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工程上线期间暂停办理有关涉税事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6-07-11
文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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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工作质效,规范税收执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推行的部署要求,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将于2016年8月在全市各级税务机关正式启用金税三期系统。为确保金税三期系统如期顺利上线,最大限度降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对纳税人正常经营的影响,现将上线切换期间停止办理涉税业务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线期间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一)全市国税机关暂停办理涉税(费) 业务时间安排


自2016年7月28日起, 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包括自助办税服务终端)、行政许可中心办税窗口及其他各类委托代征单位等办税场所将暂停对外办理所有涉税(费)事项,网上办税服务厅、网上申报等网上应用服务暂停使用。


暂停业务期间,增值税发票的网上认证、发票开具、数据上传可正常使用,机打普通发票的离线方式开具可正常使用;2016年7月28日至31日、2016年8月6日至8日期间,以下3项网上办理业务正常开放: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采集(可通过电子申报系统办理);网上发票开票信息比对;机打普通发票系统在线版的发票开具。


(二)全市地税机关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


自2016年7月28日起,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行政许可中心办税窗口及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天津海事局、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其他各委托代征单位等办税场所将暂停办理所有涉税业务; 暂时关闭网上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通用委托代征系统等业务系统。2016年7月25日至27日,全市各机动车检测站暂停办理所有涉税业务。


二、恢复涉税业务办理时间安排


自2016年8月8日8:30,全市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行政许可中心办税窗口及其他各类委托代征单位等办税场所恢复办理涉税业务,同时,国税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网上申报等网上应用服务恢复使用;地税局网上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通用委托代征系统等业务系统恢复使用。


三、纳税申报期限延长的安排


为尽可能减少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带来的不便,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我市2016年8月份纳税申报期限顺延8日,征期 调整为2016年8月8日至23日。


四、相关事项


(一)请纳税人根据本公告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于暂停业务办理时间前尽早办理纳税申报、发票领用、代开发票、涉税审批事项申请等事项。金税三期系统上线运行初期,受业务量增大、业务办理集中等影响,可能会出现办税服务厅拥堵、等候时间延长等情况,请纳税人合理安排涉税业务事项办理时间,尽量错峰办理。


(二)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部分纳税人端软件系统(如网上申报系统、机打普通发票系统等)需要升级后才能使用,请纳税人按照提示及时进行在线升级,或登录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 (http://www.tjsat.gov.cn)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tjcs.gov.cn)相关栏目更新下载升级包进行手动升级。


(三)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部分涉税(费)业务填制的表、证、单、书将会发生变化,相应配套使用的表、证、单、书及填报说明,发布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或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上,在2016年8月8日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纳税人可登录上述网站下载使用,或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期间,所有涉及纳税人涉税(费)业务办理的事宜,税务机关将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微博、微信、短信、电视、媒体等正规途径和渠道及时告知纳税人,请纳税人及时关注,切勿相信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各类涉税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五)其他未列明事项,详见后续通知。请纳税人关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或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也可以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感谢全市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对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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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