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发[2016]8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进一步拓展电子缴税方式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6-28
文号:沪国税发[2016]8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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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自贸区)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其他法人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电子缴税业务,提高征缴效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50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银发[2011]36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横向联网系统银行卡刷卡缴税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1]69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8号)有关工作安排,本市将于2016年7月起,试点推行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拓展纳税人缴税方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端查询缴税方式的分类


银行端查询缴税是解决未签订《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书》的纳税人,通过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税横向联网系统(以下简称“横向联网系统”),实现电子缴税的一种重要业务类型。


银行端查询缴税方式分为:银行卡刷卡缴税、商业银行柜台查询缴税、网上银行查询缴税。


二、业务办理流程


(一)银行卡刷卡缴税


1.由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在房产交易大厅办税窗口、车辆购置税征收所、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以下简称“办税窗口”)


布设POS机。


2.纳税人在办税窗口完成纳税申报。


3.办税窗口操作人员通过横向联网系统查询应缴税款信息发送至POS机。


4.纳税人核对POS机显示的应缴税款信息,确认无误后,使用付款人本人名下带有银联标识的借记卡刷卡缴税。


5.纳税人刷卡成功后,在签购单上签名确认。


6.办税窗口操作人员向纳税人当场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二)商业银行柜台查询缴税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完成纳税申报。


2.通过办税窗口申报的,由办税窗口操作人员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附件1)交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系统申报的,由纳税人自行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


3.纳税人可使用指定的存款账户、付款人本人名下借记卡或活期存折缴税;使用对公账户缴税的,需在《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4.纳税人持《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及商业银行规定的相关资料,到已开通此项业务的开户银行任一营业网点柜台办理缴税。使用对公账户缴税的,需至开户银行办理。


5.商业银行录入《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相关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系统查询税务机关电子税票信息,核对无误后划缴税款。


6.税款缴纳成功的,由商业银行留存《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附件2),第一联作付款银行记账凭证,第二联作付款回单交纳税人。


(三)网上银行查询缴税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完成纳税申报。


2.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查询生成《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电子信息。


3.纳税人核对并确认缴税金额后,网上办税系统跳转银联在线支付界面,纳税人使用付款人本人名下带有银联标识的借记卡办理网上缴税。


4.税款缴纳成功后三个工作日内,税务机关通过网上办税系统出具《电子缴款凭证》(式样见《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本市启用〈电子缴款凭证〉的公告》(2012年第5号)附件),纳税人自行打印,该凭证需与银行电子划缴记录一致,可作为纳税人完税凭证。


三、注意事项


(一)银行卡刷卡缴税


1.纳税人单笔应纳税额超过单张借记卡的刷卡限额,纳税人需要使用多张借记卡缴税的,可以要求税务机关对一次申报分次开票。


2.纳税人逾期申报或缴款的,可一并刷卡缴纳本金与滞纳金。


(二)商业银行柜台查询缴税


1.商业银行是指与税务部门开通横向联网系统,并且在银行柜台启用了银行端查询缴款业务的银行。具体银行名单以上海税务网站横向联网税收宣传专栏公布为准。


2.《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使用空白A4纸,一式一联,打印手写均可。该空白凭证可在办税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上海市相关税务网站下载打印。


3.如出现以下情形的,商业银行应拒绝划缴税款,由纳税人至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开具凭证:


一是纳税人账户余额不足的,需要进行分次缴款;


二是超过《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载明的税款限缴日期。


(三)网上银行查询缴税


1.目前暂适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客户端优化升级工作的通知》(沪地税函[2016]37号)涉及的自然人纳税人。待此缴税方式应用成熟后扩大到所有纳税人。


2.纳税人逾期申报或缴款的,可一并缴纳本金与滞纳金。


3.纳税人单笔交易金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具体限额见网上办税系统提示。


四、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需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可凭税务登记件或有效身份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二)税务机关与商业银行完成网上银行查询缴税接口调试后,可开通其网上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并在上海税务网站横向联网税收宣传专栏提示。


特此通知。


附件:


1.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


2.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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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