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7年第8号 关于上海市2017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二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7-07-25
文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7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148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6]32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17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7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2.上海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4.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上海益善公益基金会


  6.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7.上海紫江公益基金会


  8.上海市韩束公益基金会


  9.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


  10.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1.上海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2.上海市蒲公英教育发展基金会


  13.上海蓝丝带公益基金会


  14.上海大音曦生公益基金会


  15.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6.上海祥双教育发展基金会


  17.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8.上海纽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9.上海市志愿服务公益基金会


  20.复旦管理学奖励基金会


  21.上海儒虹公益基金会


  22.上海震旦教育发展基金会


  23.上海市市西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4.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5.上海汇智经济学与管理学发展基金会


  26.上海华东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7.上海宏信公益基金会


  28.上海民生公益基金会


  29.上海复大公益基金会


  30.上海颐乐助老慈善基金会


  31.上海慧佳慈善基金会


  32.上海华信公益基金会


  33.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


  34.上海市慈善基金会


  35.上海珍宝公益基金会


  36.上海莱士慈善基金会


  37.上海华扬联众公益基金会


  38.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


  39.上海银科公益基金会


  40.上海市未来梦想公益基金会


  41.上海袁立公益基金会


  42.上海至尊园公益基金会


  43.上海慈慧公益基金会


  44.上海国峯慈善基金会


  45.上海海康贝公益基金会


  46.上海市老年基金会


  47.上海虹口区凉城社区基金会


  48.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


  49.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


  50.上海宋庆龄基金会


  51.上海仁德基金会


  52.上海市青橄榄树公益基金会


  53.上海红纺公益基金会


  54.上海荣庄公益基金会


  55.上海瑞华慈善基金会


  56.上海易顺公益基金会


  57.上海汤臣慈善基金会


  58.上海民建扶帮公益基金会


  59.上海聚德慈善基金会


  60.上海至美公益基金会


  61.上海万宇慈善基金会


  62.上海恩德公益基金会


  63.上海能近公益基金会


  64.上海市帮困互助基金会


  65.上海惠爱公益基金会


  66.上海大丰公益基金会


  67.上海慈源爱心基金会


  68.上海诺亚公益基金会


  69.上海汉庭社会公益基金会


  70.上海荣茂慈善基金会


  71.上海广播电视台艺术人文发展基金会


  72.上海弘毅生态保护基金会


  73.上海现代服务业发展研究基金会


  74.上海国乾公益基金会


  75.上海市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76.上海正享公益基金会


  77.上海新世纪社会发展基金会


  78.上海大慈公益基金会


  79.上海华爱公益基金会


  80.上海自然而然中医药发展基金会


  81.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


  82.上海颜德馨中医药基金会


  83.上海市人口福利基金会


  84.上海周良辅医学发展基金会


  85.上海市创新细胞生物学发展基金会


  86.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


  87.上海市文社艺术基金会


  88.上海德汇公益基金会


  89.上海市国防教育基金会


  90.上海东方脑医学基金会


  91.上海尚医医务工作者奖励基金会


  92.上海市爱心帮教基金会


  93.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


  94.上海交响乐团文化发展基金会


  95.上海市长宁区新华社区基金会


  96.上海市徐汇漕河泾社区基金会


  97.上海浦东新区浦兴社区基金会


  98.上海市徐汇龙华社区基金会


  99.上海市虹口区广中社区基金会


  100.上海星舍公益基金会


  101.上海医贾通公益基金会


  102.上海泉爱公益基金会


  103.上海金鼎金融历史文化发展基金会


  104.上海蓁爱公益基金会


  105.上海建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06.上海双平慈善基金会


  107.上海浦东新区金杨社区公益基金会


  108.上海金梧桐公益基金会


  109.上海吴昌硕文化艺术基金会


  110.上海永达公益基金会


  111.上海念慈防癌抗癌慈善基金会


  二、纳税人2017年度通过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17年7月25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