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医保局发[2020]57号 天津市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高质量打赢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7-27
文号:津医保局发[202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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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委、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税务局、残联,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全市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动员部署会要求,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高质量完成医疗保障脱贫攻坚任务,坚决打赢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战,助力我市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坚定决胜医保脱贫攻坚信心决心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之年,也是脱贫攻坚工作的收官之年。我市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等医疗救助对象和部分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指享受医疗补助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统称“困难群体”)医疗保障领域突出问题基本解决,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长效机制还需进一步筑牢巩固、持续用力。各部门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市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动员部署会精神,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从讲政治的高度,坚决完成医疗保障领域各项脱贫攻坚任务,全力以赴做好攻坚收官工作。要坚持目标导向,围绕前期下发的涉及困难群体的各项文件,聚焦困难群体资助参保、大病倾斜、医疗救助等重点领域,及时排查整改问题。同时,持续优化管理服务,做好政策衔接联动,形成政策合力,确保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战全面胜利。


  二、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困难群体应保尽保


  我市已将困难群体纳入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要确保参保连续性和待遇稳定,巩固维护好困难群体动态应保尽保的局面。各级医保、税务部门要会同民政、退役军人、残联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狠抓困难群体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应保尽保、应缴尽缴,要做好新增人员动态缴费工作,进一步优化困难群体参保登记流程,避免重复参保。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民政、退役军人、残联等部门每月提供的增减名册,为困难群体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并维护医疗救助和优抚补助等待遇标识,确保新增人员及时享受待遇,对于不符合政策人员要及时摘除待遇标识;要加快优化部门间信息交互共享方式,逐步实现困难群体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通过系统自动办理;要重点抓好因疫情及其他原因新增困难群体动态参保工作,做好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接续衔接工作,确保困难群体动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覆盖范围。各部门要按职责持续关注我市户籍困难群体、以及纳入返贫监测范围的边缘人口参保变化情况,通过部门协作逐一核实处于特殊保障状态、异地参保相关人员参保情况,引导和动员困难群体积极参保。开展参保情况清查,摸清参保底数,依托国家医疗保障平台基础信息子系统,推进异地参保状态等信息实时核实比对。


  三、聚焦保障任务,做好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工作


  坚持精准施策、按标施策,确保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政策总体稳定。巩固完善基本医疗保障,落实大病保险提待和倾斜支付政策,持续做好医疗救助,提高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待遇水平。及时完成2019年度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指导各区医保局、街道(乡镇)做好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工作,确保平稳衔接、有序过渡。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一站式”联网结算。医保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落实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全额报销政策。持续做好新版医保药品目录落实和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工作,切实减轻贫困患者药品费用负担。严格做好门诊特定病待遇资格准入管理,加强医疗费用审核,进一步加强门特治理,坚决清理虚假门特,提高资金使用效能。


  四、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做好监管和经办服务


  各级医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医保部门的政策指导,加大基金监管力度,着力解决困难群体住院率畸高、小病大治大养及欺诈骗保等问题。稳定推进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加快推进京津冀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逐步扩大门诊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和人员范围。探索异地就医费用协查、交叉检查等工作机制,建立跨省区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打击异地就医过程中的欺诈骗保行为。落实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建设,加快医保电子凭证推广应用。继续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费用“一站式”结算服务。配合卫生健康部门落实本区域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措施,以及费用减免和住院押金政策。持续推进协议管理、深化支付方式改革,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医疗服务情况的监管和指导。


  五、创新工作方法,做好结对帮扶困难村工作


  涉农区医疗保障局要聚焦结对帮扶困难村和经济薄弱村医疗保障现实需求,围绕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经办服务等重点任务,积极创新方式方法,高质量做好各项医疗保障工作。要全力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工作,确保结对帮扶困难村居民及时参保;推进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要加强医保惠民政策的宣传引导,多方式、多渠道合理引导社会预期,避免不切实际过高承诺、过度保障、不可持续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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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