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函[2020]29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深化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便利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4-29
文号:沪税函[202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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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提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服务的便利化和满意度,现决定在本市继续深化离境退税便利服务,暨“即买即退”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新增第三批“即买即退”试点退税商店


  第三批“即买即退”试点退税商店共计33户,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试点“即买即退”集中办理方式


  符合“即买即退”适用条件的境外旅客,在本通知公布的第三批“即买即退”试点退税商店内,购买退税物品后,可按规定至代理机构设在商场的离境退税集中退付点,先行领取相当于退税物品实退增值税款的等额人民币现金。


  三、设立“即买即退”业务专属邮箱


  对已享受“即买即退”便利服务的境外旅客,在本市离境口岸办理退税确认手续时,可选择将《离境退税申请单》等相关资料投入“即买即退业务专属邮箱”,免排队“非接触式”完成退税代理机构确认手续。


  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第三批“即买即退”试点退税商店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4月29日


  附件


第三批“即买即退”试点退税商店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序号企业名称地址
1艾绰(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B117铺位
2爱马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静安一分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131、132室
3柏蒂温妮达(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南京西路分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218铺位
4褒曼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南京西路分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B128室
5宝格丽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106号
6伯尔鲁帝(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静安分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2层203A室
7蒂芙尼(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105室
8范伦(北京)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恒隆广场店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二楼202铺位
9范伦(北京)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静安第二分店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三楼303铺位
10斐勒(上海)服饰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B120铺位
11芬廸(上海)商业有限公司恒隆店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108、109、207、208单元
12高雅德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225A铺位
13古驰(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静安第一分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111、210铺位
14吉米周(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南京西路分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322铺位
15开云(上海)钟表珠宝有限公司静安第一分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B130号铺位
16克丽丝汀迪奥(上海)有限公司第二专卖店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一楼101室
17克丽丝汀迪奥(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专卖店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四楼406室
18克丽丝汀迪奥(上海)有限公司第一专卖店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一楼125、220室
19历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静安第九分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B102室
20历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静安第六分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102A室
21历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静安第三分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地下一层B129室
22历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静安第五分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102B室
23历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静安第一分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133室
24路易威登(中国)商业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恒隆广场店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一楼136-138室
25罗意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静安第二分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203室
26盟可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地下一层B123室
27诺悠翩雅(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B121铺位
28普拉达时装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南京西路分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B131、117室、213、316室
29乔治阿玛尼(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恒隆店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128、129及223店铺
30上海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一期11楼1111室
31思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恒隆广场分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一层110、209铺位
32载思(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三层319室
33尊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3层3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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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