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办函[2020]6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协作机制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0-27
文号:粤办函[2020]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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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自然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监测中心,各区、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2019年12月,不动产登记已实现部分非涉税涉费业务的“全市通办”,即不动产登记全市受理和归属地审批的模式。“全市通办”服务开展以来,全市已办理案件3000多件,节省了权利人时间成本、提高了办理效率,得到了企业和群众的一致好评。根据高效青岛建设攻势2020年攻坚任务要求,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决定将存量房屋买卖转移登记、新建商品房屋转移登记等登记类型纳入“全市通办”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通办”登记类型


  “全市通办”登记类型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新建房屋转移登记、存量房屋买卖转移登记、抵押权登记(不含部分土地及在建抵押权注销)、预告登记、预告登记转本登记、换发登记等。其中:“全市通办”的新建房屋转移登记仅指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情形;存量房屋买卖转移登记仅指土地增值税计算采用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加计扣除的情形,不包括采用重置成本报告和核定方式征收的情形。


  根据《青岛市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试行)》重新梳理后,“全市通办”登记类型共包括4大类19种(详见附件1)。


  二、涉税事项说明


  (一)涉税业务职责。“全市通办”业务受理税务机关为责任单位,负责预审、二级审核、征税、开票、补税。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事后复审,退税。


  (二)税收核算工作。“全市通办”税收收入核算以纳税人税款所属地税务机关为核算主体,各会统核算科目均按税款所属地税务机关进行核算。


  (三)涉税预审大额税款报备。受理窗口税务预审人员要加强对异地受理案件的审核,预审单笔交易税款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应在登记受理前通过内网邮箱和电话主动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业务审批联络人报备,联络人根据局内工作安排及时汇报,纳入税款监控(详见附件2)。


  (四)涉税争议处理。在征税过程中出现争议的情况,可在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取证后中止“全市通办”,告知纳税人回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继续办理,并通过内网邮箱和电话主动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业务审批联络人报备。


  (五)跨区税源登记。异地办理房地产税收业务的纳税人,需要进行跨区税源登记的,在“同城办税综合服务岗”增加“跨区税源登记”权限。


  三、受理时记录邮寄人信息


  权利人缴纳费用后,可在“青岛网上房地产”网站或归属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中查看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权利人需纸质证照的,为申请人提供EMS邮寄送证服务。异地受理区市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应在受理时完整记录邮寄人信息,以便归属地区市及时准确获知,并打印证本。


  四、统一办件时限计算标准


  各区市办理时限计算节点统一为受理提交后开始计算,向办证人、纳税人解释时要统一标准。


  五、纸质档案的整理与交接


  (一)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各区市不动产登记部门专门刻制带有“全市通办件”标识的档案整理专用印章,初步整理档案时在档案封面盖此章,并单独存放。档案交接时间固定为每月第一周的周二上午,各区市到市登记中心集中交接。各区市确定一名档案交接联络人,及时沟通档案交接遇到的问题(详见附件3)。


  (二)涉税档案管理。因涉税档案已全部实现电子化,无需交接纸质档案。


  各区市登记部门、税务部门要加强业务沟通衔接,做好人员培训,做好大厅、窗口和咨询电话等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http://qingdao.chinatax.gov.cn/xxgk2019/tztg/202011/t20201110_59484.html


  1.“全市通办”不动产登记类型分类表


  2.“全市通办”业务审批联络人员表


  3.“全市通办”登记档案交接联络人员表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


“全市通办”不动产登记类型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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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