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杨浦区税务局关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拟注销纳税人推出代办税控设备收缴服务的告知书
发文时间:20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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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区局为拟注销纳税人推出代办税控设备(含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下同)收缴服务。


  一、适用范围


  自即日起至疫情结束,对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拟注销纳税人,若已自行完成发票清理且出具相关承诺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提供代办税控设备注销及收缴服务:


  (一)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清算的;


  (二)未做发票停供处理;


  (三)不属于增值税发票新系统风险纳税人的;


  (四)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的。


  二、办理流程


  (一)纳税人自行处理空白发票


  拟注销纳税人可登陆电子税务局办理注销预检,也可以通过拨打区局注销预检专线(专线号码:65191832)进行咨询,根据预检结果纳税人自行完成空白发票实物及电子数据的清理:对于纸质空白发票,纳税人应收齐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对未开具的发票电子数据,应进行“作废”处理并完成当期开票数据上传及发票验旧工作。


  (二)纳税人送交税控设备


  自行完成空白发票清理后,纳税人填写《承诺书》(附件一)并加盖公章,自费通过快递配送方式将《承诺书》及税控设备送交杨浦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


  收件地址:黄兴路402号二楼办税服务大厅


  收件人:刘宗贤


  联系电话:65191832


  (三)税务机关预检资料并集中处理


  收到《承诺书》及税控盘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区局将预检资料,并按如下情况分别处理:


  1.纳税人不符合办理条件或材料不全的,联系纳税人补正材料。


  2.纳税人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进行集中处理。


  (四)税务机关送达办理结果


  对符合条件的,事项办结后,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通知)》(附件二),并通过快递物流方式将《税务事项告知书》送达纳税人。


  三、注意事项


  (一)需税务局代办税控设备(含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下同)收缴服务的纳税人,请事先在电子税务局税务注销预检模块进行预检,或通过拨打区局注销预检专线(专线号码:65191832)进行咨询,判断是否符合办理条件。


  (二)为了真正实现非接触式办理,对税务注销中需办理的其他涉税业务,您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注销套餐进行办理。在电子税务局办理注销业务过程中,如有其他疑问,您可通过拨打12366税务咨询专线进行咨询。


  附件:


  一、《承诺书》


  二、《税务事项告知书(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杨浦区税务局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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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