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发[2017]4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系统开展“中国税务精神”提炼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6-01
文号:沪国税发[2017]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28

各区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税务文化建设,提振税务干部干事创业的精气神,彰显税务部门社会形象,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市局决定在全系统组织开展“中国税务精神”提炼活动。通过提炼活动,形成税务干部自觉弘扬传承、社会各界广泛认同赞誉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追求,凝聚税务干部的精神力量,为扎实推进税收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支撑。


  现将《上海市税务系统开展“中国税务精神”提炼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1日




  上海市税务系统开展“中国税务精神”提炼活动实施方案


  为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税务文化建设,提振税务干部干事创业的精气神,彰显税务部门社会形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中国税务精神”提炼活动的通知》(税总发[2017]55号)有关要求,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决定在全市税务系统中开展“中国税务精神”提炼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税务文化建设的目标任务,结合税务系统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蕴含的思想精华和道德精髓,总结提炼具有鲜明时代特征、丰富文化内涵、显著行业特点的“中国税务精神”,形成税务干部自觉弘扬传承、社会各界广泛认同赞誉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追求,凝聚广大税务干部的精神力量,为扎实推进税收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支撑,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二、基本原则


  按照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提出“适应中国税务进入新时代、人心思进的需要,提炼通俗易懂、朗朗上口、具有引领激励作用的税务精神,并广泛宣传,做到入脑入心,使之成为全体税务干部、整个税务行业的一种生命基因和行为方式”的要求,“中国税务精神”提炼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突出历史传承与创新发展相结合。组织广大税务干部在学习和传承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认真收集整理、归纳提炼税务系统的好传统、好思想、好作风、好家风、好经验。同时,认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优秀税务文化为引领,总结提炼反映新时期税务干部价值理念、精神追求和行为规范的“中国税务精神”表述语。


  (二)突出精神内涵与工作实践相结合。注重将提炼“中国税务精神”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结合起来,与“干好税务、带好队伍”深度融合。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参与提炼“中国税务精神”,做到学思践悟、学做结合、知行合一。


  (三)突出税务特色和各方参与相结合。“中国税务精神”提炼要把握税务部门特点,突出税收工作特色。要内外结合、集思广益,通过多种形式吸引、鼓励税务干部踊跃参加,以适当方式吸引纳税人、专家学者积极参与,通过“中国税务精神”的提炼,进一步凝聚干部共识、宣传税收观念、和谐征纳关系、争取各方支持。


  三、组织领导


  为保证本次提炼活动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市局成立“中国税务精神”提炼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局领导小组)。市局领导小组由市局领导班子成员组成,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局领导小组下设活动办公室,由市局人教处、办公室、机关党委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活动办公室设在市局人教处。


  各单位成立由领导班子成员、人教、办公室、党办主要负责人等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提炼活动。


  四、方法步骤


  (一)动员布置阶段(2017年5月下旬至6月中旬)


  市局印发通知,在系统内部署开展提炼活动。各单位要按照市局要求,研究制定本单位的“中国税务精神”提炼活动方案,并广泛开展思想动员。各单位开展“中国税务精神”提炼活动方案于6月15日前报市局人教处。


  (二)调研讨论阶段(2017年6月下旬—8月)


  市局按照税务总局调研活动要求,通过填写调查问卷、开展专题讨论等方式,发动税务干部进行学习讨论,广泛征集意见。各基层分局要积极配合总局、市局的调研活动,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以“中国税务精神”提炼为主题的讨论、调研,着力营造自觉培育“中国税务精神”的良好氛围。


  (三)提炼评选阶段(2017年9月—12月)


  认真总结基层提炼的经验成果,组织上海市税务系统“中国税务精神”表述语评选,挑选优秀的表述语报送总局。


  (四)宣传践行阶段(2018年1月之后)


  积极宣传总局发布的“中国税务精神”表述语及其内涵。加强宣传教育,组织税务干部弘扬“中国税务精神”。加强实践养成,积极开展涵养“中国税务精神”主题演讲、征文等活动,促进形成思想自觉和行为自觉。


  五、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中国税务精神”提炼活动,明确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广泛调研讨论,精心组织实施。党员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以上率下,带头学思践悟,积极参与到“中国税务精神”的讨论、提炼活动之中。


  (二)统筹结合、积极推动


  各单位要紧紧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线,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统筹推进活动开展。要使组织“中国税务精神”提炼的过程,成为更好推进税务系统“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过程,成为更好推进税务文化建设、加强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过程,成为更好推进税收改革和税收重点工作的过程,以税收工作成效来检验“中国税务精神”提炼活动的质效。


  (三)认真总结、做好宣传


  各单位要注重发现、挖掘和总结活动中基层科所、基层税务干部的好经验好做法,扎实推动活动开展。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税务网站、微博微信等传播媒介积极宣传,促进形成税务干部人人弘扬“中国税务精神”的良好风尚。


  六、本方案由市局活动办公室负责解释。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