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规[2018]1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1-12
文号:津财规[20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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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为加快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促进PPP项目规范实施,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15]10号)相关规定,我们制订了《天津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12日



天津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促进PPP项目规范实施,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15]10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奖代补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统筹用于全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实施以奖代补政策,目的是推动全市PPP项目加快实施进度,规范运作流程,保障项目质量。


  第四条 以奖代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政府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推动PPP项目加快实施和规范落地,提高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和效率。


  第二章 以奖代补标准及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市财政局对中央、市级PPP示范项目,按照项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奖励,具体为投资规模3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200万元,3亿元(含3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奖励400万元,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奖励600万元。在此基础上,对于有民间资本参与入股的PPP示范项目,再按照项目投资额的0.1%额外给予奖励,最高奖补100万元。


  第六条 对民间资本进入医疗、养老、文化、体育、现代农业等领域的PPP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以奖代补政策。


  第七条 示范项目奖励资金统筹用于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运营补贴等。


  第三章 以奖代补资金的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 各区财政部门汇总本级以奖代补资金申报项目后上报市财政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向市财政局申报。


  第九条 纳入以奖代补资金补助范围的PPP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按照财政部及我市关于PPP项目实施程序的相关要求规范运作;


  (二)项目已录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


  (三)选择社会资本的采购过程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已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


  (四)项目已实际开工建设。


  第十条 各区财政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以奖代补资金申报表;


  (二)项目所在地政府或政府授权实施机构提交的项目规范实施承诺书;


  (三)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及审核意见、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审核意见、政府采购文件及成交(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及政府审核意见等;


  (四)其他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各区财政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PPP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等相关单位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有关材料,并对各自涉及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申请材料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规定的评审条件进行评审,确定获得以奖代补资金的项目名单。


  第四章 以奖代补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和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将上一年度纳入以奖代补补助范围的项目,细化编入年度支出预算。按照确定的以奖代补数额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将区级以奖代补资金下达到相应区级财政部门,对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各区财政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做好以奖代补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组织协调工作。要加强对以奖代补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加快资金支出进度,为推广PPP项目创造示范鼓励效应。


  第十五条 以奖代补资金“谁使用、谁负责”,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以奖代补资金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以奖代补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以奖代补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是: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PPP模式推广应用,推进PPP项目规范实施,提升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第十七条 以奖代补资金绩效指标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支出进度、资金管理规范性等;产出指标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等;效果指标包括通过实施项目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与效率方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第十八条 各区财政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绩效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绩效预算,确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分别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每年向市财政局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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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