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发[2016]3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重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3-09
文号:沪国税发[2016]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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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重点工作》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按照项目职责分工及时组织贯彻落实,认真做好工作计划、布置和推进,突出工作质量,确保全面完成。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9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重点工作


  一、抓好组织收入


  1. 完成税收收入工作。按照计划安排,分解落实2016年各分局预期收入目标,全面把控组织收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各项稳增长预案,落实“时间过半,任务过半”预期目标,确保完成全年税收收入任务。探索构建税收收入管理新体系,科学合理分解、调整各单位税收收入增长目标,监控分析收入管理过程,实施收入应对措施。积极开展全市税收预测科学量化分析,搭建税收收入预测平台。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经济税收发展规律研究,构建用以反映、预测经济运行状况的“税收发展指数”(TDI),逐步完善成熟后在一定范围内发表。


  刘新利牵头负责,具体由规划核算处负责落实。


  二、推进依法行政


  2. 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建设。加强对市级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密切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以及总局、市府的相关工作进展,及时更新、完善市级权责清单;做好国、地税权责清单的协调、衔接;确保权责清单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一致。积极推进形成区、县级国、地税合一的权责清单。在上海国、地税合署共治框架下,按照总局、市府的工作部署,国、地税权责清单同步研究、同步梳理、同步确认,同步发布。


  胡兰芳牵头负责,具体由法规处牵头,办公室、货物劳务税处、退税处、所得税处、国际税务处、财产行为税处、规划核算处、纳税服务处、征管科技处、稽查处、督察内审处、巡视办、人教处、监察室共同参与。


  3.推进税收业务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深化本市税务系统税收业务工作标准化建设,以规制税收业务工作裁量权为重点,以全市各区县税务部门间存在的政策执行口径不一、管理服务标准存在差异等问题为导向,完善标准化制定、执行、保障机制建设,不断提升标准化建设“标杆”。


  胡兰芳牵头负责,具体由办公室、法规处牵头,货物劳务税处、退税处、所得税处、国际税务处、财产行为税处、规划核算处、纳税服务处、征管科技处、稽查处共同参与。


  4. 推进税务稽查规范和流程监督。试行《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在全市范围内实现稽查执法一个标准、一个流程、一把尺子。规范税务稽查,坚持公正执法,探索税务稽查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强化对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全流程的监督,着力提高稽查办案质量,有效防范执法风险。


  曹晖牵头负责,具体由稽查处负责落实。


  5. 强化执法督查。按照总局部署,针对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后的后续税收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等方面开展执法督察,着力发现税收征管各环节的风险,及时进行风险提示、问题推送、督促整改。


  阎更耀牵头负责,具体由督察内审处负责落实,各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三、落实税制改革


  6. 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围绕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综合改革试点任务,结合上海实际,抓好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好组织领导、学习动员、沟通协调、跟踪问效、舆论引导等各项保障措施,确保综合改革试点有序、有力、有效推进,积极为面上改革工作提供有益的实践经验。


  胡兰芳牵头负责,具体由办公室牵头,各处室共同参与。


  7. 完成营改增及消费税改革。推行建筑业和不动产、生活服务业、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各项举措,加强有关政策设计对接行业发展需求的分析研究,确保工作平稳有序。做好已纳入试点行业的持续跟踪,开展运行效应分析,为进一步完善营改增政策提供决策参考。按照总局消费税税制改革推进方案,配合开展政策调研,有效落实政策,推进消费税改革。


  胡兰芳、李俊珅牵头负责,具体由货物劳务税处牵头,办公室、法规处、退税处、规划核算处、纳税服务处、征管科技处、稽查处、电税中心共同参与。 


     8. 加大增值税发票升级版应用力度。坚持创新与突破并重,深入推进改革试点。推行商品和服务编码制及其运用,推进取消认证制度并方便纳税人,促进大数据运用,做强事中税收风险监控。完善比对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胡兰芳、李俊珅牵头负责,具体由货物劳务税处牵头,征管科技处、纳税服务处、稽查处、电税中心共同参与。


  9.试点内外贸税收征管“一体化”。对符合条件的仓储物流、贸易加工企业,非保税货物进入特殊监管区运作的,可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可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促进区内企业合理配置国内外市场资源,统筹开展国际国内贸易,助力企业创新创业。


  胡兰芳牵头负责,具体由货物劳务税处牵头,法规处、退税处共同参与。


  10.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做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培训和宣传工作,通过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的纳税调整数据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进行核实,确保工作的有效落实。


  蒋震平牵头负责,具体由所得税处牵头,办公室、征管科技处共同参与。


  11.研究落实个人所得税政策。发挥税收职能,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研究落实工作。依托税务网站、12366等平台,做好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宣传推广,优化完善征管操作建议和管理模式。


  蒋震平牵头负责,具体由所得税处牵头,纳税服务处共同参与。


  12.研究鼓励创新创业的所得税普惠税制等政策。围绕研究鼓励创新创业的所得税普惠税制政策,大力推广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优化完善征管操作建议和管理模式。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界定管理办法》,初步建立本市“科技创新企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蒋震平牵头负责,具体由所得税处牵头,纳税服务处共同参与。


  13.做好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工作。加强税制调研,结合金税三期试点工作,在全市实现房产交易涉税事项一窗式办理,进一步推进电子档案在房产交易过程中的应用,完成个人住房房产税完税证明电子化,纳入个人纳税信息查询平台管理。


  曹晖牵头负责,具体由财产行为税处牵头,纳税服务处、征管科技处、电税中心共同参与。


  14. 强化国际税收政策研究和管理。开展自贸区跨境交易创新措施的调查和研究,逐步探索新业态下的国际税收服务和管理模式。以专家团队、兴趣小组的形式,集中开展对本市国际税收管理影响较大的BEPS项目专题研究。


  龚祖英牵头负责,具体由国际税务处负责落实。


  四、加强税收征管


  15. 推进金税三期建设。根据总局金税三期推广工作总体部署,按时完成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个人所得税系统、管理决策1包和2包等总局新建系统全部平稳上线,做好本地特色软件与金税三期衔接工作。


  蒋旭涛牵头负责,具体由征管科技处牵头,市局各相关处室(除巡视办、机关党办)、电税中心共同参与。


  16. 强化税收风险管控。制定执行2016年全市风险管理工作计划,加强计划跟踪管理。确定2016年度市级重点税源名单,提出重点税源风险管理平台(三期)业务需求。提升市局级风险事项应对质量,做好重点税源风险管理平台(三期)培训及应用,通过大数据应用管理提高风险管理质量。


  蒋旭涛牵头负责,具体由征管科技处牵头,市局风险办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参与。


  17. 建立电子税务局。对接国地税征管改革、“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和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结合金税三期推进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加大政府部门间涉税信息共享应用力度,全力推进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深化网上涉税服务,实现涉税事项网上办理工作目标。


  蒋旭涛牵头负责,具体由征管科技处牵头,办公室、法规处、货物劳务税处、退税处、所得税、国际税处、财行处、规划核算处、纳税服务处、财务处、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共同参与。


  18. 优化完善出口退(免)税预警评估指标。根据《出口退(免)税预警评估指标及其设置说明1.0版》投入实际运行后的应对结果和评估成效,持续做好指标优化和体系完善,防范出口骗税。


  李俊珅牵头负责,具体由退税处牵头,货物劳务税处、征管科技处、稽查处、电税中心共同参与。


  19. 推进出口退税分类管理,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范围。建立分类管理点对点服务机制,组织测算分析和方案调优,制发管理办法启动实施。按照总局逐步扩大无纸化试点企业范围的要求,在将试点企业扩大到整个自贸区范围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到全市范围。


  李俊珅牵头负责,具体由退税处牵头,征管科技处、规划核算处、纳税服务处、电税中心、浦东新区税务局共同参与。


  20. 加强财产行为税基础管理。利用市规土部门提供的宗地信息,做好房土两税税源信息核查工作,结合金税三期,完善税源登记信息。依据总局财产行为税种的管理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加强督导检查,确保有效落实。


  曹晖牵头负责,具体由财产行为税处牵头,征管科技处共同参与。


  21. 加强非居民后续管理。防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进一步加强对备案事项的事后分析,开展对付往避税地和低税率国家(地区)境外劳务支付的专项检查。


  龚祖英牵头负责,具体由国际税务处负责落实。 


     22. 加强稽查案源管理。按照《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规定,制定本市随机抽查实施办法。加强税务稽查案源管理,依托互联网+、大数据提升打击各类税收违法行为的精度和力度,提高稽查工作质量。


  曹晖牵头负责,具体由稽查处牵头,征管科技处、人教处共同参与。


  五、创新税收服务


  23.加快12366上海中心建设。根据总局《12366纳税服务升级总体方案(试行)》要求,加快12366上海中心建设。运用“互联网+”思维,整合纳税服务资源,建设多屏全网场景式服务平台,重点聚焦“四大功能”,突出“能问、能查、能看、能听、能约、能办”六能型服务,打造成为税法宣传前沿阵地、纳税咨询沟通渠道、服务方式创新基地、数据采集集成平台、税务形象展示窗口和国际交流合作载体。


  刘新利、吴桐声牵头负责,具体由纳税服务处、七分局牵头,办公室、国际税务处、征管科技处、财务处、人教处、电税中心共同参与。


  24. 创新“双自联动”服务举措。按照推进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和“双自联动”发展要求,从激发企业活力,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等角度,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联动发展。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支持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的若干举措,认真总结“办税一网通10+10”等创新服务举措的落实情况,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质效。


  刘新利牵头负责,具体由纳税服务处牵头,法规处、货物劳务税处、退税处、所得税处、国际税务处、征管科技处、电税中心共同参与。


  25. 强化大企业税收服务。以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在沪企业和本市列名管理大企业为对象,通过完善大企业纳税服务机制,创新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产品和方式,提供大企业税收政策确定性服务,提升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


  刘新利牵头负责,具体由大企业管理处牵头,办公室、货物劳务税处、所得税处、国际税务处、财产行为税处、征管科技处、电税中心共同参与。


  26. 探索纳税服务智能咨询。运用语音合成、语音识别、机器人技术、自然语言理解和大数据分析等多种先进技术,依托12366知识库,打造税务系统智能咨询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多元化智能咨询服务。


  蒋旭涛、朱锦山牵头负责,具体由电税中心牵头,纳税服务处、七分局共同参与。


  六、加强队伍建设


  27. 优化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选优配强领导班子,强化干部监督,提升班子素养。加强处级领导干部、处级后备干部培训培养,开展系统副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系统处级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和处级非领导职务晋升。加大青年干部培养力度,探索实行基层专业技术、重点岗位选拔。开展“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探索实施基层标杆管理。制定新一轮系统人才发展实施计划和人才库管理办法,强化总局领军人才使用管理。统筹推进“三训联动”,做优“校训”、做大“网训”、做强“实训”。开展青年科级干部公开选拔和市局机关岗位遴选。


  龚祖英牵头负责,具体由人教处负责落实。


  28. 实施数字人事试点。做好调研,明确重点,制定和优化数字人事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建立领导组织构架和管理制度。科学安排,有序推进试点单位上线前全员培训和模拟运行工作,不断积累经验,形成试点成果。及时做好税务干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上线工作,加强对税务干部平时考核,探索加强税务干部管理的全新工作模式。


  龚祖英牵头负责,具体由人教处负责落实。


  29.抓好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项工作。强化主体责任,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细化主体责任,协助党组细化分解任务,逐级明确选人用人责任、明纪纠风责任、预防监管责任、支持保障责任、管理示范责任等事项分工,制定责任清单。落实主体责任,完成领导小组调整,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制度规范建设,为主体责任落实提供保障。


  龚祖英牵头负责,具体由人教处负责落实,市局各处室配合。


  30. 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加大审计力度,以经济责任审计为抓手,开展对领导干部履职和内部管理的审计评价。


  阎更耀牵头负责,具体由督察内审处负责落实,人教处、财务处、监察室及各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31. 开展巡视工作。根据总局开展深化巡视整改和全面自查自纠工作要求,结合巡视情况反馈通报,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自查违法违纪、违规隐患和廉政风险问题,全面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巡视工作条例。根据总局巡视工作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完善巡视制度。按照巡视全覆盖要求,开展常规巡视、专项巡视和巡视回访,重点发现组织领导弱化、主体责任缺失、管党治党不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选人用人和腐败问题。按照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要求,积极探索对基层税务所的巡察。


  阎更耀牵头负责,具体由巡视办负责落实,办公室、法规处、纳税服务处、征管科技处、稽查处、财务处、督察内审处、人教处、监察室、机关党办配合。


  32. 加强系统党建工作。深化群教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结合纪念建党95周年和“两学一做”专题活动强化思想建党,深入推进创先争优活动。加强能力建设,举办系统党办主任和党务干部系列培训班,着力强化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推动党建工作各项职责的层层落实,做好述职评议工作。


  龚祖英牵头负责,具体由机关党办负责落实,


  33. 推进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筹划和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活动,开展“践行群众路线,我们在路上”报道。着力推进税务职业道德建设,组织开展“改革先锋、岗位建功”主题实践活动。细化“双联系”制度和领导干部基层联系点制度,推进红色主题教育。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等的创评。开展税务文化节,在全系统开展“传承好家风好家训”活动,不断拓宽和丰富税务文化内涵。


  龚祖英牵头负责,具体由机关党办负责落实,办公室配合。


  七、强化行政管理


  34. 大力推进绩效管理。根据总局绩效管理工作的要求,做好绩效管理体制构建和绩效团队重组,完成职责转移和调整工作。在全面推进绩效4.0指标体制建设基础上,探索和研究绩效计划推进、绩效督导检查、绩效结果运用等管理机制,提升管理效能。做好日常绩效管理,加强信息通报、业务培训和沟通交流,加强绩效文化建设,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创建绩效品牌。


  胡兰芳牵头负责,具体由绩效办负责落实,各处室共同参与。


  35.完善内控机制信息化升级版建设。加强上海市税务局内部风险监控平台2.0版的日常管理,落实实时阻断和痕迹化管理。金税三期平稳运行后,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配合做好内控机制防御和管理评价系统上线应用工作,实现金税三期与内控机制信息化升级版的深度融合。


  阎更耀牵头负责,具体由监察室负责落实,征管科技处等各业务处室、财务管理处、电税中心、票据中心配合。


  36. 强化预算执行。树立预算编制科学化意识,确定预算执行管理重点项目目标,在资金合理使用范围内,进一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蒋震平牵头负责,具体由财务处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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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