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函[2016]32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5-05
文号:沪地税函[2016]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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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请按照执行。《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和《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

 

     2.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

 

     3.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

 

     4.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5日

 


附件1: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

 

  (一)审核企业是否在发生股权奖励的次月15日内申请办理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

 

  (二)审核企业是否将以下资料报送齐全: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2.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3.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

 

  4.相关技术人员(指116号文第四条第五款规定的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

 

  5.企业股权奖励计划

 

  6.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

 

  7.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

 

  8.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

 

  上述资料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盖章确认。

 

  (三)审核备案条件、时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二、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三、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在《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上盖章后与告知书一并交还企业。

 

  四、录入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相关信息。


     告 知 书

 

           (企业):

 

  对已办理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后发生以下情形的,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部分,停止执行分期缴纳政策。

 

  1. 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

 

  2. 企业依法宣告破产。

 

  对未按上述规定报告情况并申报纳税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XX地方税务局

  年   月   日

 


附件2: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

 

  (一)审核企业是否在发生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申请办理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

 

  (二)审核企业是否将以下资料报送齐全: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2.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3.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

 

  4.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

 

  5.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资料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盖章确认。

 

  (三)审核备案条件、时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二、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三、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在《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上盖章后与告知书一并交还企业。

 

  四、录入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相关信息。

 

 

  告 知 书

 

          (企业):

 

  对已办理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后发生以下情形的,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部分,停止执行分期缴纳政策。

 

  1. 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

 

  2. 企业依法宣告破产。

 

  对未按上述规定报告情况并申报纳税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XX地方税务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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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