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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9]697号 ) 第 一条规定,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账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其开立股东账户的证券公司代扣代缴,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账户取得的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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