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税政[2016]1号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2-17
文号:津财税政[2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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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检查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经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不再实施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政策,只对以前年度拨付的扶持资金进行清算。


  二、凡申请过2015年度扶持资金的试点企业,应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携带相关清算资料到负责初审的财政部门办理年度清算。


  三、初审财政部门收到试点企业报送齐全的清算资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审核完成后,将试点企业填报的清算资料以及扶持资金审批信息系统中的电子审核信息数据报送市财政局检查局复审(滨海新区各功能区报滨海新区财政局汇总后上报)。


  四、市财政局检查局收到清算资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并将审核结果通过审批信息系统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接到复审资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将终审结果通知初审单位。


  五、年度清算期间,初审财政部门应当督促获批过2015年度预拨资金的试点企业及时进行清算,经督促仍不按期申报清算的,初审财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企业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经过监督检查,应收回扶持资金的,督促试点企业1个月内退还扶持资金;应补拨扶持资金的,督促试点企业在2016年4月30日前尽快申报,试点企业仍不申报的,逾期不再受理。

  专项监督检查时间不计入清算工作时限。


  六、试点企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清算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初审财政部门申请延期。初审财政部门核实后确认试点企业申请延期理由合理的,经请示市财政局同意,可允许试点企业延期申报,但最晚一般不得超过2016年8月31日。


  七、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试点企业提供补充说明材料或对试点企业进行实地调查。补充材料或实地调查所需时间,不计入清算工作时限。


  八、年度清算期间,一次性申请2015年度全年扶持资金的试点企业,可按照清算程序直接办理清算。除特殊情况外,上述申请原则上应在2016年4月30日前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九、清算完成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据实清算、多退少补、方便操作”的原则,将审批通过的扶持资金及时拨付试点企业。对此前预拨金额超过试点企业全年实际税负增加额的,初审财政部门应当督促试点企业在2016年8月31日前退还超拨的扶持资金,并将退还款项的银行单据或其他证明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对试点企业退还的扶持资金,市财政局与区县财政局仍按原拨付负担比例结算。清算期结束后,试点企业应退还的超拨资金仍未退还的,由初审财政部门负责继续追缴,无论是否实际追缴入库,市财政局均视为已经追缴,在与区县财政年终结算时予以扣减。


  十、试点企业办理年度清算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并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天津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年度申报表》;

  (二)《试点企业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

  (三)还原减除项目说明并附减除凭证复印件;

  (四)企业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以及附表复印件;

  (五)2015年度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复印件;

  (六)2015年度税负变化原因及进项税抵扣情况说明;

  (七)财税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资料一式两份,加盖试点企业公章后报送区县财政部门。其中:第(一)项需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实盖章,第(三)项试点企业只需提供一份,留初审财政部门存档。已在前期申请扶持资金过程中提交的材料,可不再重复提交。


  十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于8月31日之前完成年度清算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算的,应在6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申请延期办理,市财政局同意延期办理的,应在特殊原因消除后15日内完成年度清算。


  十二、清算过程中,财政部门如发现试点企业存在虚假申报、骗取扶持资金等问题,应当立即追缴扶持资金,并按相关财税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

  1.天津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年度申报表

  2.试点企业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201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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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