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规[2020]21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失业登记、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8-07
文号:沪人社规[202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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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9号)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失业登记、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登记的对象范围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或参保地在本市的,可在本市办理失业登记。


  本通知所指劳动年龄为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就业地或参保地在本市指劳动者无业前在本市办理过就业登记或参加过社会保险。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参照执行。


  二、失业登记的办理渠道


  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劳动者可通过线下或线上渠道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线下渠道为街道(乡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承担残疾劳动者失业登记工作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线上渠道为本市办理失业登记的网站、手机客户端、微信等应用平台,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设的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入口等。


  三、失业登记的受理审核


  申请办理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表样见附件),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失业原因,并由本人对填写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其中,内地(大陆)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指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指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受理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并在办结失业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主动联系劳动者。必要时可对劳动者个人身份信息、失业状态等进行审核。


  对符合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可一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失业登记的动态管理


  一次失业登记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在有效期满后14天内,仍然符合登记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线下或线上渠道续办失业登记。


  登记失业人员应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动报告求职经历和就业状态,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积极应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并接受职业指导,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和各类就业促进项目,接受和配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关于登记失业人员求职活动、求职意愿、参加培训等情况的调查。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


  (三)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


  (四)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五)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


  (八)死亡;


  (九)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


  (十)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


  (十一)失业登记期满,未续办失业登记;


  (十二)其他已不再处于失业状态的。


  五、强化登记失业人员服务


  各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打通服务链条,优化服务流程,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一站式服务。要主动联系登记失业人员,为其提供分级分类服务,并全程记录提供服务、落实政策情况。具体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摸清登记失业人员基本信息,详细了解失业原因、技能水平、就业意愿、失业登记注销条件等信息。


  (二)提供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创业开业指导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制定政策清单、服务清单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清单。政策清单应包括政策名称、享受对象、政策内容、申请条件、受理机构等。服务清单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清单应包括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经办项目等。


  (三)对有培训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推介就业扶持政策和职业培训项目,并协助其办理相关申请手续,提供求职平台渠道,开展岗位推荐、职业指导等服务,并回访求职结果。


  (四)对有创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向其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对符合创业扶持政策条件的,主动向其介绍政策内容,协助其申请相关政策。


  (五)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指定专人负责,制定个性化就业援助计划,明确服务项目和步骤,跟踪解决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其中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及时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六)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的失业农民工,参照登记失业人员进行服务。


  (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登记失业人员意愿,加强对户籍地或居住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专门台账,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定期调查登记失业人员的动态变化状况,每月开展1次跟踪调查,及时了解辖区内登记失业人员情况,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做好相应记载。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失业保险待遇、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纳入相关信用体系;


  2.免费保管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的档案;


  3.对注销失业登记的劳动者,以适当方式予以告知(被判刑收监执行、死亡及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八)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六、完善失业保险待遇申请


  (一)在本市参保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金等相关失业保险待遇,也可按规定转移至户籍地享受。


  (二)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或线上渠道,向本市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核定其领金期限,按照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失业保险待遇的申请发放条件、待遇标准、期限和给付形式参照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港澳台居民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参照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执行,但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其持有的相关有效证件有效期(有多个有效证件的,以最晚到期的证件为准)。


  七、其他


  (一)《关于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17号)实施前,本市相关文件中的本市“失业人员”指本市原城镇户籍失业人员,单位招用的本市户籍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可按照本市失业保险相关规定领取失业补助金。


  (二)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可凭学生证、毕业生推荐表等材料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就业创业证》不作为就业和失业登记必须提供的材料。


  (三)本通知自2020年8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6日。《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沪劳保就发[2004]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39号)、《关于本市原农业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38号)、《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1号)同时废止。


  附件:失业人员登记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7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失业登记、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一、哪些劳动者可在本市办理失业登记?


  答: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或参保地在本市的,可在本市办理失业登记。


  本通知所指劳动年龄为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就业地或参保地在本市指劳动者无业前在本市办理过就业登记或参加过社会保险。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参照执行。


  二、办理失业登记的渠道有哪些?


  答: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通过线下或线上渠道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线下渠道为街道(乡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承担残疾劳动者失业登记工作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线上渠道为本市办理失业登记的网站、手机客户端、微信等应用平台,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设的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入口等,目前主要渠道如下:


  1、下载“上海人社”APP:选择“业务经办”-“就业创业”-“就业失业登记”;


  2、上海发布微信公众号“随申办”小程序、“随申办”APP及“随申办”支付宝小程序;


  3、全国统一服务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http://12333.gov.cn)或下载“掌上12333”客户端。


  三、申请办理失业登记需提供哪些材料信息?


  答:通过线下渠道办理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失业原因,并由本人对填写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


  通过线上渠道办理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相关信息,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失业原因,并由本人对填写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


  其中,内地(大陆)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指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实体证件或电子证照);港澳台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指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四、失业登记多久办结?


  答:失业登记一般当场办结,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受理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必要时可对劳动者个人身份信息、失业状态等进行审核。


  五、失业登记的有效期多久?有效期满应如何继续登记?


  答:一次失业登记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在有效期满后14天内,仍然符合登记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线下或线上渠道续办失业登记。


  六、注销失业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答: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


  (三)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


  (四)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五)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


  (八)死亡;


  (九)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


  (十)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


  (十一)失业登记期满,未续办失业登记;


  (十二)其他已不再处于失业状态的。


  七、失业保险金申领与失业登记手续是否可一并办理?


  答:劳动者符合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可一并办理相关手续。


  八、本市参保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如何享受失业保险金等相关失业保险待遇?


  答:在本市参保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金等相关失业保险待遇,也可按规定转移至户籍地享受。


  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或线上渠道,向本市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核定其领金期限,按照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失业保险待遇的申请发放条件、待遇标准、期限和给付形式参照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港澳台居民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但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其持有的相关有效证件有效期(有多个有效证件的,以最晚到期的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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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