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发[2019]3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11-29
文号:津政发[2019]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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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9日



天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精神,现就推进本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树牢“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理念,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进一步明晰政府和企业责任,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面落实“非禁即入”要求,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激发微观主体活力,努力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一流营商环境,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具体包括:


  1.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2.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滨海新区各开发区行政审批局等区级部门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中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实施改革试点。


  3.有关中央驻津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落实清单管理制度


  (一)加强清单统一管理。制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清单(附件1、附件2),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本市严格执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许可管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设定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的调整,由市政务服务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二)严格执行清单。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落实“非禁即入”要求。清单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定期进行动态调整,接受社会监督。


  三、分类实施改革措施


  (一)直接取消审批。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取消审批后,企业持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生产经营,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变相保留审批,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取消的许可证件,也不得将取消的审批事项及证件作为办理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的前提条件。在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不得将取消的审批事项及证件作为必要条件和评分依据。充分发挥天津市“政务一网通”平台作用,有关主管部门要主动从天津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交换平台)提取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信息,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二)审批改为备案。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要按照告知方式办理,不得将现场踏勘、检验检测、专家评审等作为备案事项的办理环节和申报材料,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原则上要按照“多证合一”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备案事项,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全面推行网上备案,确需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要简化备案要素,强化信息共享,实现当场办结、只跑一次。企业备案后,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未备案或者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应当责令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或进行更正。


  (三)实行告知承诺。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部署要求和公布的有关清单,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推动社会信用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发现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生产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将有关事实和处理建议反馈给行政审批部门,由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联合惩戒”。


  (四)优化审批服务。营造痛快办事、快乐服务的氛围。各级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对企业申请的事项只说怎么办、不说不能办,做到“不说不行、只跑一次”。要继续深化“五减”改革,采取降低准入门槛、减少申请材料、简化办理环节、优化审批流程、一网通办、延长或取消证件有效期限、压缩审批时限等具体改革措施,坚决杜绝和纠正擅自增加前提条件和各类证明的行为,实现“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鼓励各区、各部门积极探索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的创新举措。


  四、完善改革配套政策


  (一)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推进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管理,明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的经营范围表述,建立经营范围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对应关系,在天津市“政务一网通”平台上实现相关应用功能,将经营范围填报方式优化调整为“选条目”的便利化形式,由申请人自主查询并选择规范条目进行登记申请,登记生成的信息及时推送至共享交换平台,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同步提取相关信息,办理相关涉企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推送至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等应用系统的业务协同。


  (二)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有关部门要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及时归集至共享交换平台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部门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涉及国家部委垂直管理业务信息系统的,市有关部门要主动对接国家部委,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多应用系统的综合归集、信息共享。


  (三)持续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市有关部门要按照“一事项一标准”原则,深入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改革,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操作规程,消除隐形门槛,规范和压减自由裁量权。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在天津市“政务一网通”平台实现“一网通办”。市政务服务办要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落实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不断提高政务服务的“温暖度”。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加强审管衔接,行业主管部门作为监管部门,要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监管范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级各部门要抓紧制定并出台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细则与标准,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将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领域,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加强信用监管,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失信者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批、获得信贷、发票领用、出口退税、出入境、高消费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发挥便民专线服务平台“一号响应”机制作用,及时受理、处理投诉举报。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全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市政务服务办、市市场监管委、市司法局牵头负责具体协调推进改革等方面工作。各区、各部门要从优化营商环境的高度认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专人做好落实工作。要与落实“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任务相结合相衔接,密切协作,合力攻坚,确保高水平完成改革任务。


  (二)强化任务落实。各区、各部门要从最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宽度适用政策,严格落实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要求,保证全部实施到位;加强应用系统开发,加快信息推送共享;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加快培育更多优质市场主体;压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实行“联合惩戒”,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三)强化宣传推动。各区、各部门要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培训等工作,广泛宣传“证照分离”改革的主要内容与具体举措,让企业知晓政策、用足政策。要落实容错免责机制,让干部担当作为、主动改革。要加强检查指导和协调推动,确保试点取得预期成效,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附件:


  1.“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


  2.“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地方层面设定,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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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