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会[2020]43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非上市企业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1-13
文号:沪财会[2020]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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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为进一步规范非上市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工作,不断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现就本市2021年非上市企业全面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摸排本区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


  2021年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重要一年。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应当自2021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收入准则、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等新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根据财政部《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财会[2017]20号)规定,符合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条件的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保险公司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公司,应当自2021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等准则;金融企业、拟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公司以及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大中型企业和母子公司等,应积极准备实施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贯彻实施工作是财政部门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应充分担负起会计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与国资、税务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及时协调和部署本区2021年全面贯彻实施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摸排所属非上市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充分了解所属企业的数量、规模、类型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情况,并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市局会计处报送基本情况(具体格式见附件1)。


  二、加强指导和服务,督促企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企业是会计准则实施的责任主体。各单位要积极行动,督促企业落实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做到早准备、早布置,督导企业管理层为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实施提供组织、人力、制度、资金等保障,指导和服务企业认真做好以下主要准备工作:


  一是深入学习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各企业应当将学习和掌握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作为规范会计核算、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完善内控机制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积极组织企业各级管理层、相关业务人员和财会人员参加培训。


  二是认真做好相关资产清查工作。各企业应当对收入合同、租赁合同、金融资产等进行认真盘点、全面清查和质量核实,如实反映收入合同中的履约义务、租赁交易的实质和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等,为规范收入核算、使用权资产和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奠定基础。


  三是进一步加强业财融合。各企业应当结合执行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的要求和企业本身业务情况,深入研究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及时梳理和改进业务流程,调整完善各项内控政策、程序及措施,尤其是要补充完善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使用权资产管理、收入合同识别、租赁合同管理等内容,为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实施奠定良好基础。


  2021年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除做好上述准备工作外,还要开展全面资产负债清查工作和子企业户数清理工作。其中,全面开展子企业户数清理工作是指企业应按照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自上而下分级组织做好子企业户数核实工作,认真清理下属企业的户数、管理级次、股权结构、经营状况等,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为规范界定合并范围和企业级次奠定基础。


  三、指导企业慎重选择会计政策,切实规范新旧衔接工作


  各单位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坚持把监督和服务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作为重要工作来抓,指导企业开展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转换工作量评估、制定转换方案、规范各项会计基础工作,督促和服务企业认真做好新旧衔接:


  一是认真模拟测算实施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并及时向管理层报告。


  二是慎重选择会计政策。各企业应当根据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规定,统一修订企业内部会计核算办法,细化会计核算内容,合理选择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确保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规范化。


  三是认真做好有关账务衔接工作。各企业应当根据会计核算变化情况,制定新旧准则会计科目转换办法,完善企业内部核算体系,明确核算口径和确认原则,并在首次执行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时,对金融资产等有关科目按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要求进行余额转换,确保新旧会计科目和账务顺利衔接,准确核算首次执行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的累积影响数。


  四是及时升级改造会计信息系统。各企业应当按照执行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会计科目的变化及其衔接规定,及时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调试,以便实现数据转换,方便会计信息的对外披露,确保新旧账套的平稳过渡。


  2021年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除做好上述新旧衔接工作外,还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和《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09]16号)等规定,理清股权益差异情况,编制《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做好首次执行日的新旧衔接转换工作。


  四、聚焦重点难点领域,引导企业关注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重大变化


  各单位要借鉴上市公司执行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的经验,聚焦重点难点,及时加强业务指导,引导企业关注以下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实施热点难点问题:


  一是时段法或时点法的判断。企业要正确判断和应用时段法和时点法,辨别相关收入是在履约义务履行的整个期间内确认,还是只能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的时点确认。


  二是主要责任人或代理人的判断。企业应当根据其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控制该商品来判断其从事交易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三是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的区分。合同资产是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并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应收账款是企业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只有在合同对价到期支付之前,仅仅随着时间的流失即可收取的款项才是无条件的收款权。


  四是金融资产分类。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特征,将金融资产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等三类。金融资产的分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五是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均要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六是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对于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主要分析发行方是否具有还本付息的义务,以及发行方可否无条件地避免该义务,即无需还本付息的安排是否由发行方控制。


  七是租赁的识别。租赁识别的重点在于客户是否控制已识别资产的使用,及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内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八是租赁期的确定。企业在确定租赁期时,需要评估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在进行上述评估时,需要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包括自租赁期开始日至选择权行使日之间的事实的预期变化等。


  九是增量借款利率的确定。在确定增量借款利率时,承租人需综合考虑自身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租赁期、租赁负债金额、租金支付方式、租赁资产的性质和质量、经济环境等多方面的因素。


  十是低价值资产租赁的判断。低价值资产租赁的判断依据为资产全新状态下的绝对价值,不受承租人规模、性质等的影响,也不考虑该资产对于承租人或相关租赁交易的重要性。


  2021年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除关注上述问题外,还要关注《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09]16号)等文件明确的重点问题。


  五、充分利用多种方式方法,大力宣传交流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经验与案例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和方法,广泛宣传企业会计准则,充分交流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经验、难点与对策。一是要利用专题培训、实地调研、案例交流、论文征集、小型论坛、知识竞赛等形式,全面培训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的重点难点与主要变化,实现2021年实施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企业的会计人员培训全覆盖,促进管理层和广大会计人员深刻学习领会和全面掌握企业会计准则。二是要充分吸收借鉴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实施经验和教训,发挥相关专家学者、高端会计人才的智力优势和专业力量,成立新会计准则实施专家指导组,采取结对帮扶、对口交流等形式,帮助新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公司解决难点问题,切实提高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三是要采用跟踪分析、调查研究等方式,至少选择两家单位作为重点调研对象,并于2021年5月30日前向市局会计处报送调研单位信息(报送内容详见附件2)。同时,搜集汇总本区非上市企业执行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剖析、提炼和总结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主要矛盾,并提出分析性意见和相关结论,归纳形成《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案例报告》(格式见附件3),并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市局会计处报送至少一篇案例报告。


  特此通知。


  联系人:林菊红(54679568-17042)


  附件:


  1.《非上市企业基本情况表》


  2.《非上市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跟踪调研单位信息表》


  3.《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案例报告》参考格式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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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