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办函[2020]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1-19
文号:津政办函[2020]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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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19日


天津市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优化本市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决策部署,以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信息共享集成、流程集成或人员集成,优化不动产登记全流程,压缩办理时间,切实解决不动产登记耗时长、办理难问题,努力构建便捷高效、便民利民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体系,全面优化本市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


  (二)目标任务。提前落实压缩登记办理时间要求,在已实现不动产查封登记、异议登记以及符合登记要求的工业、仓储类的转移登记即时办结,抵押登记(包括通过“不动产登记一网通”银行端申请的)以及企业办理转移登记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办结,一般登记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办结的基础上,持续推进实现不动产登记相关材料可通过本市信息资源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交换平台)提取,减少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需提交的要件,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提升土地管理质量指数,营造全国领先的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信息共享集成。发挥共享交换平台信息共享集成机制效用,提高信息质量和利用效率,推进“不动产登记一网通”改革。


  1.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加快不动产登记相关材料或信息通过共享交换平台提取进度,减少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需提交的要件。通过共享交换平台提取的主要信息包括:公安部门的身份户籍人口基本信息、门牌号信息,机构编制部门的机关、群团、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信息,银保监部门的金融许可证信息,法院的司法判决、民事调解、协助执行信息,公证机构的公证书信息,税务部门的契税缴纳或减免信息,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人员单位的地名地址、社团组织登记等信息,卫生健康部门的死亡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物业备案证明、公房出售、直管公房接管认定信息以及接管取得的单位产住房和批准调拨、划拨的非住宅房屋的划拨土地核查等信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土地房屋资产调拨信息,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规划、测绘、土地出让、土地审批、闲置土地、地名等信息。(市委网信办牵头,市公安局、市委编办、市市场监管委、天津银保监局、市高法院、市司法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单位负责,持续推进)


  2.推进“不动产登记一网通”改革。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脸识别、在线支付等技术,推动本市“不动产登记一网通”改革。建立本市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构建“外网申请、内网审核”模式,加快实现线上申请、联网审核、网上反馈、现场核验、一次办结,提供网上预约、网上查询、网上支付和网上开具电子证明等服务,实现服务企业和群众零距离。不断扩大“不动产登记一网通”服务覆盖面。推动核税“一站式”服务,实现个人在办理不动产交易登记手续时,缴税后台办理、自动审批、一网通办、清单告知、一键缴纳。推动实现网上核税、费和网上缴税、费等功能。尽快启用不动产登记电子印章。(市政务服务办牵头,市委网信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单位负责,持续推进)


  3.夯实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加快存量数据整合与质量提升,完善所有登记数据成果。按照国家政务信息整合共享要求,积极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与共享交换平台有序衔接,为及时共享相关信息提供便利。(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委网信办负责,长期坚持)


  (二)推动流程集成


  1.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加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与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部门的业务衔接,继续做好个人办理住宅类不动产登记网签合同或协议、代征税核定、登记申请的“一窗受理”,增加“一窗受理”窗口数量,加快推进其他类型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的“一窗受理”,统一对外、一次性收取所需全部要件,并行办理,减少当事人办事环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持续推进)


  2.取消不必要环节、合并相近环节。对于登记前已由责任部门审查的相同事项,登记环节不再重复审查。将不动产登记登簿和制证环节、缴费和受理环节合并,提高办事效率;拓展“不动产登记一网通”银行端合作范围及业务种类。(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长期坚持)


  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对于已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联合验收”的项目,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不再进行现场查勘。(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长期坚持)


  3.精简申请材料。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依据设置的登记要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长期坚持)


  推行告知承诺制,在不动产继承登记中,按照国家要求逐步推广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替代难以获取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按照国家部署开展)


  对因行政区划调整、门牌号码变更等非权利人原因发生的不动产坐落、地址变化,需要变更登记的,由政府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和内部协调方式处理。(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持续推进)


  4.优化测绘成果获取方式。加强测绘成果的信息共享,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登记机构通过信息共享,直接提取前期供地、规划和预销售等形成的测绘成果,实现不动产登记与测绘机构的数据互联互通。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涉及的规划验收、人防验收测量和不动产登记阶段涉及的地籍测绘、房屋登记测量“多测合一”。加强对测绘服务机构的管理,建立全市“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纳入网上中介服务大厅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投诉机制,加强对测绘服务机构的培训和指导,测绘服务机构能够直接提取利用测绘成果的,不得重复收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负责,长期坚持)


  (三)改善大厅环境推动人员集成


  1.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的硬件水平和服务设施。解决部分区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狭窄、拥挤,登记档案存放场所面积不足问题。完善不动产登记服务设施,配备满足精度要求的高拍仪等设施。继续推进不动产登记档案数字化工作。(静海区、宁河区、宝坻区、蓟州区等相关区人民政府,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滨海高新区、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2020年底前)


  2.推动税务部门负责企业核税的人员入驻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与不动产登记实现“一窗受理”。(市税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持续推进)


  (四)提高土地管理质量指数,全面提升营商环境


  1.降低政府管理成本,化解和分流风险,探索建立登记责任保险等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机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2020年底前)


  2.通过法院公布一审中土地争议的统计数据,提升土地纠纷解决指数。提高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审理效率,公开相关统计数据。(市高法院负责,长期坚持)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加强业务指导,有序推进改革工作,确保实现目标。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密切配合,做好业务衔接和经费保障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对该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推动不力、进度滞后的督促整改,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激励。


  (二)做好宣传引导。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强化对改革情况的跟踪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充分按照多媒体融合发展的要求,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回应企业和群众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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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