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税协发[2020]26号 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税务师行业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8-03
文号:津税协发[2020]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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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税务师事务所:


  经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现将《天津市税务师行业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1.天津市税务师行业专家人才推荐表


  2.天津市税务师行业专家人才活动情况表


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0年8月3日



天津市税务师行业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业人才在税务师行业建设、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业务研究,及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推进业务培训、辅导活动的深入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天津市税务师行业人才库,是按照专业精湛、职业道德良好、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结构优化的标准,选聘相关业务方面的人才,组成专家队伍,为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天津市税务师行业人才库入选人员,按照专业特长,分为行业专家、税务专家、业务专家三个类别。


  第三条 入选条件


  (一)行业专家。税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高层管理人员或业务经理、业务骨干。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爱岗敬业,勤奋好学,诚实守信,本职工作业绩突出。没有违规执业和失信不良记录。


  2.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实践工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3.具有税务师职业资质或注册会计师、律师资质,并从事税务师行业工作3年以上。


  4.业绩突出,具有专业特长、业务授课或课题研究能力。


  5.关心、支持税务师行业的发展,热心税务师行业的集体活动。


  (二)税务专家。税务机关相关业务方面的领导及业务骨干。


  (三)业务专家。在职或从事过财政、财会、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与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相关工作的专家型人才。


  第四条 选聘方式


  (一)行业专家。按照事务所推荐、协会秘书处审核、会长办公会审批、颁发聘书的程序进行。


  1.事务所推荐。按照上述条件,由事务所选择、推荐本所内1至3名专业人才,填制《天津市税务师行业业内专业人才推荐表》报市税协;


  2.协会秘书处审核。对事务所上报的推荐材料,由秘书处进行审核,根据总体推荐情况和专业类别,提出审核意见;


  3.会长办公会审定。根据秘书处审核意见,会长办公会进行综合评议,研究确定入选人员;


  4.颁发行业专家聘书。


  (二)税务专家。根据工作需要,由市税协与市税务局相关部门沟通协商,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颁发税务专家聘书。


  (三)业务专家。根据工作需要,由市税协与有关机关、行业协会沟通协商,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颁发业务专家聘书。


  第五条 库内人才工作任务


  (一)行业专家


  1.承担或参与专项课题调研、项目开发,参与有关业务咨询、指导活动;


  2.参与行业自律检查、执业质量评价等专项工作;


  3.担任市税协安排的业务培训、专题辅导的师资;


  4.按照市税协安排,参加中税协和有关部门组织的业务专题或师资培训。


  (二)税务专家


  1.参与税收政策的解读、宣传、培训辅导活动;


  2.落实三方沟通机制,参与税务机关与税务师行业沟通协调和专题研讨;


  3.参与研究、解决税务师行业在涉税服务中的疑点、难点、争议问题。


  (三)业务专家


  1.为涉税专业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供相关政策业务服务和专业指导;


  2.参与或指导税务师行业的课题调研、项目开发、培训辅导、业务检查等专项工作;


  3.参与研究、解决税务师行业在涉税服务中的疑点、重点、争议问题。


  第六条 工作报酬


  (一)按照市税协安排,参加师资培训、相关业务培训的,培训费据实报销;


  (二)担任市税协安排的业务培训、专题业务辅导任课师资的,参照相关讲课费标准支付讲课费;


  (三)承担专项课题调研、项目开发工作任务,其成果通过评审的,参照稿费、讲课费标准支付;


  (四)在担任业务培训师资,开展课题调研、项目开发,参与行业自律检查等专项工作做出贡献,或取得的成果在国家税务总局、中税协报刊等刊物登载或在税务师行业内采纳推广的,参照市税协特殊奖励办法给予特殊贡献奖。


  第七条库内人才聘任期为2年。符合聘任条件,经审核审批,可连聘连任。


  对无故不参加相关活动,不完成市税协委托或安排的有关工作的库内人才,报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解除聘任,收回(注销)聘书。


  第八条 本办法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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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