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函[2017]46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9-11
文号:沪地税函[201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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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地税所[2014]62号)相应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11日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备案类)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 受理时间


  各分局可在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后申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时,受理相关税收优惠备案手续。符合条件的企业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备案。


  符合条件的企业包括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符合条件的人员是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


  二、提交的材料


  (一)减免增值税及附加需提交的材料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


  3. 《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原件(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


  4. 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分局受理人员在《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后返还企业)。


  (二)减免企业所得税需提交的材料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需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可采取网上办税服务厅方式备案)。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分局受理工作要求


  (一)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二)比对备案企业和人员名单与市局转发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名单是否一致;


  (三)审核《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是否按规定要求填写;


  (四)在《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六、回复方式


  企业采取现场方式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告知受理意见;采取网上办税服务厅方式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电子备案信息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意见。


  七、系统要求: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职工名册采集》及减免税备案信息录入。


  八、分局按下列办法计算减免税税额


  (一)按本市确定的定额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核实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按月或按季依次预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大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按上述方法应扣减而未扣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退税手续。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按规定,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其计算公式为:


  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预定工作月份/12×本市定额标准。


  企业自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业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根据企业实际减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情况,为企业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或追缴多减免的税款。


  上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减免至2017年3月底。


  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月份/12×本市定额标准。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


  (四)每名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九、分局优惠政策管理


  (一)企业需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 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2. 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3. 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复印件;


  4. 招用失业人员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5. 为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保证明材料;


  6.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7. 每年度享受货物与劳务税抵免情况说明及其相关申报表;


  8. 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分局后续管理要求


  分局在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结合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信息、备案资料、其它税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涉税信息,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开展风险排查。


  各分局对《就业创业证》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协查。


  各分局对存在风险点的企业,应当采取稽查、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核查。风险应对部门应将核查结果反馈分局有关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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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