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科[2018]46号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及企业年报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遴选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2-08
文号:沪科[2018]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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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业务委托工作,加强对审计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就所属事业单位及企业2018年至2020年期间年报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统一对外发布遴选工作通知,组织专家对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按程序确定入选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并予公告。


  2.按需遴选原则。会计师事务所遴选数量与审计任务量相适应。


  3.质量优先原则。遴选时重点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理解把握能力、执业水平、服务态度,以及从事年报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的审计经验等。


  4.强化管理原则。加强对入选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培训,建立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动态调整机制,对违反职业道德和审计管理要求、审计能力不足、审计质量较差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淘汰。


  二、遴选条件


  1.在上海市经合法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会计师事务所;


  2.具备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按《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办法》(沪会协[2017]13号)的相关规定,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考核评审(复审),确定为B类及以上;


  3.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在国家或上海市相关政府部门组织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中标或入围,且近三年承担过上海市事业单位年报审计等相关工作的供应商;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6.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7.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且未受行政处罚及行业惩戒;


  8.信誉良好,近三年承担相关审计业务中无不良记录;


  9.参选会计师事务所应熟悉企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规则等;熟悉国家和上海市部门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收支两条线、非税制度等要求、程序以及相关政策;熟悉事业单位和企业年报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和程序。


  三、相关要求


  请有参选意向且符合遴选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填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及企业年报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遴选申请书》(详见附件),并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加盖公章后于2018年2月28日前寄送至上海市中山西路1525号1316室,邮编:200235。联系人电话:王敏021-24197959。


  附件: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及企业年报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遴选申请书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8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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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