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规[2019]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发文时间:2019-01-31
文号:沪府规[20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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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等的精神,本市对行政审批等事项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过严格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17项行政审批等事项。其中,取消15项,调整2项。现将17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要全面打响“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品牌,推进业务流程革命性再造,加强数据整合共享应用,着力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次数,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便捷度、满意度。


  附件:


  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5项)


  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2项)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1日



  附件1


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5项)


  一、市商务委(1项)


  权限外境外投资企业转报商务部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由商务部通过采取重点督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管,市商务委实时根据商务部要求,配合其做好有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项)


  台港澳人员来沪就业审批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53号),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进一步做好台港澳人员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失业登记、劳动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各项工作。


  三、市交通委(3项)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2.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3.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为的监管,对维修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4.建立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维修诚信体系建设。


  (二)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享受国民待遇,严格按照国内道路运输经营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依法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加强安全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三)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享受国民待遇,严格按照国内道路运输经营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依法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加强安全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区交通部门(1项)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2.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3.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为的监管,对维修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4.建立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维修诚信体系建设。


  五、市农业农村委(2项)


  (一)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加强宣传引导。2.加强日常监管和重点时段监管。3.按照农业农村部的渔港报告制度制定具体监管措施。


  (二)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初审)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加强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完成后监管。2.协助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做好现场核实。3.加强涉及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单位日常经营利用、人工繁育监管。


  六、区农业农村部门(1项)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加强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监管。2.落实农业农村部制定完善的农业机械维修相关标准和规范。3.引导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加强行业自律。


  七、市市场监管局(3项)


  (一)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强化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的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司增设分公司备案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建设维护好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备案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建设维护好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八、区市场监管部门(3项)


  (一)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浦东新区)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强化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的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司增设分公司备案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建设维护好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备案(浦东新区)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建设维护好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附件2



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2项)


  一、市市场监管局(1项)


  补发营业执照(对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的,取消申请材料“营业执照作废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二、区市场监管部门(1项)


  补发营业执照(对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的,取消申请材料“营业执照作废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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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