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税发[2020]70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在成渝地区推行税收跨省电子缴库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1-17
文号:渝税发[202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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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成渝地区税收缴库的一体化程度,重庆市税务局、四川省税务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和成都分行在前期联合试点基础上,决定在成渝地区加快推行税收跨省电子缴库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纳税人在成渝地区跨省经营时,可使用机构所在地银行账户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或银行端查询缴税等方式,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实现税款直缴入库,切实为成渝地区纳税人提供税收缴库便利。


  二、推行步骤


  (一)前期已测试成功的9家商业银行自2020年11月20日起正式推行税款跨省电子缴库业务。具体是: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重庆银行。


  (二)其他商业银行可积极联系省级税务局和人民银行进行系统测试,测试通过后可直接上线跨省电子缴库业务,不再另发通知。各地税务局应根据纳税人需求,积极做好与商业银行、人民银行的协调工作,不断提高跨省电子缴库业务覆盖面。


  三、职责分工


  (一)税务部门工作职责。负责与税务相关的流程设计、业务支持、技术支持;协调跨省纳税人签订三方协议,使用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办理跨省缴税;协调国家税务总局争取政策支持等事项。


  (二)人民银行工作职责。负责与辖区内各家国库信息处理系统(以下简称“TIPS”)联网银行对接;负责组织协调与国库、商业银行相关的参数设置、资金清算、入库等业务或技术支持事项;协调人民银行总行争取政策支持。


  (三)TIPS联网银行工作职责。部署本行的系统环境;协调总行或本行业务技术部门及时解决业务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协调总行及时完善业务系统,全面支持通过TIPS联网方式办理跨省电子缴库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加强此项工作组织领导,全面协调推进工作,深入分析,准确定位重点问题,统筹督导措施落实,提升工作成效。


  (二)强化部门协调。各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横向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发挥合作效用,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全力推进跨省电子缴库工作。


  (三)加快推广进度。具备开展条件的TIPS联网银行要按月向管辖人民银行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应包括完成签约纳税人数量和电子扣税笔数、金额),具体报送时间及方式另行通知;暂不具备条件的TIPS联网银行要抓紧时间改造系统,其中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法人银行原则上应在年底前完成系统改造和测试上线工作,确保跨省电子缴库工作的顺利推进。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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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