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会[2017]24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5-12
文号:沪财会[2017]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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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上海财经大学: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财会[2010]19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本市会计人才培养力度,根据《上海会计人才培养工程规划(2014-2020年)》(沪财会[2014]33号)工作要求,决定启动2017年度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并委托上海财经大学具体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目标


  按照“因材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中培训与在职学习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的培训方式,通过建立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全面培养和提升培训对象的综合素质,努力为高级会计人才提供重要储备。


  二、报名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目前从事会计管理工作,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取得中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资格3年以上;


  (三)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能够基本运用英语进行听说读写,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四)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获得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金银榜的人员,优先考虑。


  三、选拔程序


  培训对象的选拔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上海财经大学及主管财政部门协助完成。具体程序如下:


  (一)正式申报。申报人员填写《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申请表》(附表1),经所在单位同意后,连同申请表中所填列事项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报主管财政部门。其中:(1)市国资委、市教委、申康中心和市经济信息化委等相关委办局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直接报送至市财政局会计处;(2)税务管理关系在区税务局的区属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报送至所在区财政局会计科;(3)税务管理关系在市税务三分局的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报送至市财政监督局财政管理科。正式申报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至6月15日,主管财政部门应于6月19日前将所有申报资料统一交市财政局会计处。


  (二)选拔笔试。对经审核合格的申报人员将进行集中选拔笔试,笔试内容为会计、公司战略和财务管理综合知识。考试参考资料为2017年度高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教材《高级会计实务》等。考试采用开卷形式,考试时间初步定为2017年6月24日(周六)上午9:00—11:30,笔试地点在上海财经大学(中山北一路369号)(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确定培训对象。根据笔试、资料审核两项成绩合计,按照成绩高低,择优确定入选学员名单。2017年度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计划招生人数为75人。


  四、培训时间与地点


  2017年度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计划培训工作初定7月—8月完成,集中培训时间为10天,培训地点在上海财经大学(具体开学时间和有关要求,由上海财经大学另行通知)。


  五、培训方式


  (一)集中培训。以专题讲座、专题研讨、案例讨论、论坛等方式为主,以案例教学为主要教学形式,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并购重组、内控与风险、财务管理、领导力等,集中培训目标是夯实理论基础、更新知识结构、创新经营观念、拓展管理视野,提升学员综合财务管理能力(课程安排见附表2)。


  (二)跟踪管理。上海财经大学向学员提供必读和选读书目,并组织开展有关研讨、讲座等活动。


  (三)打造平台。建立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引导学员在集中培训结束后,持续进行在职学习,进一步提升学员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培训管理


  (一)上海财经大学负责培训期间的教学管理,建立学员档案,系统记载学员的学习、科研和活动等情况。


  (二)颁发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证书。学员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经考核合格者,将由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财经大学颁发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证书。


  七、培训费用


  培训费用由市财政专项经费解决,学员在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可由学员所在单位按标准报销或给予补贴。


  联系方式:


  1.上海市财政局会计处


  朱刚:54679568-17043、13817635579


  zhg700708@sina.com


  2.上海财经大学


  黄振耀:13020110953


  张少逸:35305684、13816060559


  附件:


  1.2017年度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申请表;


  2.2017年度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课程安排表(暂定)。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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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