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18]3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9-27
文号:沪府办发[2018]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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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7日




本市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加快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精简各类办事材料,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根据国家“互联网+政务服务”有关规定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全面推进“一网通办”加快建设智慧政府工作方案》(沪委办发[2018]14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是减证便民。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将电子证照工作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有机结合,取消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从源头上缩减证照规模,最大程度支撑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二是应用导向。统筹开展电子证照建设与应用工作,注重每一类电子证照的完整归集和实时更新,建好一类、应用一类,以应用促完善,第一时间发挥电子证照对于减材料、减跑动次数的作用,最大程度便企利民。


  三是突出重点。围绕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最密切的领域以及反映最强烈的堵点问题,优先梳理一批高频证照,先易后难、以点带面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形成高效有序的工作局面。


  四是安全可靠。全面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要求,积极运用国产化安全可靠技术产品,强化电子证照全生命周期安全管控,确保电子证照真实性和有效性,保障信息安全、应用安全,保护企业和个人隐私。


  五是制度保障。建立健全电子证照配套管理机制、技术规范和业务规定,促进电子证照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明确电子证照管理部门、制发部门、应用部门责任边界,发挥各方积极性,提升工作合力。


  二、总体目标


  统一电子证照库服务于本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围绕办事申请、受理、出证等环节,对行政机关制发的各类证照,进行电子化应用,减少纸质材料使用。本市电子证照库由市级统建,各区、各部门不再重复建设,并根据标准规范,向统一电子证照库归集数据,依托统一电子证照库开展政务服务应用。统一电子证照库建设范围主要包括,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制发的各类证件、执(牌)照、批文、鉴定报告、证明材料等。


  本市电子证照建设与应用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各阶段工作目标如下:


  试点阶段(到2018年底)。完成顶层设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形成全市证照目录体系,建成和完善统一电子证照库,重点完成不少于15类高频电子证照归集入库。在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开展身份证、居住证、出生医学证明的电子证照应用;在“一网通办”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线下实体大厅,开展身份证、营业执照等4类电子证照应用。


  全面推进阶段(到2019年底)。完成50%电子证照归集入库,能够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实现证照共享,替代纸质材料提交。


  完善阶段(到2020年底)。对于可实现电子化的、有应用需求的证照,实现100%归集入库,电子证照应用与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深度融合,逐步推进电子证照向社会化应用领域延伸,企业群众办事所需提供的纸质材料明显减少。


  三、工作任务


  (一)电子证照应用服务


  1.线上办事材料免交。实名用户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市民云APP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如申请材料已归集至统一电子证照库,用户无需上传或提交。(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中心、各区、各相关部门。试点时间:2018年12月)


  2.社区事务受理材料免交。个人至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事,如申请材料已归集至统一电子证照库,工作人员通过“一网通办”社区事务受理子平台直接调取,申请人无需提交相应纸质材料。(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中心、各相关部门。试点时间:2018年12月)


  3.实体大厅办事材料免交。申请人在市级部门办事大厅、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机关服务窗口办理事项时,如申请材料已归集至统一电子证照库,工作人员通过统一受理平台或现场服务系统直接调取,申请人无需提交相应纸质材料。(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区、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中心。试点时间:2018年12月)


  4.现场电子亮证。行政相对人在特定的现场执法、检查或办事过程中,可通过市民云APP出示相关电子证照,向工作人员表明身份、资质,工作人员在线上进行验证,替代纸质证照核验。相关职能部门就电子亮证应用场景,明确电子亮证行为的合规性。(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中心、各相关部门。试点时间:2018年10月)


  5.证照到期提醒。为实名用户提供证照到期主动提醒服务,通过市民云APP、“一网通办”总门户、手机短信等途径推送。(责任部门:市大数据中心、各相关部门、各区。试点时间:2018年10月)


  6.证照自助打印。市级部门办事大厅、区行政服务中心等实体大厅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全市统一标准的自助打印设备,办事人员通过身份认证后,可自行打印名下电子证照,供窗口办事等场景使用。(责任单位:各区、各相关部门、市大数据中心。试点时间:2018年12月)


  7.证照社会化应用。在确保应用安全的前提下,逐步推进电子证照在企业招投标、检验评测、第三方审计、社会化认证等领域的社会化应用。(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大数据中心、各相关部门、各区。完成时间:2020年12月)


  (二)电子证照库功能建设与数据归集


  1.建立全市证照类型目录库和照面信息库。各区、各部门根据统一要求,全面梳理本单位制发的证照,以及每一类证照的底图模板、标签项、数据项、印章图片等照面信息,并向市大数据中心报送(区级部门经区政府统一汇总后报市大数据中心)。市大数据中心进行汇总、对比、确认、整理后,形成全市证照类型目录库和照面信息库,由市大数据中心和各单位动态更新维护。(责任单位:各区、各部门、市大数据中心。完成时间:2018年12月)


  2.建立“证照—事项”清单。各区、各部门针对证照类型目录库中的每一类证照,梳理使用该类证照的所有政务服务事项,建立“证照—事项”清单,向市大数据中心报备,并进行动态维护,作为电子证照替代纸质证照的总场景目标。(责任单位:各区、各部门、市大数据中心。完成时间:2018年12月)


  3.完善统一电子证照库。对统一电子证照库进行升级完善,强化电子证照接入和管理能力,优化安全架构。完成本市统一电子证照库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推进本市电子证照照面信息向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汇聚,并实现电子证照跨省市调用。(责任部门:市大数据中心。完成时间:2018年10月)


  4.升级改造电子签章系统。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升级改造电子签章系统,实现电子印章使用、验证等环节统一管理。对接本市统一电子证照库,为电子证照制发和应用提供用章签署功能,确保电子证照来源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签署行为的不可否认性。(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大数据中心。完成时间:2018年10月)


  5.制作电子证照模板。根据证照照面信息库每一类证照样式,制作电子证照模板;委托电子印章制作单位根据每一种印章图案,制作电子印章。(责任单位:市大数据中心、各区、各部门。完成时间:2019年12月)


  6.对接制发证,实现证照完整归集和实时更新。各区、各部门针对本单位制发的每一类证照,选定制发证模式并制定系统对接方案,开展相关业务系统与统一电子证照库的技术对接,实现新增纸质证照与电子证照同步制发,并将相关业务系统中的历史存量数据归集至统一电子证照库,确保每一类证照完整归集。建立电子证照同步更新机制,一旦证照状态和内容发生变更,同步更新至统一电子证照库,确保数据准确无误。(责任单位:各区、各部门、市大数据中心。完成时间:2020年12月)


  7.优先完成一批高频证照归集。各相关部门优先完成一批高频电子证照(见附表)制作与完整归集。(责任部门:各相关部门、市大数据中心。完成时间:2018年12月)


  (三)制度规范建设


  1.制定电子证照管理办法。细化电子证照管理部门、制发部门、应用部门的职责,明确电子证照制发、应用、维护、安全监督等环节的具体管理要求,制定《上海市电子证照管理办法》,为电子证照库建设和应用提供制度保障。(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大数据中心。完成时间:2018年11月)


  2.完善电子证照技术规范。对照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章相关标准规范,完善《上海市电子证照库建设技术标准》等,确保本市电子证照能对上兼容、跨省互认,为各区、各部门开展系统对接提供规范指引。(责任部门:市大数据中心、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完成时间:2018年9月)


  四、职责分工


  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电子证照的综合管理部门,在市政务公开与“互联网+政务服务”领导小组框架内,建立健全管理和工作机制,加强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定期开展督查和通报。市大数据中心是统一电子证照库建设主体,承担系统建设、应用对接等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加强信息化工作统筹,推进全市电子印章建设与应用。市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电子证照标准规范。电子政务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加快电子证照相关项目审批。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经费。


  各区、各部门是电子证照的制发主体和应用主体,根据全市标准规范和统一部署,加强电子证照工作的组织领导,按时完成电子证照制作、归集和应用等工作任务。


  附件:2018年电子证照应用试点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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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