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人社规字[2020]4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9-01
文号:津人社规字[202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84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海河英才”行动计划,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充分释放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潜能,以一流的人才发展环境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及本市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现就本市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通知如下:


  一、拓宽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


  (一)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拓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经个人申报,所在企业、劳动关系所在区人社局审核,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职称评审委员会参加评审。申报人存放人事档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区人社局要积极创造条件,在专业技术人才密集的创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等设立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开展职称政策宣传、申报受理等服务。


  (二)民营企业委托市或区具有人事档案存放资格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企业人事代理服务的,可按第一款规定程序,委托相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职称申报服务。积极探索通过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受理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


  (三)建立职称兜底申报机制,在中国北方人才市场所属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开设面向全市的民营企业职称申报专门窗口,在天津(滨海)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开设面向滨海新区的民营企业职称申报专门窗口,受理民营企业或自由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民营企业可按第一款规定程序,由专门窗口提供职称申报服务。


  (四)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的,3年内可在原单位申报职称,其创业和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被派驻外地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按有关规定在派驻地申报职称评审。


  二、健全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机构


  (五)全市各相关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应确保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非面向单位、系统内部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向民营企业平等开放。各行业(专业)主管部门要系统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职称评审政策。各行业(专业)职称评审专家库,要吸纳一定数量的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评审专家。


  (六)组建天津市民营企业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民企职称评委会”),重点聚焦新动能领域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实行随时申报、单独评价、精准评价、一年多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可向民企职称评委会申报职称,也可向本市工程技术系列相关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


  (七)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民营企业自主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或由民营企业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程序经行业(专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开展职称自主评审。


  三、完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标准


  (八)充分体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的特点和工作实际,各职称系列(专业)制定评审标准,要贴近民营企业用人需求,坚决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对论文、职称外语等不做限制性要求。对民营企业已聘用的应用型人才,申报职称时可凭企业自主认定的专利、项目、案例、研究报告、试制总结、工作方案、设计文件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中的核心人才或市级“项目+团队”核心成员,可凭企业董事长或团队带头人签署的业绩证明函替代论文。


  (九)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职称评审标准的制定,各职称系列(专业)制定评审标准时,要广泛征求本市民营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的意见,积极吸收借鉴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的人才评价标准。根据本市民营企业行业变化和新兴产业发展需要,适时增设职称评审专业。


  四、创新民营企业职称评价方式


  (十)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的初级、中级、高级职称评价,按照国家和本市确定公布的各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方式开展。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民营企业引进和培养的海内外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不论是否取得过职称,均可根据其业绩水平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不受民营企业岗位数额限制。


  (十一)扩大民营企业用人自主权,除“以考代评”职称专业外,民营企业可自主聘任初级职称;民营企业可对博士、博士后或取得助理级职称2年以上的硕士,自主聘任中级职称;在民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基金资助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出站后继续留在本企业工作时,可由该企业自主聘任副高级职称。


  (十二)民企职称评委会探索采用考试、评审、答辩、考核认定、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维度评价方式,全面提高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因驻外或其他情形,确实不能参加现场答辩评审的,可通过网络技术手段远程评审,减轻专业技术人才负担。


  (十三)对于本市不具备评审能力的职称系列(专业),可申请委托国家部委或外省市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按照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有关政策,做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资格与职称的衔接,避免重复评价。


  五、加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事中事后监管


  (十四)在民营企业职称评审中,要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既要坚持业绩导向,重点评价申报人的专业能力、业务水平、市场认可度,以及人才对产业发展的贡献;又要坚持严格标准,不设置评审通过率,不迁就照顾,不降格以求,准确把握评审标准规定的各项条件。


  (十五)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有关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及行业(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开展抽查、巡查。对存在制度缺失、管理混乱、评审质量不高、社会反映较大等情形的,要及时督促整改、暂停评审工作直至取消评审权。


  (十六)各行业(专业)主管部门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要严格按照核准备案的专业领域和区域范围开展职称评审工作,不得多头重复评价、交叉评价和强制评价。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


  六、提升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服务水平


  (十七)各区人社部门和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加大职称政策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方法,搞好职称政策解读,做到及时公开、化繁为简、通俗易懂。


  (十八)加快推进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依托“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查验”。进一步简化申报评审程序,精简申报材料,取消职称申报表档案部门盖章,逐步实现民营企业职称无纸化申报、人才一次不用跑。社会化评审、自主评审和自主聘任等方式获取的职称均发放电子职称证书,并提供网上查询验证服务。


  (十九)促进职称评审结果与民营企业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引导民营企业将职称评审结果作为确定岗位、考核、晋升、绩效、薪酬等人力资源管理的依据。


  各区人社部门、行业(专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工作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人社局。


  本市外资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和自由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非公经济组织人员和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1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政策问答


  一、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有哪几种?


  答:有3种渠道。一是向劳动关系所在地的人社局申报;二是向集体委托人事档案存放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三是向民营企业职称申报专门窗口申报。


  二、民营企业职称申报的程序是什么?


  答:经个人申报、用人单位审核后,可向劳动关系所在地的人社局、集体委托人事档案存放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民营企业职称申报专门窗口报送申报材料。


  三、民营企业职称申报专门窗口有哪几个?


  答:有2个。一是在中国北方人才市场所属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开设面向全市民营企业的职称申报专门窗口;二是在天津(滨海)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开设面向滨海新区民营企业的职称申报专门窗口。


  四、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范围是什么?


  答:天津市民营企业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工程技术系列人工智能、机械、电气、设备、电子、计算机、化工、环保等专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既可向全市工程技术系列相应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也可向天津市民营企业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


  五、民营企业可否申请职称自主评审?


  答: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民营企业,经行业(专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开展职称自主评审。具体程序要求按照《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自主评审工作办法(试行)》执行。


  六、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标准有哪些特点?


  答:突出评价民营企业人才的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对民营企业已聘用的应用型人才,申报职称时可凭企业自主认定的专利、项目、案例、研究报告、试制总结、工作方案、设计文件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中的核心人才或市级“项目+团队”核心成员,可由企业董事长或团队带头人签署业绩证明函,用于替代论文。


  七、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方式有哪些特点


  答:有3方面的特点。一是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民营企业的海内外引进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不论是否取得过职称,均可根据其业绩水平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不受单位岗位数额限制。二是扩大民营企业用人自主权,除以考代评的专业外,民营企业可自主聘任初级职称;民营企业可对博士、博士后或取得助理级职称2年以上的硕士,自主聘任中级职称;在民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基金资助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出站后继续留在本企业工作时,可由该企业自主聘任副高级职称。三是对于本市不具备评审能力的职称系列或专业,可申请委托国家部委或外省市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有关政策,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资格可与职称进行衔接对应。


  八、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的原则是什么?


  答:在民营企业职称评审中,要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既要坚持业绩导向,重点评价申报人员的专业能力、业务水平、市场认可度,以及人才对产业发展的贡献;又要坚持严格标准,不设置评审通过率,不迁就照顾,不降格以求,准确把握评审标准规定的各项条件。


  九、咨询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政策的渠道有哪些?


  答:有3种渠道。一是市区两级人社部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官方网站和对外服务电话;二是可拨打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电话12333;三是可拨打全市民营企业职称申报专门窗口咨询电话23269010。


  十、民营企业职称申报的途径是什么?


  答:依托“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民营企业职称申报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查验”。


  十一、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获得职称后有什么用途?


  答:促进职称评审结果与民营企业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民营企业可将职称评审结果作为确定岗位、考核、晋升、绩效、薪酬等的依据。


  十二、其他非公组织是否可参照执行?


  答:可以。本市外资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和自由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均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