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办税事项全市通办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7-03-06
文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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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04号)文件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方便纳税人就近便捷办税,优化办税体验和增强纳税人获得感,本市将全面推广办税事项全市通办(以下简称全市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市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对特定的涉税事项,利用上海税务网上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实体办税服务厅等渠道为纳税人提供不受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


  二、对列入全市通办范围的办税事项,纳税人可通过上海税务网站(http://www.tax.sh.gov.cn)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或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预约,并按预约时间前往预约的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经本公告授权的税务机关(见附件)依法办理全市通办涉税事项。


  四、本公告通办涉税事项受理中需使用税务机关印章的,加盖受理税务机关相应的涉税事项业务专用章。


  五、本市税务局将根据推进情况逐步扩大全市通办事项范围。纳税人如需进一步了解全市通办涉税事宜(全市通办办税事项、办税指南等)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或登录上海税务网站“全市通办”专栏(http://www.tax.sh.gov.cn)查询。


  六、本公告自2017年3月2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办理全市通办办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6日




关于《关于本市办税事项全市通办的公告》的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就近便捷办税,增强纳税人体验感、获得感,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在税务系统深入开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04号))文件要求,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本市办税事项全市通办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和目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04号)要求,本市已推动部分办税事项网上通办,完成了“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开具”等事项的全市通办。该创新服务举措实施以来,受到纳税人和社会各方面的肯定和支持。


  该《公告》旨在建设标准化、专业化、电子化、便利化的办税服务体系,为纳税人提供更便捷的办税服务,明确了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或者选择就近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确定全市通办办税事项


  目前共推出6类19项25个办税事项可供纳税人选择通办服务,其中3月28日推出13个,6月1日推出12个。本市税务局将根据推进情况逐步扩大全市通办事项范围。


  (二)全市通办办税指南及办税服务厅


  纳税人可通过上海税务网(http://www.tax.sh.gov.cn)“全市通办”专栏查看“全市通办办税指南”及“全市通办办税服务厅”,根据要求办理相关通办事项。


  注意部分分局办税服务厅的特殊情况:


  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七宝办税服务厅(闵行区沪松公路559号)、颛桥办税服务厅(闵行区联农路135号)可办理除“变更税务登记”和“建筑业项目登记”以外的其它事项;第一税务所证照中心办税服务厅(闵行区莘东路505号)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和“建筑业项目登记”事项。


  松江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松江区莘砖公路258号三楼)可办理除“网上办理+就近取票”以外的其它事项;第十一税务所办税场所(松江区泖港镇中南路40号)、第十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松江区莘砖公路258号一楼)仅办理“网上办理+就近取票”事项。


  (三)通办流程


  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选择网上办税服务厅通办或者实体办税服务厅通办,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网上办税服务厅通办


  纳税人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选取所要办理的事项,按照提示完成相应操作后,即可等待获取结果。


  2.实体办税服务厅通办


  实体办税服务厅通办实施预约登记办理制。纳税人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在通办预约中选择预约分局,确认可预约时段,完成预约取号,按照预约时间前往预约分局的相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个人住房房产税完税证明打印,可直接前往所列的办税服务厅或各征管分局驻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所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开具,可直接到各分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公告》的执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7年3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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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