订保密协议和承诺书。2. 评审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3. 不得披露、使用申报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结果。4. 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5. 认定评审期间,未经新片区管委会许可不得擅自与企业联系或进入企业调查。6. 不得收受申报企业给予的好处和利益。一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由新片区管委会取消其参与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资格。相关信息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新片区管委会报送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九条 企业应对提供的申报材料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相关部门报市经济信息化委,经市经济信息化委审议后确定不予认定或按规定程序取消优惠资格的,企业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相关信息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新片区管委会报送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条 重点产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发生更名或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如并购、重组、转业等),应在15日内向新片区管委会报告。新片区管委会汇总并定期报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应当做好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工作,如在日常管理或专项核查中发现企业可能存在不符合税收优惠资格条件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二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结合企业自行申报业务重大变化情况报告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跟踪管理情况,组织开展后续核查工作,经审议确定相关企业不具备税收优惠资格条件的,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新片区管委会发文取消相关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新片区管委会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在新片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可按本办法规定,自2020年至该企业设立满5年期限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相关附件:


  附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申报自评表》.doc


 

  解读材料


  1.为什么要研究出台《认定管理办法》?


  2020年7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明确临港新片区内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行业享受1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加快推进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位,本市相关单位深化研究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有关工作职责分工、资格认定流程、后续管理规定等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系统化、规范化的解决方案,形成《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方便企业申请享受新片区重点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政策落地实施。


  2.企业申请享受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结合财税38号文的相关要求,《认定管理办法》明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资格基本条件:在新片区注册登记且不满5年(不包括从外区域迁入新片区企业),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新片区重点产业,主营业务属于财税[2020]38号文规定的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目录范围,在新片区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企业主要研发或销售产品中至少包含1项关键产品(技术)等。此外,关于企业投资主体条件和企业研发生产条件按财税[2020]3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3.企业申请享受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的相关程序?


  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的认定程序主要包括:拟申报企业向新片区管委会提交自评表及相关资料,新片区管委会组织专家评审形成拟认定名单提交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定期审议确定优惠资格名单,经公示程序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新片区管委会联合发文公布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企业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创新完善临港新片区税收管理系统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税收管理系统,以市税务局按月提供的临港新片区经济管辖范围386平方公里内税收数据为基础,以上海市测绘院提供的电子地图为载体,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绘制出临港新片区税源地图,能够随时提取临港新片区特定时间段分区域、分税种、分级次的税收数据,能够查询单个企业的税收数据,能够自动统计分析临港新片区税收情况,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及时掌握辖区税收情况提供了强大的支撑。


  一、主要做法


  为解决管委会无法及时获取辖区税收数据、无法跟踪管理重点税源企业的问题,经协调市税务局,市税务局按月给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提供税收数据。数据传输路径为:市税务局大数据中心→市大数据中心→临港新片区大数据中心。税收数据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临港新片区浦东341平方公里标识、临港新片区奉贤45平方公里标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全税种分月税收明细数据、税款入库级次、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营业收入数据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当年累计营业收入数据等。


  根据市税务局提供的税收数据,管委会开发建立税收管理系统,纳入一体化信息管理平台。为保证税收管理系统分权限使用和数据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定,结合新片区管委会大数据中心大数据资源分平台、临港新片区一体化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税收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二、实践效果


  税收管理系统绘制了临港新片区税源地图,赋予该系统查询数据、提取数据和统计分析等功能。管委会充分利用税收管理系统的功能,按月统计分析临港新片区经济管辖范围386平方公里、临港新片区先行启动区域119.5平方公里、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25.31平方公里以及所管辖各镇的税收情况,撰写税收专报,及时跟踪、管理、服务企业,为管委会做决策提供支撑,让税收管理系统成为反映临港新片区经济运行的晴雨表。


  转自:上海临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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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