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科合[2016]9号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6-14
文号:沪科合[201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470

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环境,结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构建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条件和标准,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工作指引》。现予印发,供本市各级政府部门落实相关政策时参考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工作指引


  2.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评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4日


  附件1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环境,结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构建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条件和标准,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所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注册登记在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主要从事科技研发及其成果应用、科技服务等科技活动的中小规模居民企业。


  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企业自评、政府监督,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采用基本准入指标判定和科技活动创新能力评价指标评分定级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基本准入指标的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准入指标条件:(一)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经营等科技创新活动;或从事研发设计、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检验检测认证等科技服务活动;(二)企业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相关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第六条 科技活动创新能力评价指标的评分:


  (一)科技活动评分基本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力资源、研发投入和创新产出等三类指标,满分100分;


  (二)科技活动评分加分指标,具体包括科技创新资本化能力、科技创新全球化能力和科技创新政策协同力等三类指标,满分30分。


  具体评分方法及标准详见《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评表》。


  第七条 科技活动创新能力评价指标的定级:


  根据本工作指引第八条的评分结果,科技活动创新评价指标设定三档(A、B、C三档)六级(即AAA、AA、A、BB、B、C六级)。其中:AAA级科技活动创新能力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121分以上(含121分),AA级科技活动创新能力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101-120分,A级科技活动创新能力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100分,BB级科技活动创新能力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89分,B级科技活动创新能力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60-69分,C级科技活动创新能力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


  第八条 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企业,通过“上海科技”网站(http://www.stcsm.gov.cn/)在线填报《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评表》,自行评价是否达到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第九条 对符合本工作指引第五条基本准入指标条件,且根据本工作指引第六条、第七条科技活动创新能力评价指标综合评价等级在B级以上(含B级)的企业,在提交《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评表》后,可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享受政策。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评表》仅在填报的当年度有效。


  第十条 政策实施部门会同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开展事后核查。如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和条件的,由相关政策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工作指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国家发布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