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医保局发[2019]40号 天津市医保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10-15
文号:津医保局发[201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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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医保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更加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全面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任务要求,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现就做好近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结合我市上年度财政补助标准和国家调标要求,按规定程序报国家备案后执行。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9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28号)执行。


  自2020年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分档补助,其中,成年居民高档1040元人,中档870元人,低档和学生儿童档均为520元人,具体按规定程序报国家备案后执行。个人缴费在2019年标准基础.上新增30元,成年居民高档、中档、低档和学生儿童档分别为880元人、530元人、250元/人和230元人。今后,根据国家要求,同步调整各档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二、调整部分特殊人群资助参险方式


  自2020年起,将成年居民中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以及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指享受医疗补助人员,以下简称优抚对象),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纳入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中的五类人员(指重残、单亲、失独、城市和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由原按中档、高档全额补贴参保,调整为按低档全额补贴参保,并享受原有档次报销待遇;其他按规定享受政府全额补助参保人员缴费档次和报销待遇保持不变。


  三、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2018年度、2019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分别调整为60元、75元。2018年度、2019年度新增的居民大病保险资金,考核清算后的收支结余,按照《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津政办发[2018]2号)有关规定执行。市医疗保障部门与承保的商业保险机构协商调整大病保险承办委托合同,并于2019年底前按最新筹资标准完成拨付,确保政策、资金、服务落实到位。


  四、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一)巩固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全面落实2019年度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和住院报销待遇惠民政策,确保享受医保改革实惠。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做好多发病、慢性病防治,继续把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


  (二)提高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功能。自2019年起,降低并统一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将起付标准至10万元(含)费用段,支付比例由50%提高至60%;10万元至20万元(含)费用段,支付比例由60%提高至65%;20万元至30万元(含)费用段,支付比例维持70%不变。职工大病保险参照执行,


  (三)加大贫困人口倾斜支付力度。自2019年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在普通参保人员的基础上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职工大病保险参照执行。


  五、优化大病保险经办管理服务


  完善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考核机制,建立健全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评估体系,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提高服务管理效能,在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引导合理就医等方面发挥应有作用。加强医保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明确数据使用权限,规范运行数据统计:商业保险机构每季度向市医疗保障部门报送大病保险运行情况的报告,配合开展运行监测分析。


  六、全面落实医疗保障精准扶贫硬任务


  全面组织落实《天津市医疗保障扶贫工作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任务要求,狠抓政策落地见效。持续做好医疗救助和优抚补助对象等的身份标识、组织参保和信息采集等工作,实现对贫困人口的保障制度全覆盖。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聚焦贫困人口,用好各项医疗保障资金,提升综合保障效能。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和标准,防止过度保障,避免造成基金不可持续和出现待遇“悬崖效应”。着眼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门诊医保联网结算范围,逐步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长效机制。


  七、持续改进医保管理服务


  (一)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严格落实医保基金监管责任,通过监管全覆盖、专项治理等方式,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健全监督举报、智能监控、责任追究等监管机制,提升行政监督和经办管理能力,构建基金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医保基础管理工作,完善制度和基金运行统计分析,健全风险预警与化解机制,确保基金安全运行,(二)优化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信息共享和服务衔接,优化“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着力深化“放管服”、“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签订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切实做好基金结算、清算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三)巩固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和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以流动人口和随迁老人为重点,优化异地就医备案流程,加快推广电话、网络备案方式,使异地就医患者在更多定点医院持卡看病、即时结算。加强就医地管理,将跨省异地就医全面纳入就医地协议管理和智能监控范围。


  八、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中,提高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功能、加大贫困人口倾斜支付力度相关政策,追溯至2019年1月1日。


天津市医保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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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