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会[2020]6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3-28
文号:津财会[202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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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市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2020年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工作,现将《2020年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天津市财政局

2020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0年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工作要点


  2020年,我市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市委、市政府和财政部有关部署,紧密围绕天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财政中心工作,打牢基础、提高效能,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会计力量。


  一、提升会计制度实施质量


  (一)营造会计法治体系宣传氛围。


  贯彻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围绕促进天津经济高质量发展,大力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加强会计法治宣传推广力度。贯彻《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重点做好《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会计领域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坚持会计法治建设与会计诚信建设相结合,夯实各单位会计法律主体责任和单位负责人作为违法会计行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提升各单位会计工作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提高社会公众会计法律意识,为会计行业、会计职业、会计人员营造良好的会计法律环境。


  (二)围绕重大任务筑牢会计基础。


  按照疫情防控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等重大工作任务安排,统筹调整全市会计管理工作。围绕疫情防控期间财产物资内控管理、捐赠等会计核算需要,做好制度规范、协调与咨询;围绕扶贫支援和结对帮扶困难村工作等主要任务,帮助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前方指挥部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制度,确保帮扶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强化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等涉农会计制度体系的实施指导,高标准提升农业农村经济主体会计工作能力和会计信息质量,为疫情防控战和脱贫攻坚战的全面胜利奠定坚实的会计工作基础。


  (三)深化政府会计制度改革成效。


  对我市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持续跟踪走访,做好新冠肺炎防疫期间捐赠业务等的指导和答疑,重点关注政府会计制度实施首年对部门决算工作和政府财务报告编报的影响,增强财政会计工作与国库、预算等工作的协调协同,支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落地实施;结合财政部新发布的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等,持续开展政府会计业务知识更新培训,特别是加强对各区师资力量的培育和指导,提升街道、乡镇等基层单位实施政府会计制度工作质量;针对公共基础设施、自然资源资产、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等特定业务事项,开展重点调研,确保政府会计制度实施不留死角,政府会计改革落地见效。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社会捐赠内控管理及会计核算的有关通知,规范捐赠款物的管理,确保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对财政部拟出台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解释第1号》、《中国共产党党费会计核算办法》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等会计政策,做好意见征询和贯彻实施工作。


  (四)扎实做好内部控制规范实施。


  继续深化落实《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继续发掘、总结典型案例并进行推广,指导和推进各机关、事业单位的内控建设和实施,督促其有效运用内部控制基本方法,重点加强预算业务控制、收支业务控制,贯彻从严从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过紧日子的管理要求,全面提升财务风险的治理能力和水平,强化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内控体系,坚决扭转各单位“大手大脚花钱”的思维惯性,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组织开展2019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核查内控报告信息质量,总结形成天津市年度内控报告并上报。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实施情况核查机制,充分运用内控报告成果并与审计监督联动,依托全市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及其他专项核查工作等形式,组织开展内部控制核查,扩大核查范围,推动内部控制工作从“立规矩”向“见成效”转变,从全面推广向重点关注转变。


  (五)提升企业会计准则实施质量。


  贯彻宣传财政部修订印发的各项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分部门、分行业深入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培训,扩大培训范围,提高培训质量。健全与市国资委等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开展新修订或新发布准则的实施情况调研,发挥专家智库作用,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推动形成会计专家答疑解惑主流渠道和发布机制,切实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


  (六)引导单位强化管理会计职能。


  充分整合高校、企业、中介机构等领域优势资源,加大管理会计知识体系宣传培训力度,挖掘我市管理会计应用案例,有效展示管理会计在现代经济体系下的重要作用,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管理会计建设上由被动变主动,由认识到应用,以信息化为依托推动管理会计深入实践,体现管理职能,赢得管理效益。


  二、增强会计人才服务能力


  (一)落实会计职称制度改革任务。


  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安排初、中、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加强考务政策宣传指导,为考生提供便捷高效的考试公共服务;加强考试组织管理、流程管理,为考生营造公平环境,维护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良好社会声誉,畅通会计人才职业资格晋升通道,增强广大考生的自信心和获得感。深入研究会计人才改革方向,遵循会计人员成长规律,坚持服务发展、科学评价、以用为本原则,报请市人社局出台我市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并在组织会计职称评审时严格落实,最大限度释放改革政策红利,形成会计人才政策高地效应,吸引更多优秀会计人才来津发展。


  (二)加快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步伐。


  组织对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及使用情况的调研,修订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方案,优化选拔培养结构,突出服务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职能。指导培养基地做好第五至第七期会计领军人才集中培训、考核答辩、毕业典礼等工作,继续实施已毕业会计领军人才知识更新计划。加大舆论宣传力度,通过简报、报纸、网络等多种方式,扩大高端会计人才的社会影响力,打造我市高端会计人才品牌。指导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行业内的高端人才选拔培养工作;指导市会计学会积极发挥高端会计工作委员会作用并深入参与我市会计改革与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头雁”的引领作用。做好财政部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和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报名推荐工作,组织参加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三)推进会计人员诚信体系建设。


  探索会计人员职业情况信用评价考核制度。贯彻《财政部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动机制,加大对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会计人员和会计后备人员不断提升会计诚信意识。贯彻落实财政部拟出台的《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推进会计人员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落地,指导督促会计人员有效发挥监督职能,切实维护财经纪律和会计秩序。积极引导社会各方依法依规利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褒扬会计诚信,惩戒会计失信,扩大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的影响力和警示力,使全社会形成崇尚会计诚信、践行会计诚信的社会风尚。


  (四)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


  印发《2020年度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并指导各区财政局、财政综合事务中心、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社会机构做好继续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严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关。调整疫情防控期间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线下培训政策,鼓励在线教育。指导涉农区做好《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等培训,提升农村财会工作质量,助力乡村振兴发展。


  三、支持会计服务行业发展


  (一)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


  指导做好会计服务行业“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和代理记账机构行政审批落实“告知承诺”制,大力推行会计行政管理服务“零见面”,全面推进“网上审批”、“承诺审批”,探索“电子证照”、“一网通办”,最大限度优化流程、高效办理。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任务,及时修订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和业务流程,提高行业监管效能。引导会计师事务所拓展业务领域,着力发展高端、增值服务,提升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探索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指导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内部治理、风险管理、质量控制建设,及时纠正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松散等问题,实现“有进有出、动态调整、优胜劣汰”的竞争格局。指导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有效发挥服务、协调、监督、管理职责,追踪年报审计工作,协调解决行业遇到的系统性难题,推动会计师事务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专业服务。


  (二)规范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行为。


  持续做好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依托代理记账信息化管理平台,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资格管理。加强后续监管,制定和完善配套监管制度,推动代理记账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指导市代理记账协会加强能力建设,紧跟市场需求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代理记账新形势,全力支持行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会计监督体系建设


  (一)加强会计监督基础规范建设。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新时期财会监督的使命、财会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定位等组织学习调研。切实履行会计法赋予的会计监管职责,有效发挥行政监管、社会监督、单位自律的各自优势,争取其他监管部门支持协同,切实改进和加强会计监管,指导、督促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得到有效落实。开展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警示教育,督促严守审计质量生命线。梳理会计监督法规制度,深入开展会计监督工作调研,加紧建立完善符合天津特点的会计监督基础性制度规范,夯实会计监督工作的制度基础。定期举办从事会计监督特定业务的培训,加强对会计监督业务的督促指导。


  (二)强化会计监督组织能力建设。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与其他监管部门密切配合,有效利用审计等部门监管案件线索,加强对有关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会计中介机构执业质量情况的重点检查,依法惩处做假账、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以及会计中介机构低价恶性竞争、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等违法行为。健全行业监管协同机制,拓展日常监管方式及手段,加强与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协同,整合监管资源,协调监管政策,共享监管信息,完善综合评价,提升监管效能,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推动打造天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结合财政部拟印发的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披露和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利用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平台等媒介,对处理结果进行公开通报,充分发挥诚信机制作用,推动构建联合惩戒格局。


  五、发挥会计理论指导作用


  充分发挥市会计学会的会计学术理论研究平台作用,指导其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在既有会计重点科研项目、会计研究活动、会计论文评选、会计刊物媒体等学术载体基础上,加强改革与创新,加强学术智库建设,委托市会计学会组织2021-2023年任期的会计咨询专家选聘工作。做实做精学术交流、成果总结等工作,推动会计学术公共服务产品转型升级,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突出时代性、战略性,为财政、会计事业发展做出更大支持和贡献。


  六、加强会计管理队伍建设


  (一)坚持党建引领业务发展。


  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持续深化,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突出以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大抓基层、抓实基础,突出服务群众、改进作风,以创建“学习型”处室为抓手,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将理论学习和提高自身素养相结合,不断找差距、抓落实,全面提升支部党的建设质量和水平,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支持会计行业“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统筹党建与业务发展,以党建引领会计领域高质量发展,实现两不误、双促进。


  (二)推进会计管理提质转型。


  着力固根基、补短板、强弱项,对现行各类会计准则制度进行总结汇编,发布会计准则制度电子工具手册,充分开发、利用各种培训形式开展会计人员业务能力提升,推动知识更新、素养提高,增强财政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干部在新形势下驾驭和解决复杂问题的本领。启动《天津市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的编制工作,进一步打开头脑上的“津门”,探索新的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工作思路,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从“管理型”加快向“服务型”转变,紧紧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中心工作,提升和改善本市会计管理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和质量水平。


  (三)完善会计服务协调机制。


  加强对财政综合事务中心、财政检查局等业务指导,密切与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市代理记账协会单位的沟通协调,切实形成合力。加强与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定期磋商、信息共享、提升效能、形成机制。做好各区财政部门、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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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