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公告2017年第4号 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签发优惠贸易项下国际分拨货物《未再加工证明》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7-11-13
文号:上海海关公告2017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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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支持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国发[2017]23号),经海关总署批准,现就试验区内海关试行签发优惠贸易项下国际分拨货物《未再加工证明》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未再加工证明》,是指从境外进入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统称“区域(场所)”)的非中国原产货物申报出境时,海关出具的确认货物仓储期间状态的证明文件,用于相关货物在优惠贸易项下其他国家(地区)进口受惠。


  二、申请人应当是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境报关单(备案清单)收发货人,申报该货物进入区域(场所)的收货人应当同时是申报该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的发货人。


  三、申请签发《未再加工证明》的相关货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该货物为优惠贸易项下非中国原产货物;


  (二)该货物始终处于海关监管之下,并存放于试验区内区域(场所);


  (三)该货物未做除装卸或者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四)该货物在申报进境后1年内申报出境。


  四、申请人首次申请签发《未再加工证明》前,应将国际分拨业务开展和仓储管理情况向海关备案(见附件1),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开展国际分拨业务情况说明;


  (四)申请人信息化系统功能说明。


  海关应当自收到全部备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人在海关备案后,应当在实际货物申报出境前或者出境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并向海关提交以下单证:


  (一)《优惠贸易项下〈未再加工证明〉申请书》(见附件2)一式两份;


  (二)货物原产地证据文件复印件;


  (三)货物进出境申报记录及进出境运输记录;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申请人应留存上述单证及进出境报关单(备案清单)、运输单证等,以备海关后续核查。


  申请人应当以英文,如实、清晰、完整、正确地填写未再加工证明申请书的各项栏目。


  六、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经审核需要补充相关资料的,海关应退回企业申请书并一次告知企业需补充的内容(见附件3)。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不予签发(见附件4)。


  七、海关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暂停签证并及时对申请签发的货物实施核查,自核查结果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八、申请人应对提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根据优惠贸易受惠国(地区)海关申请或者海关认为必要时,海关将开展核查(见附件5)。经核查发现存在伪瞒报情事的,海关将暂停或者取消申请人备案。


  九、上海海关关税处负责申请人备案、受理和签发《未再加工证明》,受理电话为021-68892294,受理地址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3号911室。


  十、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优惠贸易项下申请签发《未再加工证明》企业备案表


  2.优惠贸易项下《未再加工证明》申请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签发《未再加工证明》补充材料告知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不予签发《未再加工证明》告知书


  5.优惠贸易项下《未再加工证明》核查联系单


上海海关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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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