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发[2016]8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纳税人签订《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6-28
文号:沪国税发[2016]8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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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自贸区)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其他法人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50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8号)有关工作安排,纳税人可与税务机关和开户银行签订《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实现税款的划缴入库。针对自然人纳税人(以下简称“自然人”)为主体进行电子缴税的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三方协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方协议申请流程


(一)自然人在本市已经开展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的商业银行开立借记卡或活期存折。


(二)自然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然人信息登记和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同时申请签订三方协议(见附件)。


二、三方协议签约流程


(一)税务机关审核自然人资料,符合办理条件的即时办理。


(二)税务机关在三方协议上填写编号、纳税人名称等内容后,打印一式三份三方协议。自然人确认无误后,税务机关在其中一份三方协议上加盖“三方协议专用章”。


(三)自然人取回一式三份协议书后,在协议书相关栏补充相关信息,并按要求签章(签字)。之后,持三份协议书和有关资料,至开户银行办理后续签约手续。


(四)开户银行接受自然人提交的协议书,经审核无误后,按本市统一格式,在协议书“银行填写栏”打印开户银行名称、缴税账户账号等内容,并现场将一式三份协议书交自然人审核。


(五)自然人确认无误后,将三份协议书交还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在一式三份协议书上加盖银行业务章后,对已经加盖“三方协议专用章”的协议书自行收执保存,其余两份交还自然人。


(六)自然人持两份协议书交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根据协议书中银行打印内容,在税收管理系统中核对银行信息后,现场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向开户银行发起三方协议信息校验。经校验成功后,税务机关在收执的两份协议书上补盖“三方协议专用章”,三方协议由税务机关和自然人各留一份,协议内容正式生效。若校验失败,经自然人、税务机关和开户银行共同查明原因进行修正,修正无效的以横向联网系统验证失败信息为准,协议未生效;自然人如有需要,应重新签订三方协议。


三、三方协议变更和终止流程


(一)自然人已成功签订三方协议,如主管税务机关、缴税账户户名(账号)等协议登载的内容发生变更,或因投资关系解除、其他原因终止纳税义务的,按照终止流程先办理三方协议终止。根据需要重新办理三方协议签约。


(二)终止流程


1.自然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终止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含三方协议书编号、已签约的缴税账户户名与账号,以及变更或终止签约账户的情况说明等,同时声明提供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申请书应由本人签字。


2.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审核无误后,通过横向联网系统通知开户银行撤销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终止。书面申请由税务机关留存。


四、注意事项


(一)自然人涉及跨区纳税义务的,需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签订三方协议。


(二)自然人应在协议书上填写乙方纳税人、实际缴税人姓名、有效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指定账号。纳税人、实际缴税人姓名和证件姓名一致,并在乙方(自然人签字)处由本人签字。


(三)自然人可使用的有效证件类型为: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及开户银行认可的其他证件。应与三方协议中填写的有效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一致。


(四)自然人可至开户银行在本市的任一营业网点办理签约。签约中与开户银行有关的事项,由开户银行向自然人做出解释。


(五)个体工商户纳税人与自然人使用相同借记卡或活期存折签约的,可合并办理。


(六)如发生退税的,由自然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退税账号为实际缴税账号。


五、工作安排


(一)自2016年6月1日起,使用身份证作为有效证件类型的自然人,可开展三方协议签约工作。


(二)自2016年7月1日起,使用除身份证以外作为有效证件类型(见本通知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自然人,可开展三方协议签约工作。


(三)本市支持纳税人签订三方协议的商业银行,以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的税收专题宣传中的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专栏公布为准。


六、工作要求


(一)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积极利用网站、微信、微博等各类平台,做好对自然人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二)税务机关应根据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时间,以自然人自愿为原则,落实三方协议签约工作。


(三)商业银行应按时完成各营业网点工作布置,同时确认银行核心系统能支持使用签约账户在余额足额的情况下,对税务发起的扣款不受金额限制。


(四)请各单位注意收集三方协议签约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和上级部门报告,并稳妥处置。


七、其他说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13]4号)的附件2《纳税人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书》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废止。按上文已签约的三方协议法律效力维持不变,纳税人无需重新签订。


本通知之附件也适用于:(一)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订三方协议;(二)纳税人通过“上海税务网上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自助办理,启用时间和简化流程以上海市税务网站纳税提示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书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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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