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商办[2017]198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10-31
文号:沪工商办[2017]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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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监管局,市工商局各处室、机场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7]105号)的工作要求,现就全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进一步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一)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严肃性。各级工商部门除根据大数据分析、投诉举报以及其他部门或上级部门转办交办获得的信息和线索,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以外,对其余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均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不得随意对市场主体开展实地检查。


  (二)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办法。各级工商部门应当更加注重以问题为导向,扎实对《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综合监管随机抽查试行办法》的实施情况开展工作评估,继续优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抽查程序、抽查方式、信息公示、检查执法人员管理、检查结果认定与应用等工作流程,加快建设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三)健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管理。各级工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市工商局公布的《全市工商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对未列入清单的,不得擅自开展随机抽查;对已列入清单的,除特殊情况外,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随机抽查。同时,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和工商总局的有关工作要求,及时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予以增加、取消或调整。


  (四)改进执法检查人员随机选派方式。各市场监管局、工商分局应当根据执法检查人员的变动情况,定期对执法检查名录库进行修订,并根据执法检查人员的业务专长等,进一步建立专业人员名录库。坚持因地制宜的工作原则,允许市场监管局、工商分局采取多种检查人员分组方式,并灵活选择在全局范围内开展全员随机,或在若干基层所范围内开展局部随机,或在单一基层所开展所内随机,或在基层所之间开展交叉随机。


  (五)深化工商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内部联查。工商部门各业务条线除统筹落实本业务领域的检查事项和市场主体信息抽查以外,还要兼顾业务相关度、工作安排等因素,全面征求其余各业务条线是否增加其他检查事项的意见,最大程度开展工商部门内部的综合检查。对市工商局组织开展的随机抽查,各市场监管局可以另行增加其他市场监督管理等检查事项;各市场监管局组织其他事项的随机抽查,也可以增加工商行政管理等检查事项。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同一事项,除有正当理由外,当年度不得重复进行检查。


  (六)严格认定随机抽查的检查结果。随机抽查的检查结果信息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不配合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等8类情形。对检查结果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的,经进一步调查企业确有问题且依法进行处理的,原公示结果不作变化;确定企业没有问题的,应当在调查终结5个工作日内将其检查结果修复为“未发现问题”。


  (七)加强检查结果的综合运用。做好随机抽查检查与后续监管工作的衔接,对发现市场主体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处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二、健全完善配套制度机制建设


  (一)优化“双随机”监管系统。依托上海市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开发建设的“双随机”监管系统,是各级工商部门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基本操作平台。应当进一步优化“双随机”监管系统功能,高效率支撑工商部门内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并积极探索通过手机APP、执法记录设备等,努力实现监管数据可保留、监管痕迹可查询,最大限度提高监管执法效率。各市场监管局还应当结合综合监管平台建设,推动本区其他政府部门积极运用“双随机”监管系统,开展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二)探索建立风险分类监管方式。结合上海市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机制,加强对市场监管风险信息进行归集、研判,对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将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政府关切、社会关注、百姓关心的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领域,以及投诉举报多发易发或违法违规行为相对集中的企业、行业和领域,列入监管重点实施定向抽查,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抽查比例,提高监管的精准性。


  (三)灵活运用各种抽查检查手段。对市场主体的信息抽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涉及工商部门其他业务领域的抽查,由牵头业务条线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方式进行。抽查中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四)扎实推行全程公开和社会监督。各级工商部门应当按照“谁组织,谁抽取,谁负责”的原则,在5个工作日内将已经批准的随机抽查工作方案和随机确定的市场主体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向社会公示;在完成每一户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双随机”监管系统,全面将随机抽查检查情况及结果归集到该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已经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


  (五)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属地责任。各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的随机抽查,应当由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驻在场所)所在地的各市场监管局、工商分局负责开展具体的检查工作。


  三、加强年度抽查计划的统筹实施


  (一)合理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地方党委政府的重点工作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实际需要,合理制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年度抽查计划,并以此为依据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各市场监管局、工商分局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市工商局书面报告下一年度的抽查计划,由市工商局统一汇总后上报国家工商总局。


  (二)动态管理年度抽查计划。对未列入年度抽查计划但实际工作需要增加的抽查项目,或已经列入年度抽查计划但实际工作需要取消的抽查项目,各级工商部门可以进行动态调整,并应当在调整当季度的最后一周及时更新年度抽查计划。对年度抽查计划调整后增加的抽查任务,无需说明理由;对抽查任务进行删减的,须说明理由。年度抽查计划及其调整更新情况,都应当在形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向社会公示。


  (三)合理设定年度抽查数量。各级工商部门制定的年度抽查计划待检查市场主体的总数,不得低于计划制定时辖区内为确立状态的市场主体总数的3%。其中,以不定向抽查方式抽取的市场主体数,原则上不超过计划制定时辖区内为确立状态的市场主体总数的1%。


  (四)严格落实年度抽查计划。各级工商部门应当按照已向社会公示的年度抽查计划,在既定的时间安排内完成随机抽查检查。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既定时间安排内完成计划抽查项目的,应当在半个月之前向上级工商部门书面报告。市工商局通过“双随机”监管系统,对各级工商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情况进行检查。从每年4月份开始,市工商局将在每月末按照各级工商部门制定的年度抽查计划,对“双随机”监管系统已经完成的检查结果数量进行比对,并将完成情况予以通报。


  四、切实推进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


  (一)积极推进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工作覆盖。各市场监管局应当在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协调下,积极做好与其他政府部门开展联合随机抽查的相关工作,促进2017年底实现“双随机、一公开”在市场监管领域的全覆盖,并努力推动其他政府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和工作安排,发起涉及各自管理领域的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


  (二)制定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是开展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重要基础。各市场监管局可以联合区审改办在全面梳理各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基础上,制定本区域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更新并通过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及时进行发布。


  (三)建立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市场监管局可以联合相关政府部门以行政区划、主体类型、职责范围为基础,建立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进一步实施动态管理,确保分类准确、涵盖全面、更新及时。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涵盖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号码的各类市场主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包括具有相关监管业务执法资格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业务专长等信息。


  (四)构建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实施方式。各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符合区域实际、能够常态开展的基本要求,推动建立联合随机抽查的具体模式和工作机制,避免“运动式”执法和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干扰。联合随机抽查的牵头部门,应当根据任务性质合理选取联合随机抽查事项和检查对象范围,科学整合检查内容、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兼顾各部门业务需求,对同一检查对象一次完成计划抽查事项,并统筹做好检查结果统一归集和依法公示工作。


  (五)切实推进企业公示信息的联合抽查。各级工商部门在企业公示信息抽查中,应当认真做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事项的检查,并可以积极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部门对年报中新增社保和统计事项开展联合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凝聚思想共识,增强改革自觉。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是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手段,也是本市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建设的重要任务,对提升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提高政府管理能力和水平,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减少权力寻租,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到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大意义,以科学有效的“管”促进更大力度的“放”,着力打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完善组织领导,加强人员保障。各市场监管局和工商分局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由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领导牵头,各业务部门紧密配合,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统筹推进工商部门内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充分整合并合理调配执法资源,加强双随机抽查的人员、经费、车辆等保障;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检查人员发现问题的能力,确保双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分工合作,细化业务指导。工商部门各业务条线应当加强分工合作,共同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监管条线应当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统筹协调,牵头建设完善相关制度,汇总、确定年度抽查计划和每个抽查批次的牵头业务条线,并牵头研究制定易于执法检查人员理解和操作的抽查检查工作指引。各业务条线应当按照“谁主管,谁组织,谁推进”的工作原则,负责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年度抽查计划安排的工作任务,做好本领域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四)开展宣传引导,实施督促检查。各级工商部门应当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决策部署,扩大企业和公众知晓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上级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工商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对其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公示和实施情况通过督查检查、网络监测、抽样复查等方式进行考核,必要时可以将相关情况通报地方政府,并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实施督导和约谈。


  各市场监管局、工商分局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注重总结工商系统内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的经验做法,不断完善机制、建立制度。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市工商局各相关处室联系。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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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