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办发[2017]9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在我市实施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6-30
文号:津政办发[2017]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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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在我市实施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场监管委拟定的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51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30日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在我市实施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让企业有更多自我决策、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权利,维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市在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改革实践经验,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全市实施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推广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改革成功经验,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各类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名称自主申报。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应当由工商总局核准和有特殊需要的企业名称外,不再实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由申请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拟定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有关规则即可自主申报。


  二、切实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市市场监管委要根据国务院和工商总局的有关要求,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并做好与现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衔接工作。要制定和完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名称登记规则等,对企业名称申请的内容和条件,以及企业名称自主申报、预先核准和申请登记行为进行规范。


  申请企业名称登记要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遵守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则,违反禁止性规则的名称不得申请,涉及限制性规则的依条件申请。申请企业名称登记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故意规避程序设计,不得欺骗误导公众,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和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因企业名称近似争议或与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发生权利冲突的,应当自担风险。


  各级登记机关对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进行审查,认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登记机关有权对明显违反企业名称登记有关规定和相关登记规则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申请人选择使用与他人近似的企业名称应当自行承担风险,登记机关不再对企业名称与他人在先登记、核准或自主申报在保留期内未登记的企业名称是否近似进行登记审查。


  三、进一步提升便利化服务水平


  市市场监管委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名称互联网登记系统,为社会公众和申请人提供我市开放范围内企业名称的信息查询和申请登记企业名称的筛查、比对服务;提供在线名称申请、登记。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20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期满后可以申请延长一次保留期,延期结束仍未办理企业名称登记的,系统释放该名称。


  实施企业名称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理,优化办理程序,提高办理效率。申请人可通过手机、平板电脑、个人电脑(PC)等多终端在线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企业名称实行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登记与企业设立登记合并进行,系统提示企业名称申报成功的,申请人无需打印告知书,可以即时申请企业的设立或企业名称的变更登记。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申请人可以自主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各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应当配备支持互联网登录的企业名称网上登记专用设备,方便有需要的申请人在登记机关的指导下办理自主申报和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的网上申请和登记,并提供告知书和通知书打印服务。


  四、维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


  登记机关要坚持放管结合,维护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积极发挥企业名称登记与信用约束联动机制的作用,加强对企业名称之间争议的调解处置,探索高效快捷解决企业名称争议的有效方法。


  登记机关对企业名称近似争议申请可以进行调解处理,促成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登记机关有权对不提交答辩意见或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争议名称进行认定,对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责令限期变更;拒不改正的,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该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向社会公示,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进行管理。


  因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发生权利冲突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意见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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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