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印发《关于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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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0年11月19日




关于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质量,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八八战略”再深化、改革开放再出发,聚焦聚力高质量发展、竞争力提升、现代化建设,围绕金融强省目标,深入实施“凤凰行动”计划,优化上市公司发展环境,解决上市公司面临的突出问题,全力推动上市公司稳健发展,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争当后疫情时代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领跑者,为建设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战略协同,强化统筹推进。将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与长三角一体化战略、省域治理现代化、“一带一路”倡议、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打造八大万亿产业、建设十大工程、各类金融改革试点建设等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度融合、联动推进,全方位融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市场导向,发挥政府作用。遵循市场规律,强化市场主体力量,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把“整体智治、唯实惟先”的理念运用到推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优化政府服务,改善营商环境,以政府有为助推市场有效,引导上市公司走高质量发展之路。


  全面提升,增量存量并重。营造有利于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外部环境。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深化改革的良好时机,从增量入手,推动更多优质企业上市。加快存量调整优化,将化解上市公司风险作为我省经济结构调整、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抓手。


  (三)主要目标


  上市公司运作规范性明显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不断改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风险公司数量和主要风险指标大幅下降,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整体质量显著提高,打造浙江上市公司整体品牌形象;上市公司融资、并购重组规模位居全国前列,并购重组成为推动产业整合提升的重要方式,涌现一批围绕主业、实体并购实现做大做强的成功案例;上市公司成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典范,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和研发投入、专利数以及收入利润增长等发展质量指标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涉及的亩均论英雄、亿元GDP融资等重要指标全国领先。


  二、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提质增效


  (四)培育上市后备资源。完善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动态更新、精准服务,围绕“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主线,抓好各梯队企业的辅导培育,提升拟上市企业规范水平。健全现有各类激励政策,进一步加大企业改制上市的支持力度。建立容错机制,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改制企业过往的不规范行为,简化发行上市各类证明文件办理程序。发挥天使基金、创投基金、私募基金等在科创型企业培育中的积极作用,加大私募股权机构与科创型企业的投资力度,支持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浙江隐形冠军等企业发展壮大。(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浙江证监局、各市政府)


  (五)支持优质企业上市。抢抓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机遇,结合新情况新特点,巩固深化“凤凰行动”计划。结合我省产业发展特色,加快推进数字经济、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八大万亿产业的企业上市;立足全省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工作,实现一批优质制造业企业上市;重点推动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创型企业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红筹企业在A股上市。建立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常态化工作联络机制,加大上市推动力度,形成国有与民营、传统与新兴,行业与产业广覆盖的上市公司阵容。(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浙江证监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外汇局浙江省分局)、省国资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各市政府)


  (六)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贯彻落实融资畅通工程,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引导上市公司结合生产经营需要、项目投资需求、市场状况优化融资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开展多元化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优先股、永续债、可转债、REITS等创新融资工具丰富融资手段。促进市场化并购重组,加大对并购重组的土地、金融和财政支持力度,在省内发生的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的重大并购活动,当地政府应给予奖励。引导上市公司围绕主业开展并购重组,支持外向型、跨境经营的上市公司利用好跨境并购政策工具,发行股份购买境外优质资产。推动规模较大、带动性强的上市公司对标“雄鹰企业”,加快打造全球竞争力,培育世界一流企业。严防并购重组中“高估值、高承诺、高商誉”情形,遏制忽悠式重组、盲目跨界重组。支持各类上市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实施灵活多样的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各市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外汇局浙江省分局)、浙江银保监局、省商务厅)


  三、推动上市公司通过固本强基规范发展


  (七)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将上市公司治理融入我省高水平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建设。深入实施上市公司管理现代化对标提升工程,总结梳理浙江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典型案例,充分发挥正面示范引领和反面警示教育作用。鼓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把党建工作有关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科学界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各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民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行为。开展公司治理专项行动,通过公司自查、现场检查、督促整改,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督促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依法依规严惩各类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和机构要按照资本市场规则,支持、配合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浙江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经信厅、省国资委、各市政府)


  (八)维护上市公司利益。严肃处置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坚持依法监管、分类处置,对已形成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要限期予以清偿或化解;对限期未整改或新发生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要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催收股东占款,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公司利益。依法依规认定上市公司对违规担保合同不承担担保责任。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的,应当提出解决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切实可行方案。加大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浙江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法院、省公安厅)


  (九)探索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创新模式。总结推广现有的上市公司引领产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经验和做法,结合产业特色、上市公司数量、结构和存量风险、金融要素供给等因素,在具备条件的部分区域探索设立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在税收支持、企业改制、募投项目审批、土地资源、环保政策、市场准入、金融支持、存量风险化解、破产重整、多元化退出等方面探索新路径,争取国家层面支持,力争资本市场各项改革措施在示范区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各市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浙江证监局、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四、积极处置存量上市公司风险


  (十)推动高风险公司风险化解。建立市县政府领导对存量高风险上市公司风险化解的定点联系机制,牵头制定风险化解方案,必要情况下及时引入市场中介机构共同参与前述风险化解方案的制定与论证,发挥市场约束机制作用,综合运用金融、财税、行政、司法等途径帮扶高风险上市公司摆脱困境。对于控股股东需要破产重整的,各级法院要依法简化破产案件审理模式,企业重整成功后,金融、税务等部门应当及时修复重整企业信用。全力推动高风险上市公司重组工作,支持属地或省内优质资产通过重组方式进入上市公司,盘活存量资源。(各市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证监局、省国资委、省法院、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十一)加快劣质资产出清。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畅通主动退市、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上市公司多元化退出渠道,推动形成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对存在财务造假、利益输送、操纵市场等方式恶意规避退市行为,缺乏持续经营能力、严重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的公司,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启动退市程序。稳妥做好退市公司的维稳工作,支持投资者依法维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各市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证监局、省法院、省委政法委)


  (十二)积极稳妥化解股票质押风险。坚持控制增量、化解存量,落实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纾解工作机制,加强股票质押风险监测预警。压实主体责任,引导上市公司大股东主动“瘦身健体”,协调省内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执行场内质押标准,严格控制限售股质押。对纾困目的明确、决策程序合规、地方政府支持的国有资本投资项目或基金,建立容错机制,适度豁免投资风险追究和企业指标考核。支持银行、证券、保险、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化解。(各市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证监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五、形成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合力


  (十三)强化上市公司主体责任。上市公司要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不断提高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切实履行社会责任,鼓励通过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方式回报投资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做到忠实勤勉审慎,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做到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投资者。弘扬企业家精神,增强爱国情怀、勇于创新、诚信守法、承担社会责任、拓展国际视野。(各市政府、省工商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证监局)


  (十四)补齐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短板。支持本土券商创新提质,增强资本实力,加快建设高质量投资银行。争取新设证券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上市。引导审计、评估、法律服务机构规范发展。依托金融顾问制度,充分发挥金融中介机构在金融资源、人才资源、专业能力等方面优势,为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专业服务。引入各类总部型、功能性中介机构集聚发展。明确上市公司与各类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中介机构要严格履行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等法定职责。相关部门和机构要配合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履职,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浙江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司法厅)


  (十五)构建综合监管体系。坚持科学监管、分类监管、专业监管、持续监管,提高上市公司监管的有效性。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纳入日常监管,加强财政、税务、国资、海关、金融、市场监管、行业主管、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等单位涉及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的信息共享。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配合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开展案件调查工作。(各相关部门及各市政府)


  (十六)提升平台服务能力。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进一步发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浙江产权交易所、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在帮助企业规范提升、培育上市及私募融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探索与沪深交易所联动培育拟上市企业的新路径。发挥上市公司协会、浙江省并购联合会、浙江股权投资协会等平台作用,提升白沙泉并购金融街区功能,推进政府与市场联动,点面结合、拓展资本市场服务经济的广度深度。(浙江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


  (十七)营造健康的资本市场文化。依托于浙江大学、沪深交易所等专业力量,发挥政策研究、智囊顾问、专业培训、人才培育的作用,面向各级政府及金融管理部门、拟上市和上市公司、各类金融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开展系统化、专业化的资本市场培训,打造与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相匹配的高素质专业化金融干部队伍、高精专资本市场中介队伍和企业家队伍。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及时发布行业信息,引导上市公司把握所处产业位置、行业周期、技术阶段,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引导上市公司实控人及经营团队增强风险意识,切实防止因过度融资、多元盲目投资等造成严重流动性风险,树立正确的上市、融资、并购和退市观,营造良性健康的资本市场投融资氛围。实施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促进计划,支持帮助民营企业家实现事业新老交接和有序传承。(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证监局及各相关部门)


  (十八)加大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政策支持。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重大突发事件,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证券监管部门要在依法合规前提下,作出灵活安排;各地各部门加强协作联动,落实好产业、金融、财税等方面的纾困惠企政策,确保各项纾困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劳务用工、生产资料、公用事业供应和物流运输渠道,支持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对于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上市公司,争取国家层面给予并购、融资等方面的优先安排。(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证监局及各市政府)


  六、保障及激励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继续深化“凤凰行动”计划工作协调机制,浙江证监局与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牵头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细化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和障碍。各级政府要将上市公司作为当地重要战略资源,加强工作联系,动态跟踪。推进各级政府与省级金融管理干部的交流常态化。


  (二十)强化政策保障。各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我省全面对接科创板、创业板及新三板等方面的省级配套激励政策。各级政府也要安排专项政策予以支持。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与各地金改深度融合,纳入工作要点,助推辖内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二十一)加大考核激励。各地各部门要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深化“三服务”活动,及时高效提供企业涉及的诉求服务,帮助解决上市公司经营发展遇到的各类问题,防止行政执法一刀切;将防范化解质押风险、推动存量公司风险化解等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各项工作纳入考核范畴,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加大要素倾斜力度。


  (二十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媒体监督和引导作用,总结推广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讲好浙江资本市场发展故事。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法规解读,加大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营造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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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