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粘土 矿泉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6-07-27
文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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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对粘土、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的实施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6]54号)规定,现就粘土、矿泉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粘土、矿泉水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资源税。对粘土、矿泉水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计税依据为粘土、矿泉水的销售量。


纳税人以粘土、矿泉水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行为视同销售,应按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二、粘土的销售量是指纳税人开采粘土的实际销售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其核算方法为:


以纳税人销售凭证记载数量或核算自用记载凭证的数量为依据,或采用行业通用的换算方式,以产成品的销售量来换算粘土的自用数量。


三、矿泉水的销售量是指纳税人开采矿泉水的实际销售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其核算方法为:


以纳税人按规定安装的矿泉水计量仪器的当期实际读数或销售凭证记载的数量为依据。


四、粘土、矿泉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粘土的应纳税额=开采粘土的销售量×适用税率;


矿泉水的应纳税额=开采矿泉水的销售量(或成品矿泉水的销售量)×适用税率。


五、资源税在粘土、矿泉水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


纳税人开采矿泉水连续生产矿泉水的,在自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在成品矿泉水销售或自用时应缴纳资源税。


六、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粘土、矿泉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用粘土、矿泉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七、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0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按规定顺延。


八、资源税纳税申报可采用网上电子申报或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


九、纳税人申报纳税应按规定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申报表。


纳税人开采、销售粘土的,填写《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


纳税人开采矿泉水直接销售或自用的,填写《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开采矿泉水连续生产矿泉水的,填写《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


十、本市资源税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十一、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27日



关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粘土矿泉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主要背景


2016年5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明确资源税全面改革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全面推开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费立税。二是逐步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首先在河北试点开征水资源税。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16年7月1日起,本市开征粘土、矿泉水资源税。7月23日,根据资源税改革工作的要求,市政府印发了《上海市对粘土、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的实施规定》,明确了本市粘土、矿泉水资源税征收对象和纳税人、计征方式和适用税率、征收管理和部门配合、本市资源税改革的实施时间、收入级次等问题。


为确保本市粘土、矿泉水资源税征管工作规范顺利开展,结合本市实际,我们配套制定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粘土、矿泉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关于本市粘土、矿泉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本市资源税征管中应税产品计税依据的确定、纳税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申报期限、纳税申报表填写要求、纳税地点、征收机关等问题。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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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