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税协发[2020]27号 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税务师行业师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8-03
文号:津税协发[2020]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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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税务师事务所:


  经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现将《天津市税务师行业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0年8月3日



天津市税务师行业师资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规范行业师资管理,发挥行业师资人才在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推进教育培训深入开展,提高行业教育培训工作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二、师资人员从行业人才库人员中选任。


  三、选任条件


  1、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精通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涉税专业服务的相关规定;


  2、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实践工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分析研究能力;


  3、具备教育培训的业务能力。有从事教育培训的经历,能够提供教育培训课题课件或专题研究课题成果。


  四、师资工作职责


  1、承担市税协安排的业务培训及税收公益讲堂课程的授课工作;


  2、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宣传、业务培训工作;


  3、参与市税协组织的培训课题项目开发、公益性税收宣传及税务师事务所业务互助学习小组的业务培训、专题辅导等活动;


  4.按照市税协安排参加中税协和有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师资培训。


  五、课题课件的选择和确定。采取师资人员自报和协会协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自报课题课件。师资人员于每年12月份,上报本年度课题课件(1至3件)和下年度课题研究、课件准备计划,报市税协秘书处。


  2、市税协秘书处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筛选,


  按照同一课题,确定1至3个备选方案,报市税协教育培训宣传领导小组。


  3、市税协教育培训宣传领导小组审评师资课件,根据培训工作总体安排,分业务课题类型分别排列、选定,列入师资课题库。


  因特殊情况和实际需求,可由市税协教育培训宣传领导小组指定师资准备课件。


  六、建立师资课题库。市税协秘书处对领导小组选定的课题课件进行排列,建立师资课题库,并在行业内公告。做到资源共享,以及时满足行业会员和纳税人的需求。


  七、师资课题课件的运用。采取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相结合,提高宣传教育培训效能。


  1、利用市税协网站和微信视频等多种形式,开展线上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宣传教育培训覆盖面和效率。.


  线上培训视频课件要求:课题明确、内容完整、表述准确、注重实效。时长一般在1小时左右,特殊情况,可按集或分篇编辑、播放。


  2、根据业务需求,组织实施线上专题培训或通过市税协网站、市税协微信群登载,提高培训辅导的覆盖面和工作效能。


  3、根据社会和纳税人需求,对外推介。


  4、组织开展公益性税收宣传和专题讲座。


  八、课题研讨交流。每年组织1至2次培训课题研讨活动,总结工作实践,交流工作经验、展示教学成果以适应新需求、开拓新思路、开发新课题,拓展新业务。


  九、管理措施。按照行业人才库管理办法规定,一并对师资实施动态管理,年度考核。


  对不认真履职的师资人员,经协会教育培训宣传领导小组研究,报会长办公会批准后予以调整。


  对年度考核、师资人员调整情况,在行业内予以通报。


  十、工作报酬及奖励。按照行业人才库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办法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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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