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防控[2020]9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2-08
文号:津财防控[2020]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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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级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规范和加强我市防控物资的管理和调配,提高流转效率,防范不当使用和流失,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资管理范畴


  本通知所指防控物资包括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管理的由各级财政性资金形成和接收社会捐赠的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各类药品、防护用品、消杀用品、救治器械、设备设施,以及用于储存、运输上述物资的器皿和交通工具等。


  二、规范和加强物资管理


  (一)服从统一调度。各单位要在履行好本部门职责基础上,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坚决服从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防控物资统一调配,协同做好全市防控物资保障工作。


  (二)简化审批程序。在疫情期间,各单位跨级次、跨部门调拨防控物资的,本着急事特办的原则,可履行主管部门内部程序后实施,不需报市财政局审批,确保防控物资及时有效调配到疫情防控一线。达到市财政审批权限标准的,留存好相关依据、资料,事后进行统一备案。


  (三)加强内部管理。各单位要加强物资验收入库管理,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的及时登记入账。加强领用管理,确保手续完备、凭证齐全、流向清晰。加强使用管理,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防止损失和浪费。单位物资管理部门要加强与采购管理、预算管理、财务核算、仓储管理等部门的协调对接,定期对防控物资进行实盘,对账实不符的及时核查原因。


  (四)建立报告制度。各单位要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及时将物资储备、领用、使用、调配、库存等情况向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汇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五)严禁超标配备。各单位严禁“搭车”使用各类资金超标准装修改造或购置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的物资、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等。


  三、工作要求


  (一)压实管理责任。各单位要压实主体责任,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和完善防控物资采购、验收、入库、保管、领用、使用、维护、核算、统计、处置等环节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各环节责任明确到人。各个环节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物资管理工作。


  (二)提升管理水平。各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剖析问题,结合防控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物资管理制度。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统计分析,确保物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为防疫工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督导检查,杜绝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推诿扯皮,督促所属单位切实履行防控物资管理的主体责任。


  四、其他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待疫情处置善后工作结束后自行废止。有关内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疫情防控中若有其他相关资产管理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联系。


  各区财政局可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区相关政策。


天津市财政局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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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