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函[2017]15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3-24
文号:沪地税函[2017]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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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七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现将《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细则(试行)》印发你们,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


1.《××××年××月网上电子申报服务统计表》

2.《投诉撤销书》

3.《××××年×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情况表》

4.《××××年×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月度指标)

5.《××××年×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季度指标)

6.《××××年×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分值)

7.《××××年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24日


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加强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深入推进税收现代化,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实现管理和服务多维度拓展升级,充分发挥政府购买服务效能,进一步提升财政资金绩效。


  第三条 通过市局、分局和纳税人等多层次的考核,精确量化服务质量,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费用支付和奖惩机制实施的依据。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时间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为本市政府采购项目——网上电子申报服务项目中标的供应商。


  第五条 每季首月内实施上一季度考核,每年首月内实施上一年度考核。


  第三章 考核实施主体


  第六条 纳税人通过投诉渠道或者满意度调查方式向税务部门反映服务商服务质量,税务部门据此考核服务商。


  第七条 服务商服务范围内所对应的征管分局通过检查服务记录、处理投诉、抽查接通率、纳税人抽样调查等方式考核服务商。


  第八条 市局作为服务商的主管部门,全面组织并实施季度和年度考核,季度考核作为季度费用支付的依据,年度考核作为履约保证金扣退依据。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九条 季度考核设置五大类指标,满分值为100分,考核时采用直接扣分法。服务商经市局、征管分局、纳税人扣分考核后,各指标得分的总和为该服务商季度考核分值。分值95分(含)以上为优秀,95分以下80分(含)以上为良好,80分以下60分(含)以上为合格,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考核指标按产生时间分为月度指标和季度指标,月度指标包括纳税人满意度和在线接通率等。各项指标具有一定的满分值,若一个服务商对应多个征管分局时,各征管分局独立评分,总扣分取平均分值。月度指标季度内按月计算扣分值,季度内扣分累加,总扣分以该指标的满分值为限。


  第十条 年度考核以季度考核为基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其他情况视作年度考核合格:


  1. 年度内连续2次季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2. 年度内违反合同规定,借税务机关名义向纳税人乱收费或搭售商品,经核实超过2次的;


  3. 年度内不能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规定,向无关人员泄露纳税人信息,经查实的。


  第五章 考核指标


  第十一条 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分值30分。考核期内,市税务局通过客户端软件、网上办税服务厅或其他渠道按月全面采集纳税人满意度,满意度分为“满意”、“一般”、“不满意”3种,“满意”比例达到90%以上(含)的不扣分,90%以下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四舍五入)扣1分,季度内扣分累加,20分为限;征管分局在考核期内对本辖区纳税人进行抽样访问,抽样方式和数量由征管分局决定,满意度分为“满意”和“不满意”2种,样本企业“满意”比例达到100%的不扣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四舍五入)扣1分,本项最多扣10分。


  第十二条 征管分局满意度,分值10分。服务商按月如实填报上月的《××××年××月网上电子申报服务统计表》(附件1),征管分局对服务商提供的技术和服务支持进行评价,“满意”不扣分,“一般”扣3分,“不满意”扣10分。季度扣分值累加,扣完为止。


  第十三条 服务质量调查,分值20分。征管分局在一个季度内至少2次开展实地考察,检查软硬件是否符合标准、规章制度是否完备、服务记录是否完整、服务流程和用语是否规范等,未达标的情况发现一次扣2.5分,扣完为止。市局季度内随时抽查,发现一次服务商违背投标承诺或服务不规范的扣5分,扣完为止。


  第十四条 接通率,包括在线接通率和电话接通率,2个指标分别10分,接通率总分值为20分。


  在线接通率由市局按月发布,未达80%的,一次扣3分,整个季度都未达80%的,扣10分。


  电话接通率分征管分局抽查和市局抽查两种,分值各5分。征管分局季度内至少2次抽查接通率,抽查方式方法及数量由征管分局确定,季度考核时将电话接通率上报市局,达到80%的不扣分,80%以下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0.5分, 5分为限。市局季度内随时抽查,达到80%的不扣分,80%以下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0.5分, 5分为限。电话接通率的抽查应充分考虑申报期内、期后以及高峰拥堵等因素,抽查方式方法尽量科学合理,客观反映服务商电话接通率。


  第十五条 投诉情况,分值20分。一个季度内,纳税人无论通过何种渠道向市局、征管分局或服务商投诉反映“电话打不通”、“态度不好”、“推诿”、“强制搭售”等对服务质量不满的情况(匿名除外),有一次扣一次,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若服务商有异议,回访后确定不是服务质量问题,需凭纳税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撤销书(附件2)上报市局,市局核实后,确实不属于服务质量问题的,不予扣分。若服务商回访后,认为属于恶意投诉的,由服务商举证,并向市局主管部门反映,市局核实后,再予定夺。


  第六章 考核流程


  第十六条 每月10日前,服务商如实填写上月的《××××年××月网上电子申报服务统计表》,电子文档报市局征管科技处,纸质加盖公章后,报对应的征管分局。征管分局于每月15日前对服务做出评价,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局征管科技处。


  第十七条 每月15日前,市局向服务商公布上月的纳税人满意度、在线接通率及投诉情况。


  第十八条 每季首月15日前,征管分局根据上一季度的考核情况填写《××××年×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情况表》(附件3),电子文档放置在市局通讯服务器“/ftp_shuiwu/PUBLIC/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网上电子申报季度考核”目录中,纸质表格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局征管科技处。


  第十九条 每季首月20日前,市局征管科技处汇总各项指标,联合纳服处和电税中心实施考核评分,并公布考核结果(《××××年×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附件4-6))。


  第二十条 每年首月25日前,市局征管科技处联合纳服处和电税中心实施年度考核,公布年度考核结果(《××××年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附件7))。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市局部门职责:征管科技处牵头负责全市考核工作,联合纳税服务处、12366中心和电税中心成立考核工作小组,对服务商实施季度及年度考核工作。纳税服务处负责电话接通率的抽查工作,并按时将抽查结果报送征管科技处。12366中心负责投诉受理、分派、统计工作,并按月将服务商投诉汇总情况报送征管科技处。电税中心负责数据采集加工和系统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 分局部门职责:征管部门牵头负责分局对应服务商的考核工作,独立承担征管分局满意度和投诉情况的考核,联合纳服、信息部门共同开展实地考察,实施服务质量的考核,并按要求上报季度考核情况。纳服部门负责纳税人满意度的抽样调查工作和电话接通率的抽查工作,并按时将抽查结果报送征管部门。分局信息部门配合征管和纳服部门做好季度考核工作。


  第八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 服务商季度考核结果为良好(含良好)以上的,按合同规定全额支付该季度服务费。


  服务商季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市局在支付该季度费用时,将扣除该季度费用的2%作为处罚。年度考核后,该服务商可以向市局提出归还扣除费用的申请,市局考核工作小组根据该服务商的整体服务质量情况提出意见,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予以实施。


  服务商季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局在支付该季度费用时,将扣除当年合同金额的5%作为处罚,即该季度费用只支付当年合同金额的20%。


  第二十四条 若服务商在服务期限内无故退出服务,或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则市局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本细则施行之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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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