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资[2020]8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2-22
文号:津财资[202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48

各委、局,集团<控股>公司及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认真做好我市2019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以下简称“2019年度决算”),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1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准确界定报送范围,确保应报尽报


  我市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含一级金融企业)均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编制2019年度决算,包括市属集团控股公司、市委办局所办所属国有企业和各区国有企业。其中,中央下放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由主办国有企业负责上报。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本级报表外,还应按规定编制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合并(汇总)单位应全级次上报纳入合并(汇总)范围的企业。


  二、严格执行财会制度,确保数据准确


  企业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经济业务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三、组织落实决算工作,严格审核要求


  各委办局、市属集团控股公司和各区财政局要高度重视企业财务决算工作,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组织所属企业按要求做好数据填报工作。要加强对所属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所属企业报送的决算数据、财务情况说明书等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全面、完整。


  四、提高财务分析质量,加强数据应用


  各报送单位应高度重视数据分析应用工作,以科学的分析方法,认真撰写相关分析材料,强化对资产负债情况、生产经营情况、企业经济效益、国有资本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行业整体形势、面临困难、提高市场竞争力措施等情况进行分析,对照财政部要求报送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格式及内容,对财务情况说明书进行丰富和补充,为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提供有力支撑。


  五、按时报送决算资料,配合参加审核


  (一)报送方式。2019年度决算仍采用离线端报送方式。


  (二)报送内容和时间。各委办局、市属集团控股公司和各区财政局需报送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


  1.纸质材料。包括2019年度合并(汇总)决算报表(系统打印)、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及相关附注,请加盖单位公章后于4月20日前(以邮戳为准)邮寄至天津市财政局资产管理处(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4号521室,邮编300042)。


  2.电子材料。包括审核后的合并(汇总)及全部单户企业决算电子数据(jio格式)、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及相关附注资料电子版。电子材料请打包成压缩包,名称为“××单位企业财务决算”。压缩包请发送到邮箱juesuanshenhe@126.com,邮件标题同压缩包名称。财务情况说明书电子版还须上传至决算软件中的附件信息表。电子材料应于2020年3月31日前上传和报送。如财政部报送时间推迟,我市将相应调整。


  (三)资料下载。本通知文件、单机版软件及参数、填报手册等资料可从天津市财政局官网(http://cz.tj.gov.cn)“资料下载”栏目、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下载专区”栏目,或公共邮箱(guoqijuesuan@126.com,密码:23205521)、QQ群(160180565)共享文件下载。


  (四)审核安排。今年决算报表集中审核工作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要求另行研究确定。各单位应在确保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人员开展2019年度决算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市财政局将对各单位决算工作进行总结考评。


  各委办局、市属集团控股公司和各区财政局企业财务决算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资产管理处联系。联系人:李高亮、于娜;联系电话:23205521、23205519;传真:23205516。


  附件: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2020年2月22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