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发[2018]2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本市开展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3-22
文号:沪国税发[2018]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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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8]19号)的工作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新要求,让便民办税春风常吹常新、四季拂面,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现将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2018年上海市“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内容分工与时间进度安排表(落实类)


              2.2018年上海市“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内容分工与时间进度安排表(推进类)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2日



关于本市开展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


各区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8]19号,以下简称“意见”)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新要求,努力打造优质服务品牌,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全面提升纳税人的获得感。现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大力开展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新时代·新税貌”为主题,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主线,推出系列便民办税措施,切实从增强政策确定性、管理规范性、系统稳定性、办税便利性、环境友好性等方面充分展示上海市税务部门的新风貌,持续提升纳税人税法税制认同感、依法纳税公平感、办税渠道畅通感、申报缴税便捷感、税法遵从获得感,进一步打造特色鲜明的纳税服务品牌。


  二、整体安排


  在贯彻落实税务总局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形成时间表和路线图,制定本市细化实施方案。在时间安排上,把握“长流水、不断线、打连发、呈递进”的工作节奏,围绕服务税收中心工作,分阶段持续推进;在行动内容上,针对纳税人办税中的“痛点”“难点”“堵点”,强弱项、补短板、促提升、重有感,分类分级开展推进,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措施落地生效,带给纳税人更多的获得感,展示税务部门更优的新风貌。


  三、行动内容


  围绕税务总局5类20项行动任务,将本市行动任务分为“落实类”“推进类”两大部分。其中,“落实类”主要为税务总局牵头的事项,“推进类”主要为市局牵头的事项。“落实类”事项共27条(具体详见附件1),“推进类”事项共49条(具体详见附件2),具体内容如下:


  (一)增强政策确定性


  1.完善税收制度


  (1)根据税务总局工作要求建立征管制度出台前的归口审核制度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2.开展征管制度清理


  (2)开展征管制度专项清理,根据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要求,对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的征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修订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3.升级税收业务规范


  (3)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对照《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要求,制定本市具体落实措施,严格督促各基层分局落实;


  (4)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制定落实纳服规范3.0相关工作制度。同步开展大力宣传,指导纳税人按纳服规范办理涉税事项;


  (5)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对照《全国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4.加强政务公开和政策解读


  (6)按照税务总局网站管理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完成市局网站和分局子网站主动公开信息基本目录编制。完善主动公开信息目录更新机制,确保信息更细准确、及时。加强对分局的指导和考核,提升全系统主动公开信息目录规范度;


  (7)按照公文制发、办理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把好发文核稿关,对无政策解读稿、未经合法性审核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予核稿。税收政策正式印发1个工作日内,同步发布政策文件及解读稿;


  (8)制定本市热点问题快速响应机制,结合本市咨询热点,做好面向纳税人的咨询、宣传等相关工作。


  (二)提高管理规范性


  5.改进税收执法


  (9)适时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进行修订,对修订后的办法在全市范围内落实;


  (10)调研本市各税种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情况,进一步规范标准、程序和计算方法。


  6.推进实名办税


  (11)充分利用实名身份信息,简并与身份相关的附报资料,优化办税流程。


  7.实施信用管理


  (12)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做好2017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将评价范围进一步扩大;


  (13)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推进探索办税人员(包括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管理机制,动态验证办税人员信用积分指标工作。


  8.防控税收风险


  (14)运用税收大数据,建立信用积分制度,健全动态信用评价和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实现对纳税人信用和风险状况的动态监控评价;


  (15)建立健全风险应对任务扎口管理机制,统一通过金税三期风险管理平台集中推送风险应对任务。


  (三)加强系统稳定性


  9.加快电子税务局建设


  (16)制定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业务需求,实现网上开具完税证明(文书式)功能;


  (17)进一步加大POS机使用的场所和范围。优化融合POS机模式,做好相关试点和升级部署工作。与中国银联、部分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合作,探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元化缴税方式;


  (18)配合税务总局做好金税三期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网上办税系统的系统集成的相关工作。


  10.简便信息报送


  (19)对能确切掌握纳税人信息的纳税申报事项,采用“主动网上推送办税信息+纳税人确认”和“纳税人申请+预填表+自动审核”的新型办税模式。


  11.推行财务报表税企间转换


  (20)根据税务总局工作要求推进,配合做好试点推行企业财务报表与电子申报间的对接。


  (四)凸显办税便利性


  12.优化实体办税服务


  (21)根据《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业务操作规程(试行)》要求,推进和落实全国通办工作;


  (22)由纳税服务部门归口审核和管理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服务事项范围;


  (23)定期抽取窗口办税数据、自助办税数据等,加强数据监控,进行数据分析并制发纳税服务工作简报。


  13.简化纳税申报


  (24)按照税务总局要求落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的“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及时对接改造本地电子申报系统,优化纳税人操作流程,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


  (25)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试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网上自主更正,如发现申报错误,在申报期内,允许自行在网上修改,减少纳税人往返办税服务厅时间,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26)对小微企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时,不必分月填写,可以按季汇总填写并报送。


  14.创新发票办理


  (27)推行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线上申请+网上缴税+自助办税终端自助取票”服务;


  (28)将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新办纳税人纳入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范围。


  15.推行清单式服务


  (29)编制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通过上海税务网站、微博、微信和办税服务厅等渠道进行对外公示和宣传;


  (30)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通过上海税务网站、微博、微信和办税服务厅等渠道进行对外公示和宣传。


  16.深化大企业服务


  (31)完善千户集团智能在线沟通平台和总部企业纳税服务咨询专线,逐步实现需求直连和反馈直推;


  (32)深化落实市局大企业税收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协调大企业重组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事项;


  (33)跨区域涉税争议由市局层面统一解决或提交市局大企业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34)通过编制分行业管理手册、梳理典型风险管理案例等方式,向大企业提示税收风险,引导大企业对涉税风险进行自我评估和纠正。


  (五)创造环境友好性


  17.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35)根据营商环境报告反映问题,结合世界银行提出的意见建议,研究进一步缩短纳税时间、简化办税流程和减少纳税人报送资料的创新举措,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36)根据税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力争在减少办税环节和办税时间上取得成效。


  18.推进社会信用共治


  (37)进一步与上海银监局合作,深化银税互动工作,完善银税互动平台,扩大数据交互范围,扩大受惠群体;


  (38)按照联合奖惩备忘录工作内容,通过市信用信息平台共享相关信用信息,会同合作单位,落实联合奖惩各项举措;


  (39)严格落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确保所有符合公布标准的案件全部按规定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加强“黑名单”制度与联合惩戒工作的宣传力度,扩展宣传途径,丰富宣传内容,提高传播力和影响力。


  19.服务经济发展战略


  (40)巩固长江经济带信息交换机制,依托税务总局平台做好跨省业务协同工作;


  (41)按照税务总局、市委、市政府要求,持续落实支持自由贸易区各项征管和服务举措;


  (42)根据税务总局年度服务“一带一路”工作总体要求,组织本市各分局拓展服务手段,创新服务方式、利用“互联网+”等形式积极开展税收服务“一带一路”政策宣传活动;


  (43)配合市局做好千户集团扩围宣传工作;由资深坐席对企业需求进行全流程跟踪管理;关注“走出去”、“引进来”企业纳税服务需求,通过上门调研、税企沙龙等方式,针对企业需求开展个性化、点对点服务;


  (44)组织本市国别税收研究小组持续深化相关国家投资税收指南;优化“走出去”税收宣传,结合特定行业及企业类型,定向组织专题活动,加强税企信息互动;根据税务总局要求进一步完善“走出去”相关清册,采集企业信息同时积极了解企业诉求。


  (六)提升自主创新性


  20.创新服务举措


  (45)进一步推行无纸化退税,在总结完善出口退税无纸化的基础上,研究推进其他类型退税的无纸化,有效减少退税资料,缩短退税办理时间;


  (46)在手机移动端提供个人临商业务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办税服务厅领取的业务;


  (47)在12万元申报中,选取部分自然人作为试点纳税人,通过短信渠道向试点纳税人进行12万元申报提醒;


  (48)不动产登记、交易、税务三部门建立房地产交易业务联办机制,将办理流程调整为“一口受理、内部流转、并联审批、统一时限”,提速整体办结时间。进一步简并资料、优化流程,协同相关部门加快推进业务联办信息化建设;


  (49)每季度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系列宣传活动,通过邀请两会代表委员、企业代表、媒体记者,征询工作意见建议,体验便民办税服务,报道便民办税实效。集成各分局在“春风行动”开展过程中推出的创新举措,推动活动成效再提升。


  四、工作要求


  (一)深刻领会,提升站位


  各单位、各部门要将“春风行动”作为本市税务系统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一项重要举措,充分调动和发挥主动性积极性,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措施内容、责任分工等具体要求,列出时间表和路线图。在实践中融会贯通,拥抱新时代,展示新税貌,将“春风行动”推向深入。


  (二)联动发力,加强协调


  各单位、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春风行动”相关工作,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协调解决跨部门行动项目,严格按照税务总局“春风行动”的整体要求和工作部署不断推进,形成工作合力,发挥合作效用。


  (三)创新形式,挖掘亮点


  各单位、各部门应加大春风行动宣传力度,广泛借助社会力量推动行动开展。结合实际制作各类宣传材料,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加强便民服务工作亮点和经验的宣传报道。


  (四)总结提升,确保实效


  各单位、各部门要开展一次“回头看”,全面梳理历次“春风行动”开展情况,看工作目标是否实现,看具体措施是否到位,看突出问题是否解决,找差距、补短板,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的获得感。


  (五)建立机制,强化监督


  各单位、各部门要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确定落实时限,各项举措实施和活动开展都要建立台账、提醒、督办的协调机制,要及时反映活动情况,解决出现的问题。市局将根据“春风行动”进展情况开展督查。各单位、各部门按季将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告市局纳税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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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